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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警察利用居民身份证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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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我从南京乘火车回家乡黄山市,在黄山站出口处的外面等待家人接站,几个车站工作人员模样的人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对方未声明身份(其实出站了,是不用看身份证的)。

我把身份证递过去,对方接过身份证看后,就把身份证收起来,说让我跟他们进去。我问是什么事?他们说不知道。我没有理他们,仍在站口等家人,后我几次要求他们归还身份证,他们不还。

过了一会,一个看似他们领导的人来了,我问他贵姓,他说姓江,我粗心没有问他所属的单位,警号也没记下来。我首先对他们扣我身份证表示抗议,他让那人把身份证还我了。

我问他什么事,他说的话我不太听得明白,他说:“刚才车上发生了一些事,”我说:“什么事?”他说:“那你就不要问了。”我说:“你到底想问什么?”他说,从芜湖车站上了一个人,很可疑,问我有没有注意到。我说:“那我只能告诉你,我没有在意。”

正好这时,我家人来接我了,这位江先生就让我走了。我礼貌性地谢谢他,并说:“今天没有时间,要不然真想和你好好聊一聊。”他说:“是啊,我也想和你聊一聊。”因为当时他的态度还比较友善,我就没有就他们扣留身份证一事曝光此事。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晚,我准备从黄山市返回南京,已通过安检和常规的身份证检验,来了两个警察模样的人,又要我出示身份证。看过我的身份证后,说让我跟他们去,有点事,但没有声明他们的身份。我问他们是什么事?他们说:“肯定是有事。”我问他们的姓名,分别是鲍剑(男)、陈岚(男),又问他们的单位,他们说是“黄山铁路派出所”的,过程中,又来了一个女警,也问了姓名,叫张桂晰。

我问:“你们做这件事是谁安排的?依据什么操作的?”他们说是领导安排的。我说“是哪个领导?”他们不肯说,我说:“你们不能老搞这样的事,上次回来,已经被你们留过了,也不说什么事,这次还这样!到底是哪个领导叫你们干这件事的?还是上次那位姓江的吗?”他们说不是姓江的。

这时,他们中一人又拿着机器让我把身份证给他验,我没有给他,我说“我马上要进站了,你们不要耽误我上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如果你让所有的人都重新验身份证,我就让你验。”

见他们还是不说真实的意图,我就说:“现在都什么时候了,那些迫害法轮功的人一个个都被抓起来了,你们还干这种事!”

他们其中一人用有些惊诧、有些神会的眼神看着我,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那不好意思了。”几个人就走了。我静下来发了一会正念,又过了一会,我就进站上火车了。

我知道,这些人也许是不明真相的,也许是了解真相而为了养家糊口的,他们大多是在无知的情况下干着违法的事情。所以我心生一念,想让他们明白真相,能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我想把我的诉江状发到他们的邮箱中,但目前为止在网上查了很久,仍未查到黄山铁路派出所的邮箱和他们中任何一人的电子邮箱,也没有他们的电话。希望知情人可以提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大陆网站
以下为本法相关内容的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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