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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荒唐闹剧可休矣

——唐山优秀工程师再次非法庭审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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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唐山市路北法院对唐山钢铁公司优秀工程师陈立武再次非法庭审,这次非法开庭,主要针对非法抄家进行法庭调查。律师没有到场,陈立武八十多岁的父亲为儿子辩护。陈立武已被非法关押近一年半。

陈立武
陈立武

荒唐的补充材料

公诉人张琳芳(路北检察院)宣读了参与抄家人员解释为什么没有签名的所谓理由,唐钢职工董贺鹏说因为手上有墨水,叫唐汝利代签。

陈立武表示:没有搜查人的签字的东西,拿到法庭作为证据是不能生效的,非常不严肃的,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唐钢的董贺鹏不是派出所的,如果他不懂,那公安人员应该告诉他,他们是非常清楚的。陈立武问:这个东西是不是他本人写的,法庭应叫他出庭当面作证。

陈立武父亲:法律部门请别人协助,应当有聘请书并放到卷宗里,不能说随便在大街上拉个人来,办案不是儿戏。

张琳芳声称在车上翻出陈立武带有大量非法物品,才决定去陈家里搜查。陈立武说:那天有七、八个人,其中三、四个人把我推到他们的汽车上,抢走了我家钥匙就去抄家。我身上除了他们拿走的钥匙以外,没有别的东西。说翻出大量非法物品,没有这个过程。我媳妇说了家里的存折,集邮的邮票都给抄走了。没有搜查证明,没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家人在场,他们究竟是公安人员还是强盗?

陈父:在没有一个家人在的情况下抄他的家,别的东西丢了怎么算?应该有录像吧,应该放录像看。

审判长向公诉人问了两个问题:(董贺鹏)是不是公安人员,公诉人回答:这上面写的是唐钢职工。他是不是叫唐某替他签?回答:这是他自己写的。

法官宣布休庭再调查。半小时后继续。董贺鹏说出了他是唐钢(公安)分局的,写了证明,签了字,按了手印,法官叫陈和其父看了。

陈立武说:是不是他本人的字,上一次的是不是同一个人写的?他应当庭作证。法官解释是他本人写的,字体一样。陈立武强调:谁的责任谁承担,走到天涯海角也变不了。

陈立武再次陈述:法轮功不是邪教,自己没有罪,要求当庭释放。陈立武父亲当庭宣读了有关国务院文件,强调法轮功不是邪教。不承认陈有罪。

绑架、罗织罪名 制造冤假错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早晨六点四十多分,陈立武刚把车打着准备上班,几个便衣警察冲上来绑架,之后劫持到唐山看守所。参与迫害者是钢城分局于立荣、秦联军、张晓多,钢城分局棒材派出所杨骥、唐汝利等。编造的卷宗被送到唐山市路北检察院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三次退卷,但唐钢分局强行罗织罪名,编造材料四次递卷构陷。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非法开庭。陈立武面对荒唐的指控,陈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受益及周围亲人、朋友、同事对他的充分认可,他说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他的行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更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非法查抄的所有物品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个人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他要求法院依法无罪释放。

陈立武八十岁的老父亲做自己儿子的家属辩护人,在法庭上他辩护说:“我儿子在家是好儿子,在单位是好职工,说他破坏法律实施,中国几百部法律,请问我儿子破坏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因我儿子得不到实施?”

律师还从法律法规层面论述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到目前为止也不存在一个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文化研究创 作交流等各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律师指出此案未立案,先搜查、先抓人,程序违法。 其次搜查程序违法,所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违法,无法证明涉案物品的同一性。律师指出:“办案人员在搜查时,既不让陈立武在搜查现场,也没有符合法定资格的见证人在场,程序违法。而且一次搜查却出现了两份搜查笔录,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时间存在着重叠,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吻合。一份是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九时二十分,另一份是上午九时五分到下午两点五十分,后一份搜查笔录的见证人是董贺鹏,董贺鹏的笔录明显是伪造,前一份笔录的见证人是街道办吴桂贤 和辅警李津昊 ,但无二人签字。两份笔录办案人员也不一样,前一份办案人员是包括钢城分局副局长于立荣在内的五位办案人员,后一份只有唐汝利和秦联军。请问如此的两份搜查笔录怎么能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律师的质问,唐山公检法人员不是真正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主持正义。而是一再藐视法律,上演法庭闹剧,欲盖弥彰。其补充材料不但不能证明陈立武被强加的罪名,反而让人一眼看出这分明就是欲加之罪,人为的制造的案件。

再次善劝

参与此案的唐山公检法人员,截至八月诉江大潮十六万人之多。陈立武被非法关押一年多,其妻子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依法追究江泽民及参与迫害者的刑事责任,依法无罪释放她丈夫、归还非法抄家中拿走的私人财产,赔偿给她的家庭所造成的一切伤害。

她在《刑事控告状》结尾写道:“在我和我丈夫被非法拘禁、非法关押的这段时间,我接触了许多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他们有的对我表示同情,有的表示无奈。也有的对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我不怨恨他们,因为他们有的是被迫害中的谎言蒙蔽,对法轮功持有偏见;有的是无奈的执行上级的命令,其实他们也都承受着来自高层的压力,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的好人,他们却不得不违心的执行江泽民的命令,面对将来法律健全、真相大白的时候,他们将如何面对这个现实?如何面对他们的家人、亲朋好友?”

“我控告江泽民这个迫害信仰的始作俑者,是在制止这场荒唐、惨无人道的信仰迫害,也是想给这些人留下希望与机会,其实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牺牲品,控告江泽民,也是在解脱他们。”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256号
审判长杨健
主审法官盛高波,办公电话0315-2061981。
审判员谢一星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检察长:魏宝成
副检察长、反贪局长 刘学民15903159977
副检察长 南克勤 13803150007
副检察长 冯世斌 13613338800
副检察长 单庆梅 13582882228
纪检组长 管玉柱 13513399100
政治处主任 孟昭阳 13780452268
办公室主任 李 达 13785534650
公诉人张林芳,办公电话0315-2061279

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唐钢分局):
分局领导 杨中君 13832980022 3707001
分局领导 刘景义 18832983700 3707005(在卷宗上签字)
分局领导 于立荣 13832981577 3707088(主要责任人)

国保大队秦联军18832988590、
法制大队张晓多18832989268、
刑警大队崔树明18832986229
陈宝祥18832983476、3707022
刑警大队孙立军18832983011
治安大队李呈军18832988785

唐钢棒材派出所:
杨骥18832989208、3705916
唐汝利188329878193705918
李津昊15932050080、3705917
董贺鹏13832818034、37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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