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翁萍在家中被上海市公安局下属普陀分局、长宁分局的警察绑架,被关押在看守所已有十一个月。然而意外发现整个案件的过程、包括所谓的证据都与翁萍毫无关系。国保仅仅从小区内发现法轮功真相,监控视频显示一位妇女在走路,并无任何散发、投递动作,翁萍曾因散发法轮功真相材料被行政拘留这三点就主观认定是翁萍所为,起诉至法院。
必须指出,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也是在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反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翁萍一再表示自己与此事无关,在翁萍家中和其被扣押的物品当中,没有发现与散发真相相同或类似的资料。因此律师在给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法院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这些光盘是翁萍在小区投递的,相关证据制作粗糙,错误百出;并且重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翁萍之前散发法轮功真相的行为是其对宪法所保障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践行,第一次的行政拘留已属不当,此次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更不应被处以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不得不在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又将审理期延长了四个月,要求国保补充证据。可不知道所谓的补充鉴定怎样把走路当作散发,来混淆视听的?
所有的证据都是荒唐而可笑的,可就在这十几年来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中,警察成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急先锋,检察官、法官成了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实施者。可中共早已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逃避惩罚的后路。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今年三月新修订的《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我们看到: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以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在新规定中没有出现。新规定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从二零一五年五月起,起诉江泽民的大潮势不可挡,海内外已近二十万余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奉劝长宁区公检法不要再延续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不要把江泽民所犯的罪行强加在自己的身上,最终被中共当作替罪羊而抛弃!只有悬崖勒马,弃恶从善,才是你们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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