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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迫害致双眼视物不清 石家庄殷建辉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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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石家庄47岁的殷建辉先生有家族的遗传眼疾,修炼法轮大法后,眼睛得到较大的改善和好转。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后,殷建辉由于坚持修炼,三次非法劳教、二次非法关押、三次非法拘留、一次非法关押洗脑,在看守所和劳教所里遭受残酷的身心折磨与迫害,致使殷建辉至今双眼视物不清,无法走出家门,给他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痛苦。

二零一五年六月下旬,殷建辉用特快专递向最高检、最高法投递了控告元凶江泽民的控告书,两院已签收。

以下是殷建辉在控告书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

我叫殷建辉,今年47岁,是自由职业者。当1992年法轮大法开始传出时,自己并不知道,后来偶然听收音机,听到介绍法轮功的节目,心里一震。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真好,从此,我走入了法轮大法中。每天看书、炼功,心性、品德都在提升。修炼法轮功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九九八年,以乔石为首的老干部经过数月调查、走访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将其上报中央,充分说明法轮功起到了教人向善、身体健康、道德回升的正面作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万名法轮功修炼者出于对政府和领导的充分信任,去中南海上访,希望能有一个合法、公开的修炼环境。

然而,被告人江泽民出于个人的妒嫉,执意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利用整个国家机器悍然实施了对上亿法轮功修炼者的残酷迫害,由于自己坚持信仰,十几年来受到了严重的身心迫害。我曾三次被非法劳教、二次非法关押、三次非法拘留一次非法洗脑。

1999年12月,我本着善意到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石家庄桃园派出所送石家庄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2001年3月因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劫持,被送石家庄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因不背监规被上铁架子、熬夜,后非法劳教一年,被关押在石家庄劳教所二大队,为了逼我放弃信仰,经受过长时间不让睡觉,警察指使犯人对我殴打、吊打等非人折磨。

2002年8月底,我在发放法轮功真相材料时被抓,先是被非法关押在正定看守所,因绝食抗议,被强制灌食,为了让我进食,灌食用的玉米粥加浓盐。10月16日,被非法劳教两年劫持到石家庄劳教所三大队,2003年4月又转到石家庄劳教所一大队,在里面被强制上绳,后背被勒出血,被吊在两床中间硬抻着,遭电棍电、熬夜等酷刑

在非法劳教期满后,由于坚持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我被转送到河北省洗脑中心继续非法迫害,二十多天左右才回家。

2007年11月,我在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正定县永安村治保主任构陷,并被正定公安局绑架到正定拘留所,后又被非法劳教二年,送进石家庄劳教所五大队。到所后,中队长张力指使两个“普教”24小时包夹我,强迫每天早晨5:30-晚10:00面对墙壁,不准闭眼,一动不动的蹲着约一周,后又被整日坐小凳子。期间,恶警董新国见我拒穿劳教服,便将我身上的衣物全部扒光仅剩内裤(已记不起几天),指导员杜玉贵,指使两个包夹,一人踩着一只腿让我跪着。在经历了一连串的折磨后,没过多长时间,我出现身体健康下降,左眼视物模糊、几近失明,右眼失明。

2008年11月期间,我身体虚弱,每次进食后即出现呕吐现象,吃什么、吐什么,石家庄劳教所怕承担责任,连夜打电话让家人把我接回。

2010年5月, 在向广大世人面对面发放神韵光盘,被石家庄建设大街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我拒不配合,不报姓名,当晚被送进拘留所关押15天。15天后干警刘宁欲非法劳教我一年,因身体原因被石家庄劳教所拒收。期间警察强迫我坐“铁椅子”,后将我放回。

2011年3月25日上午,被石家庄桃园派出所警察闫其俊、石小七以“有人举报为借口”非法闯入我家抄走电脑一台,当时我将真相币约六、七十元给了孩子,谁知他们强行将我和孩子绑架到派出所,并强行搜身,下午孩子回家,他们欲将我送拘留所,被拘留所拒收,当晚回到家中。

2014年3月1日,中共“两会”期间,石家庄桃园派出所闫其俊、殷航又一次到家骚扰,并强制录像。

我从1999年至今,多次遭到桃园派出所、居委会非法骚扰、绑架,给我本人及家属在经济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与肉体痛苦,因为严重的迫害,至今我的眼睛几乎无法视物,根本无法走出家门,正常的生活都难以保障。

我所遭受的这一切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而那些参与人员都是在执行江泽民的命令,他们很多出于自保和无奈,在此,我不把他们作为被控告人。而江泽民为了达到“消灭法轮功”的目的,以权代法,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大规模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牟取暴利,制造了这个星球前所未有的罪恶。十六年来无数的家庭被毁,无数法轮功学员被酷刑迫害致死、致伤、致残,被告人江泽民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必须绳之以法。

根据我国《宪法》,江泽民和其犯罪团伙违犯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刑法》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等。

特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江泽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予以追究,结束这场已经持续了十六年的残酷迫害,将其绳之以法,让正义得以伸张!并还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老师和法轮大法的清白和名誉,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

法官、检察官,在这特殊的历史时期,把江泽民绳之以法,还法律公道,还法轮大法公道是历史趋势,你们正义之举必将会被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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