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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法院刁难律师的违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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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吉林市法轮功学员李德全、李德祥哥俩被非法枉判后提起上诉。法院办案人员关波以吉林省规定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必须出具的三份证明为由刁难律师。这三条规定是:(1)由当地的国保单位证明律师不是炼法轮功的书面证明;(2)要律师本人所在律师所和当地司法局同意接此案的书面文件;(3)保证在法庭上不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书面材料。

这三条规定非常的蛮横和违法。我们看第一条,律师修炼不修炼法轮功与律师办理案件有什么关联?谁规定的律师不能修炼法轮功?因为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上辩论的是当事人李德全兄弟是否违法,及依据法律应该怎么公正处理的问题,这与律师修炼不修炼法轮功有关系吗?

再看第二条,吉林的法官怎么能够要求重庆的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呢?律师备不备案,怎么备案那是人家重庆的事,与吉林根本没有关系。其实这条规定暗含了这样一层意思。早些年,中共曾针对律师下发过文件,就是不准律师接法轮功的案子。吉林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在恫吓重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也是借此给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的律师进行要挟和刁难。看来为陷害法轮功学员,吉林省的有关部门真是处心积虑。

第三条更是违法。关波的解释是“我们没说不让做无罪辩护,是不能做定性辩护”。其实那是一个意思。就对法轮功定性的问题来讲,第一个对法轮功诬陷定性的就是江泽民。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到: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后,中共在迫害法轮功时所依据的所有政策也都是根据这个诬陷来的。就中共这个诬陷定性来讲,那只是中共的迫害政策而已。政策和法律是两回事,迫害政策代替不了法律。至今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上找不到任何一条定法轮功为×教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中共的法官是判决不了法轮功学员的。

法官不让律师作定性辩护,这分明就是强盗逻辑,法官的意思是说中共诬陷说法轮功是×教,你就得按照法轮功是×教的说法进行辩护。这不是耍流氓吗?定性的问题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的,还让律师按照违法的定性去辩护,那怎么辩护?所以说不准做定性上的辩护和不准做无罪辩护的意思是一样的。

法官为什么那样害怕律师就定性上的问题做辩护呢?说白了,就是所有参与迫害者都知道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定法轮功为×教那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认识,经不起一点法律上的质疑。可是中共竟然就因为这样毫无根据的定性对法轮功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血腥迫害,这不是极度荒唐的事吗?

那么这么荒唐的违法规定,制定者和执行者不都是知道那是违法的吗?为什么还要制定和执行呢?从最浅的层面上讲,这些人非常清楚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非法的,他们只是按照中共的指令去做而已,根本就没有考虑合不合法的问题。在中共党徒眼中,只有邪党的政策,没有法律。

深一层的理解是,中共从迫害之初就明确的告诉过其党徒,迫害法轮功根本就不讲法律,所以才有了连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不走,就将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绑架到劳教所进行迫害的罪恶发生。而当它们需要借用法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加重迫害和遮掩时,为避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吉林当局才出台了这样非法的规定。

中共已经不止一次的提出什么依法治国的问题了,对上层高官还出台了什么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针对办案人员还提出过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些政策的出台不应该使那些完全违法的规定作废了吗?为什么到现在还在执行?这就涉及到更深一层的问题了。大家知道,尽管中共当局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可是在具体的法律操作层面中共做的却完全相反,根本就不讲法律。就迫害法轮功一事来讲,这样的迫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可是却持续了十六年之久。中共上层的高官哪个不知道这场迫害的非法性和残酷性?可是为什么却没有出台政策或法律对这场迫害进行制止?中共自己说的做的都互相矛盾,吉林省仍然奉行邪恶的政策不是也完全符合中共的潜规则吗?所以我们说,中共的法律完全都是虚伪的,说起来冠冕堂皇,可是做起来,却和现行的法律背道而驰。

换一个角度讲,中共历来讲党性。中共的党性是非常邪恶的,中共的党性要求党徒,对中共上层的决定,党徒们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哪怕是完全违法的、灭绝人性的决定,党徒也要理解成完全正确的。这是中共的党徒在按照自己的党性和中共的政策在执行,明知犯法,也要在表面看起来都合法的法律掩盖下走完违法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讲,知法犯法之所以被中共的党徒卖力的实践,就是因为他知道在中共的政策和法律发生矛盾时,他必须执行政策,再违法也得去做,这就是中共的党性。只要有中共存在,要想要中共的党徒完全按照法律行事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共自身的非法性决定了中共法制的荒唐和虚伪。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解体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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