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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芝被“取保候审”回家 亲友要求还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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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鸡西市六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凤芝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在集市上发送对联、年画时被警察绑架,在鸡西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十七天,因健康原因梨树区公检法三家商定以“取保候审”名义将其释放回家。

“取保候审”是对王凤芝变更强制措施的另类迫害。基于王凤芝目前的健康状况,鸡西市的法轮功学员代她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更改强制措施的建议,还王凤芝老人人身和行动的自由。

一、法官“约谈”取保候审情况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上午,王凤芝的女儿被鸡西市梨树区法院某法官约谈(大意):你妈在看守所已经呆一个月了,刑事拘留到三十七天如果不判刑就得放人。我们给你妈身体做了检查,体检的结果是心脏病和糖尿病,糖尿病是三个加号。我们商量了,准备给她办取保候审。办取保候审需要钱,数额多少你们跟公安局商量,公安局会找你的,你等他们的电话;取保候审期间,王凤芝的退休金免开三年,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开始计算,我们已经报上去了;再有就是你妈妈出去你要保证我们,不许她和大法弟子接触,不和炼法轮功的人聚会,不许发传单,不许做大法的事。在你妈妈的楼后窗有人能看见(大概是社区)她是否在家,告诉你妈不许挡窗帘,如果挡窗帘就过去抓人。

然后几个法官给王的女儿看照片,把在王家抄家的物品拍成照片,照片上的东西一大堆。最后让见母心切的孩子在担保书上签字。最后再次强调说:你妈回家后不能离开梨树区。

二、家人亲属的明辨

二月十七日下午,王凤芝女儿等几位亲友到梨树街派出所,找到了所谓“办案人”宫奉飞。亲友问他:“王凤芝犯什么法了?”宫说:“她炼法轮功,法轮功是×教,在她家搜出很多光盘和书呢”。亲友说:“法轮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教!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的名称,这已经证明中共自己都没有说法轮功是×教!”(实际上一个无神论的党派根本没有权力给有信仰的团体定性。)宫说:“《最高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有很多光盘和书的就可以判刑。”亲友说:“前提条件说的是邪教,只有邪教的光盘和书才可以作为罪证。法轮功不是X 教,那些光盘和书就不是罪证。王凤芝没违法犯罪,应当放人!”

宫某说:“我是办案人,我得听领导的,你们找领导吧,再就是找法制科、检察院和法院。”亲友说: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的宇宙特性修炼,对人身心有益,对人类道德提升贡献卓著,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已是举世公认的事实,早已被善良的中国人和世界人民所接受。在一九九九年遭受无端迫害后,法轮功学员上访、申诉、讲真相、传播讲真相资料等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中华民族合法权益,都合乎道德、法律,是在迫害中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受到打击迫害 !”

当天,亲属向派出所相关人员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无条件释放王凤芝,返还所有被抄的私人物品。

二月十九日,王凤芝亲属准备到多个部门递交申诉书,没想余下的六份申诉书被派出所所长及警察野蛮扣留。严重阻碍了公民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明理由的权利。

三、“取保候审”是抱错不放,必须予以纠正

鸡西市梨树区公检法对王凤芝“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抱错不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1、梨公(街)拘通字[2016]015号拘留通知书,对王凤芝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既缺乏事实又无法律依据,故罪名不能成立。

作为法律工作者,你们应该明白:用刑法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必须同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这两个方面。对于“邪教”的违宪性质、宗教信仰内容不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

让事实来评判孰正孰邪?

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这是亿万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实践所证明了的。既然法轮大法根本不是什么×教组织,法轮功学员坚信大法的行为,又怎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呢?惩恶扬善乃法律之本质。对“真、善、忍”法轮大法的坚信和实践,不正是对惩恶扬善国家法律实施的维护吗?又怎么能说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呢?显然,以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审判、判刑,就构成了对国家刑法的滥用。

相反,中共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组织,江泽民才是这场政治迫害的元凶。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江泽民对全国“610”非法组织下达“杀无赦”、“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等邪令,操控全国“610”非法组织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欺骗和劫持有关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事业单位不明真相的人员一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完完全全的违背了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江泽民就是在直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况下使几百万法轮功学员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2、通知书中没有指出王凤芝具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正在实施的法律?王凤芝无论利用什么方式向世人讲真相都是法律范围允许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端的打压后采取的上访、申诉、讲真相、传播讲真相资料的行为,构成的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到打击迫害,根本不涉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如果没有传播信仰的自由,就丧失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并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2)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同时有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江泽民集团滥用国家权力迫害法轮功以后,法轮功学员在被全部剥夺了上访的自由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如印制发放真相资料、向世人说明被迫害的真实情况,这是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3、关于“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既然王凤芝在街上发资料讲真相不构成犯罪,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对王凤芝的非法抓捕、关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停发退休金、收取高额保证金、另有五万不明去向的钱款(是否是受贿?)等一系列的迫害方式,公检法三家至少共同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这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陷害法轮功,给社会给王的本人和更多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无法挽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还她自由 给自己留条后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次新提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直指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这些举措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每一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的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和半年后的二零一六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从三月一号正式施行。

对王凤芝的错案,目前检察院、法院都已退出初始的状态,那么公安警察呢?你们也不应该抱着错案不放吧。我们一起看看刚刚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法轮功学员的讲真相,就是要告诉你们,镇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是错的。因为这样的镇压,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它无视中国的宪法,践踏着现行的中国法律,不许百姓诉冤,自断纠错的后路。最终只能给所有的中国民众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这些灾难必须是每个中国人都得付出的沉重的代价而换取。而今我们就是在一次次的唤醒你的良知,让你避开这样的灾难。听说过“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良知吗?

柏林墙倒塌两年后的一九九二年二月,一东德卫兵因为开枪杀死一名偷越柏林墙的青年接受审判。二十七岁的卫兵英格·亨里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那个时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执行上级的命令。”对此主审法官说: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选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在这个世界上,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身为公检法人员,如果你的上司强令你参与迫害,“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的抵抗与良知的自救,也是你明哲保身的智慧宝典。

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周、薄、厚、王、苏、李东生等人已落马,外因是贪腐,内因是迫害法轮功遭到了报应。

我们欣喜的看到,在为王凤芝冤案走访相关部门的过程中,有的警察和公务人员选择了美好的未来,我们也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你想改变自己的命运,请选择“真名三退(退党、退团、退队)和停止做恶” 。也希望你们尽快的纠错,将王凤芝无条件释放,更改对其已有的强制措施,返还被非法查抄的私人物品、钱款等,不再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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