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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遭迫害 辽宁省锦州市邵明罡面临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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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据悉,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将在三月十六日上午九点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邵明罡。

邵明罡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被锦州市迫害法轮功的不法人员绑架。被迫害得血压高达240(注:120/80为正常血压,240意味着病人如果稍微情绪激动的话会造成脑溢血危及生命),在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锦州市看守所拒收。但是锦州不法人员却藐视生命,利用手中的权势,强行将邵明罡送入看守所,并要求锦州市凌河区法院迅速对邵明罡进行非法审判,完全罔顾人命。

邵明罡自从一九九九年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历经磨难,生命几次在迫害中徘徊在生死边缘。

第一次被迫害

在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之后,邵明罡因去北京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单位非法开除工作,并在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教养院。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日,邵明罡被“四防”(防逃跑、防恶劣事件发生、防盗、防火)人员孙维臣和“裴三”(绰号)毒打。

邵明罡二零零零年在锦州市教养院中的具体遭遇,因其本人现正在迫害当中,不得而知,被毒打的细节是从当时与他同在教养院中的其他法轮功学员对自己在教养院中被迫害情形的描述当中得知的。

第二次被迫害

二零零四年四月,锦州市国安在对邵明罡跟踪数月之后,对邵明罡非法抄家,正巧他不在家,得知消息后,邵明罡被迫流离失所。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六日,在山东滨州被绑架。

在被绑架之后,锦州市国安恶警们用打火机烧他的下颌,锦州610(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恶警李协江对他进行毒打、刑讯逼供。后将邵明罡送进锦州市第一看守所。被绑架到第一看守所后邵明罡开始绝食抗议对他的残酷迫害。八月三十日,家属在没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被送进锦州市教养院继续迫害。后来得知,当时邵明刚身体极度虚弱,教养院最初拒绝接收,但锦州市公安局的邪恶之徒们不死心,由局长亲自批条强行教养三年,让教养院必须收下。

邵明罡被送教养后的九月初,锦州市劳教所开始新一轮的对法轮功学员的突击转化,就是用各种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自己的信仰。从九月初到九月末的一个月的时间里,以原院长张海平为首的劳教所二大队的干警全部参与迫害,恶警们都吃、住在教养院。

酷刑示意图:摧残性灌食
酷刑示意图:摧残性灌食

邵明罡先被关押在新收大队的小号内折磨。恶警每天对邵明罡野蛮灌食,曾一度使邵明罡生命垂危。灌食时教养院原副院长李凤林亲自坐阵,他指示用大剂量盐水给邵明罡硬灌。教养院的恶警和四防犯人还昼夜值班对邵明罡进行强制转化,导致邵血压高达二百六十,被折磨得只剩下皮包骨头。整个人也都变了形。邵明罡随时有生命危险,不得不住进病号房。

二零零五年十月,教养院全体二大队恶警又夜以继日的对不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实行酷刑折磨和灭绝人性的强制“转化”,手段极其残忍、血腥。邵明罡被迫害得头发全部变白,奄奄一息,随时都可能出现生命危险。

邵明罡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劳教期满才重新获得自由。

第三次被非法迫害

邵明罡第三次被迫害是在二零一四年。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四日,锦州市公安局610非法组织及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公安分局的警察,有预谋地绑架了多名法轮功学员。邵明罡即在其中。

被绑架之后,邵明罡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看守所,在这次被非法关押期间,血压再次被迫害得高达240,邵明罡的生命再一次徘徊在生死边缘。因为这之前,中国有看守所为了经济效益强迫在押人员非法劳动的时候,有在押人员因为完不成定额被连坐的同室犯人打死,看守所的三名狱警和协警被判刑。此事对各地看守所震动很大,所以发现邵明罡血压高达240,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时候,锦州市看守所拒绝再非法关押邵明罡,锦州市610人员无奈,在勒索了五千元钱之后,将邵明罡放回。然而锦州市的610人员在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其人性和恻隐之心早就被金钱和权势腐蚀得一干二净,对邵明罡的释放耿耿于怀。在邵明罡被释放之后几次到邵的家中进行骚扰,使邵明罡无法正常生活,被迫再次离家出走,流离失所。

第四次被迫害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610将邵明罡的案子交由刑警,在这次中共两会期间,将邵明罡第四次绑架。

在这次被迫害中,邵明罡的血压再次升高到240、随时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锦州市看守所拒收,但是锦州不法人员却藐视生命,利用手中的权势,强行将邵明罡送入看守所,并要求锦州市凌河区法院迅速对邵明罡进行非法审判,完全罔顾人命。锦州这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人类应有的人性和道德的底线,完全演变成了利用手中的权势为所欲为、践踏生命、徇私枉法。

