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听,这怎么问的文不对题的,于是我反问道:“在网上的文章,你从哪儿看到的呢?”他说,是他领导跟他说的这件事儿,也没有书面的东西,是口对口讲的。至于他领导是从哪里得到的这个信息,他猜测可能是省里吧。
我又问他:“说诬蔑国家领导人,是哪个领导人呢?”他支支吾吾的说,是江××。我告诉他:“要是说网上的文章,我们没有写。但是我明白你们想核实的是什么事儿。我们递交了诉江的刑事控告书,寄到了两高,这事儿怎么会转到你们公安局来核实?”他想了一下说,一般立案是要通过公安机关先做调查取证的。我跟他讲,那是一般的案件,象这种案子,是要由检察院来立案的。此外我也跟他说,用“诬蔑”这个词,并不符合事实,江××本来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公民有控告他的权利。
因为要问的问完了,他那边正准备结束通话。我想,他还不太清楚我们具体写的是什么,我就问他:“你知道我们的控告书的内容么?”他说不知道。我告诉他,我们控告江××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他迫害法轮功,迫害信仰自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其实他犯的罪太多了……我这边还没说完,他就在电话那边说:“对对对,公民有写控告书的权利”。最后,他又提了一句:“如果以后需要的话,可能还要找你来做个笔录。”
我没有接他的话茬,而是对他讲:“首先,这个事情不归属你们公安局管,你也去查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也请你帮我去问问你们领导,这个核实的事儿是从哪里传达下来的?我们的控告书是分别寄往两高的,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一个机构要求你们做调查的。如果你们领导不清楚,就让他再往上一级问,问到了给我回个电话。”
至今,他也没有给我再打电话。本以为“核实”的事儿就到此结束了,可九月十四日刚一上班,又接到了社区的“核实”电话。
社区一位妇女先确认了一下这个手机号是我母亲的还是我的。之后,问我和我母亲是不是联名写了一封“诬告”国家领导人的信,是本人写的,还是别人冒名写的。问她是哪个领导人,她说是江××。我问是谁让她做的“核实”,她说是领导给了一个表格,题目大意是“某某社区居民诬告国家领导人”,说表格上有一堆人名,都是这个社区的。显然,又是一个不明就里的基层人员在做这种所谓的“核实”。
我就直截了当的跟她说,我们没有写什么信,而是给两高递交了诉江的刑事控告书。我们的控告书里已经附了身份证复印件,怎么可能是冒名顶替呢?另外,“诬告”一词用的也不对,他犯了罪,公民都可以起诉他。她说,上边给的单子就这么写的,不过她也认可公民有控告的权利。
她又问了一些关于是否在此常住、文化程度等问题,后来问了一下我的“身份”,我很奇怪这是指什么,她解释说,就是炼没炼过法轮功。虽然我是属于一直没有暴露身份的大法弟子,但是在参与诉江的过程中渐渐放下了怕心,我完全可以明确的回答她。但是,突然想到明慧网上九月七日发表的《关于诉江的通知》,我想,师父一方面是想通过这个方法,让更多的想参与又不敢或是不便于暴露身份的同修尽快投入到诉江大潮中来;另外,也是对弟子的一种保护,免遭邪党的迫害。而且,诉江这个过程,应该是由大法弟子唱主角。
于是,我把话头一转,跟她说:“我怎么感觉你这不象是核实,反倒象是在审查?”她那边连说:“不是不是”。我说,我完全可以不回答你的任何问题,因为我们的控告书是寄到两高的,是否立案及相关调查跟社区没有任何关系。我问她社区的上级领导机关是哪里,她说社区是归街道管,往上是综治办,隶属司法局。我告诉她:“公民的控告书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该随随便便就泄露给无关的部门。这种调查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这好象是你在做坏事一样。你应该跟你的领导反馈,说你们不应该做这种调查了。”
她似乎也感觉到询问这些不象是自己职权之内的工作,但是领导交待了也不得不完成,所以没有要求我必须回答表格里的问题。
就我接到的这两通电话,我感觉很多具体办事的基层人员并不真正了解他们要询问的内容是基于什么原因,他们本人、甚至于他们的领导,都没有看到过我们递交的控告书,这种“核实”根本不是真正的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所以,除了可以明确的告诉他们,我们是因为真名实姓的起诉江××,而被所谓的“调查核实”;也正好利用这个机会,给他们讲明我们为什么要起诉江××,和大法受迫害的真相,让他们自己去辨别是非。
同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由此想到的几点:
1、检察院的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据此,对身为前国家主席的江××的立案侦查,应归属最高检管辖。
2、干预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目前这种公安局、派出所、社区人员的“核实”,如果没有最高检或最高法的书面授权,那么算不算是一种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呢?同时,公民控告书的隐私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怎么可以随便转交到与立案侦查不相关的部门呢?
3、两高的授权核实。如果他们真的打着立案调查的旗号,那我们可以先记下他们的工作单位、部门、姓名、警号或工作证件号备查,索取两高的书面授权文件并与授权单位核实。还可以反问他们,为什么不根据控告书的内容去调查被告的犯罪事实,而来查询原告的各种信息,这是不是本末倒置了呢?
4、立案监督。《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第六部份,是关于“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其中“第三条,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遇到借“核实”诉江,進行骚扰、抄家或绑架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依据此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立案处理的时间。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我们提交的控告书,早已超出七天的范围,既没有接到立案的通知,也没有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究竟立没立案、何时能够立案?我们也在拭目以待。
个人浅见,仅供同修们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还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