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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冯丽华被非法开庭 法官处处违法

更新: 201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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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2016年11月4日,青岛市李沧区法轮功学员冯丽华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内设法庭第六审判庭被非法开庭,律师为冯丽华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当庭处处违法。

冯丽华于2016年2月3日因为送路人一个“福”字被崂山公安分局北宅派出所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至今。家属为冯丽华聘请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了解到冯丽华身体状况很差,由于年纪大了,血压高,一直被强制吃降压药,律师和家属向崂山分局和崂山检察院都申请过取保候审,要求放老人回家,但遭到拒绝。

法官拖延时间

按照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是当日10点20分,家属和辩护律师按照规定时间早早到法庭外等候,法官孙未却迟迟未出现,等到将近12点钟,法官、检察院公诉人员才到来。等待中心急如焚的家人被告知,延迟开庭是常有的事。

公开审判成了摆设,谁能旁听法官说了算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公开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审理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法庭旁听,不能限制。但是开庭前,家人就被告知开庭时只允许两名亲属旁听。

而开庭当日早晨7点半左右,家人被告知其女儿与丈夫因在警察询问笔录上签过字,是作为证人的,不能参与旁听。家人措手不及,如果早知道这样不能去旁听,那所有的文书我们都不签字!近11点,法官来电,要求电话中报上参加旁听的亲友名字(要求2个人)。近12点才开庭,而到场的其他亲友一直在法庭外面等待,直至开庭结束。

据进去法庭旁听的2位亲友描述,旁听席只安置了一排6人可坐的座椅,法庭显的很空荡,他们两人进去后,被其他不知名的四个旁听人分开落座,开完庭之后,有人看到此四人过去和法官打招呼道别,才知道此四人是法官熟人。

不报公诉人员姓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但是,检察院共有两位公诉人出庭,对于其中一位,法官没有宣读其名字,自始至终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辩护律师和家属都不知道此人是谁。

公诉人质证违法,法官袒护

律师辩护过程中发现,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没有放在案卷中,律师在事先去法院阅卷时,并未见过此卷,而法官却敷衍说:你现在看看不就可以吗?

针对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所谓“证据”,律师指出,这些书籍和资料是警方从冯丽华家中抄去的,不应被作为证据。公诉人拿出一份证据鉴定书,鉴定机关是青岛市公安局某某支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法律,证据鉴定必须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青岛市公安局是侦查机关,不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也不是合法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不合法。公诉人慌不择言,竟说“公安是国家机关,有权力,作出的鉴定就有效力”。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架构方面,是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应该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再独立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从崂山检察院公诉人的话可以看出,检察院的公诉人不是依据法律规定,也不是依据案件事实独立行使职权,而是无条件的配合公安侦查机关。

律师的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为冯丽华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冯丽华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法300条和冯丽华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首先,冯丽华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中国法律法规及任何正式规范中没有规定信仰“真、善、忍”是邪教,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更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律师指出,冯丽华老人只是送人一个“福”字,对社会对他人没有任何危害,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请指出来冯丽华的行为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被问的哑口无言。

庭审草草结束,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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