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区号0416 (为办公室电话和手机)

黄萍 院长 2872600 18941603999
罗发庭 副院长 2872601 18941601601
王昌武 副院长 2872602 18941601668
张旺 副院长 2872605 18941601605
范思秋 副院长 2872606 18941601611
辛建华 副院长 2872631 18941600416
祖素华 纪检组长 2872608 18941601677
程佰珩 政治处主任 2872609 18941601696
周军 执行局长 2872610 18941601617
赵德利 办公室主任 2872666 18941600333
曹阳 副主任 2872614 18941606655
崔淑英 法警 2872656 18941601688
卜飞 干事 2872655 18941601616
郭艳君 审管办副主任 2872611 18941601663
马婧 审判员 2872657 18941601657
年胤华 书记员 2872676 18941601698
王涛 书记员 2872670 18941601675
刘芳 书记员 2872662 18941601606
李伟(小) 书记员 2872662 18941601655
姚旭 书记员 2872670 18941601646
陈岗 书记员 2872640 18941603321
郭通 工作人员 2872663 18941601607
孙渤 立案庭庭长 2872692 18941601648
黎伟 副庭长 2872693 18941601659
周建国 信访办副主任 2872693 18941601678
李挺杰 审判员 2872694 18941601628
宋延春 工作人员 2872695 18941601691
王枭婷 书记员 2872694 18941607766
孟莹 刑事庭庭长 2872622 18941601608
王锦文 副庭长 2872623 18941601685
李红专 审判员 2872623 18941601671
李伟 民一庭庭长 2872682 18941601652
白兰 副庭长 2872683 18941601613
董玉敏 副庭长 2872685 18941603266
王伟 审判员 2872683 18941601693
葛凤军 审判员 2872635 18941601676
张旭芳 助审员 2872679 18941601654
梁峰 助审员 2872685 18941603465
刘畅 助审员 2872685 18941603466
张海耳 民二庭庭长 2872687 18941601177
肖宏 副庭长 2872696 18941601665
贺宏海 审判员 2872686 18941601658
侯兴华 审判员 2872686 18941601637
贺华 助审员 2872680 18941601683
张湄 行政庭庭长 2872667 18941601686
王学仁 审判员 2872661 18941601999
高飞 助审员 2872661 18941601636
冯欣 审监庭庭长 2872689 18941601623
刘竹 副庭长 2872640 18941601650
马影 审判员 2872688 18941601627
赵新忠 审判员 2872697 18941601602
徐崇 助审员 2872688 18941603463
刘宏伟 执行一庭庭长 2872634 18941601681
吕爱华 副庭长 2872633 18941601641
冯英德 审判员 2872684 18941601629
高宝禄 审判员 2872633 18941601621
边德柏 审判员 2872635 18941601639
车中秋 审判员 2872635 18941601609
王宏 执行二庭庭长 2872632 18941607055
杨君 审判员 2872632 18941601635
王继军 书记员 2872639 18941601631
宋东锦 书记员 2872640 18941601610
段丽萍 书记员 2872640 18941603303
李飞 研究室主任 2872665 18941601697
郭巍 信息员 2872664 18941601695
李宝森 法警大队大队长 2872624 18941607779
张文春 副大队长 2872630 18941601633
李昊 副大队长 2872630 18941600666
李晶 法警 2872615 18941607811
周静羽 法警 2872627 18941601626
刘一博 法警 2872626 18941601689
黎亮 法警 2872626 18941601661
霍岩 法警 2872627 18941601679
李波 监察室副主任 2872641 18941601649
吴迪 司机 2872640 18941606336
张贵滨 司机 2872640 18941603257

注:现在并不知道凌河区法院对邵明罡非法庭审的具体参与人员,可提供最近对三名锦州其他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的参与者名单和电话,对邵明罡的非法庭审参与者有可能还是这些人。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锦州法轮功学员武秀兰、何久梅、张晓梅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非法分别判处二年、四年、四年。

参与非法庭审武秀兰的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审判长张旭芳、审判员敖思超、陪审员姜航、书记员周芳。

参与非法庭审何久梅的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审判长冯欣、审判员张旭芳、陪审员姜航、书记员刘怡辰

参与非法庭审张晓梅的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审判长张旭芳、审判员敖思超、陪审员姜航、书记员刘怡辰。

凌河区法院院长:黄萍,电话(办)2872600 手机:18941603999;
刑事审判庭庭长:冯欣,电话(办):2872622手机:18941601623
张旭芳,电话(办):2872623手机:18941601654
敖思超,电话(办):2872621手机:18941603967
刘怡辰,电话(办):2872623手机:1524166000
周 芳,电话(办):2872621手机:13081278806
姜 航,电话(办):2872621手机:1864169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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