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庭辩护,袁晓曼起诉江泽民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告人江泽民不对其提起诉讼,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无权因此追诉袁晓曼。袁晓曼无罪,应当庭释放。
袁晓曼的亲友到庭旁听,其中两人遭中山区国保警察绑架,另有两位法轮功学员在法庭外面,因拍照也遭绑架。
非法庭审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初冬的大连天空渐蓝,关心袁晓曼的亲友陆陆续续来到中山区法院,他们已经整整六个月没见到晓曼了。
九点三十分左右,一辆警车停在法院正门左侧,戴着手铐脚镣却一身正气的袁晓曼从车上下来,高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
这么简简单单的一句话竟然让警察恐慌,一名强壮的女警直往法院门里推袁晓曼,袁晓曼大声抗议:“别推我!”
非法庭审安排在刑事一厅。首先,公诉人念起诉书,多次提到“×教”两字,袁晓曼举手抗议,义正辞严地驳斥公诉人:“法轮大法是正法!中国大陆有上亿人因修炼法轮大法受益,你有什么资格评论法轮大法?”公诉人无言以对。
袁晓曼是因为诉江被绑架的,但起诉书中通篇未提诉江一事,而是以在袁晓曼家中搜出的法轮功书籍、刻有翻墙软件的光盘及语音电话为所谓的证据提起公诉。
律师当庭指出,袁晓曼诉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告人江泽民不对其提起诉讼,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人员无权因此追诉袁晓曼。
随后律师指出,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在取得所谓证据的过程中存在:未告知当事人合法权利、诱供及编造证词等违法行为。
律师特别提到,在证人提供的证词中,办案警察将另一个人的人名划掉,写上袁晓曼的名字,却没有证人的手印。
最后律师指出,即使袁晓曼拥有这些物品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所以作为法轮功的修炼者,拥有以上物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袁晓曼。
对于律师的相关提问,袁晓曼一一予以回答及证实。在问答之间,发生在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和袁晓曼之间的真实场景渐渐得到了还原;亲友们也渐渐听明白了,原来公安部门办案人员是“先立案后找证据”,实则是对她起诉江泽民这一行为的打击报复。
当审判长问袁晓曼为什么修炼法轮功时,袁晓曼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修炼法轮功以前,晓曼患有严重贫血,血色素为8.2克(正常人为12-16克),医生说血色素再低下去,就可能变成血癌了。修炼法轮功后,在按照“真、善、忍”法理提升自身道德的同时,袁晓曼的身体很快恢复了健康。修炼法轮功使她身心受益。
非法庭审于十一点三十分结束,当庭没有宣判。
公然绑架
当天,中山区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曹讯兵一早来到中山区法院,在法院门口来回走动。
此次非法庭审,法院没有限制旁听人数,但要求是亲属。袁晓曼的八位亲友进庭旁听。进入法庭坐下后,警察要求其中四人出具身份证,一人因未携带被要求离开法庭,另外三人的身份证被警察拍照。但警察未对袁晓曼的母亲、丈夫及两个妹妹有此要求。
非法庭审结束后,警察将身份证被拍照的三位亲友带走,后一人离开,另外两人臧连梅和王玲,因为是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至昆明街派出所,在法庭外面孙相红及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因拍照也被绑架。
由此可见,法院未限制旁听人数,可能是为了诱捕法轮功学员。
现任政府从二零一三年始出台一系列规定,明确国家领导人及公检法司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及经办案件负责,实则是在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进行剥离。但江泽民利益集团的残余势力,为了绑架现任政府,不遗余力迫害法轮功。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江泽民残余势力是在垂死挣扎,都在为自己留后路,只有那些贪图眼前利益和拒绝真相的糊涂人还在追随迫害。
希望那些还糊涂的人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了解真相,留下一个美好的明天。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43号 邮编:116001
刑事一厅审判长:陈向珍 电话:0411-82793019
刑事一厅审判员:梁永国 电话:0411-82793084
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大众街11号 邮编:116001
检察员:李柏莹 电话:0411-39866353
检察员:葛岩
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8号 邮编:116001
国保大队副队长:曹迅兵 15566404000
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派出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65号 邮编:116001
徐景霖
刑警队长:张超 18141189918
警员:马竣 13591114115
警员:张尉 15566933008
警员:张居革 13842666778
警员:张勇、张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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