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张爱诚向中国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指控江泽民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非法镇压法轮功信仰群体,涉嫌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讯逼供等罪行。
下面是张爱诚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人信仰合法,修炼身心受益
我曾因严重的头痛、腿疼、失眠症等疾病,在长期求医无效的绝望中,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坚持刻苦习练多种健身气功十几年(相继练了六、七种功法),病痛大大减轻(有时消失),睡眠很快有效改善,体质也明显增强,但都没有根治。还有练功时杂念丛生、干扰入静。我找不出原因,也无办法解决。
因为气功治病效果显著,并节省医药费,所以我想继续通过自己的实践寻找一种更简单、有效的健身功法,让家人及更多人受益。在他人的推荐下,一九九七年初我开始关注法轮功,每天到公园观看法轮功宣传展板。
《转法轮》(法轮功著作)使我茅塞顿开。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晚我看完白天借来的《转法轮》如梦方醒:练功不重德,只练动作不修心性,病是不会好的,还不如做体操;为私为我,七情六欲和做坏事的念头不去,怎能入静?特别是从大法中明白了人类存在的真实目的和真正意义——返本归真。我庆幸自己终于找到了期盼已久的功法!后悔相见甚晚。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包含五套舒展的功法动作。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最高标准,从做好人做起,放弃私心和一切做坏事的思想念头,做事先考虑别人,不断提升道德品行,做一个更好的人。
用当今社会道德标准衡量,我自认是个好人——虽然脾气倔犟,有私心杂念,偶尔也与同事、家人打麻将;但正直本份,工作认真,事业心强,敢于负责。可是用“真善忍”宇宙真理衡量,我则差的太远太远……我第一次看完《转法轮》的当夜即决定改炼法轮功,到新华书店购买了法轮功书籍。
修炼法轮大法后,我在工作、生活中时时不忘用“真善忍”真理衡量、归正自己的思想、言行,重德向善,努力放弃一切私心、贪欲和坏思想;工作恪尽职守,不贪占、不私用国家、集体一分钱、一张稿纸;生活简朴、充实。
炼功不到两个月,折磨我近三十年的脑血管神经性头疼、关节炎和持续了十几年的严重神经衰弱症、胃肠炎、头脑整日昏昏沉沉、健忘等身体所有疾病症状,全都踪影皆无、不治自愈,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记忆增强,内心纯净、祥和、宽广,精力充沛,走路一身轻。
我亲身实践证明:修炼法轮功净化思想,培养诚实、善良、包容、平和的人类高尚美德与修养;祛病健身效果显著,功法老少皆宜,对人类有百利而无一害。
大法弘传上亿人身心受益,并带动了社会道德回升,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备受社会瞩目。至今法轮功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福益世界各族裔,获各国政府、地区多项褒奖赞誉。从文化角度讲,“真、善、忍”作为人类的美德,是五千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之核心,哺育着炎黄子孙生生不息,世代更迭延续着华夏文明。从法律角度讲,依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仰、传播“真善忍”大法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依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只惩处犯罪的行为,不惩处思想。修炼法轮大法属于思想领域,不在法律适用(约束)的范畴。
(二)被控告人在镇压法轮功政治运动中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控告人江泽民在任职期间,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强烈妒忌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莫名恐惧,全然无视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不惜动用国家一切资源(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于一九九九年七月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的肆意诋毁和残酷迫害,致使亿万修心向善的法轮功信仰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了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这场以权代法打击正信的政治运动,将维持中国社会文明和稳定的传统道德体系和司法体系几乎摧毁殆尽,由此导致整个社会官僚腐败横行,黄赌毒现象泛滥,经济下滑,百姓怨声载道。
为了彻底在中国铲除法轮功,在被控告人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中央专门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在全国范围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镇压、纳粹盖世太保式的全国性恐怖组织机构——“610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被控告人出于一己之私,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施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灭绝政策。为了达到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信仰的目的,被控告人蓄意把手无寸铁、与世无争、修心重德、以期返本归真的法轮功信仰群体上升到“与党争夺群众”、“有政治图谋”、“危及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等耸人听闻的高度、后又加冠“邪教”(注)之恶名,要求全国各级组织予以配合严厉打击;采取与职务升降、工作去留和工资奖金等个人切身利益挂钩的株连手段,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绑架、胁迫、纵容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军、公检法司系统公职人员)枉法参与镇压,致使众多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抄家、拘留、劳教、判刑,遭受酷刑、致伤致残、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不知其中有多少人被迫害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被控告人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这场对善良群体的迫害运动,导致我遭受三次非法拘留、两次非法劳教、行政降级、被黑监狱(洗脑班)长期非法监禁和被长期剥夺工作权利等等迫害,给我和所有家人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创伤,单位和领导也受到株连。具体迫害情况如下:
1、一九九九年四月末~十二月期间我被跟踪、谈话、株连家人、勒令写保证
我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决定修炼法轮功的第二天开始,每天清晨五点准时到家附近的五指山公园参加集体晨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后我得知,每天都有两个人(市公安局610办公室的警察和市国家安全局特工人员)跟踪我。我说:炼法轮功,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利国利民,受法律保护,他们闲着没事愿意跟就跟吧。同年八月的一天,他们来到区委办公室笑着对我说:“就是我们俩跟踪你,但没发现你有任何问题。实际上,你们除了炼功、上班外也没别的事。”
事实正如他们调查的那样,每一个法轮功学员都和我一样,常年重复做着相同的事情:每天集体晨炼,晚上集体学法,白天工作。他们的跟踪,给我父母、妻子等所有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恐慌和伤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七月十六日期间,我每天早晨四点五十分准时拎着录音机参加集体晨炼,我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就在屋门外战战兢兢地等着拦截我出门,甚至还到晨炼场上去找我。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因法轮功信仰问题,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区长和区政协主席集体找我谈话。区委书记对我说:上级有要求,你不放弃法轮功将被“三开”(开除党籍、干部队伍、公职)。当时我解释道,信仰不涉及政治,二者风马牛不相及。我问心无愧地向四位领导直言:“我没做任何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如果要开就开吧。”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哥哥因我信仰法轮功行政晋级受阻。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兴山公安分局政委(岳会云)通过区委领导通知我到其办公室,勒令我写“不练功、不进京、不上访”保证书;交出法轮功书籍;七月二十三日,由区委安排,我被迫在家中接受市报社记者采访,采访稿件刊登在《鹤岗日报》上,但其内容都不是我的原意。七月二十六日,因法轮功问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市委统战部长一同找我“谈话”。
2、二零零零年我依法上访遭绑架,被非法拘留、殴打、酷刑摧残、勒索,被撤职、免职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我依据《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和中共党章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国家、对民族前途考虑和对中央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信任,前往北京国务院信访办上访,向国家领导人反映“镇压法轮功违反中国宪法、刑法,要求停止迫害”问题。
因国务院信访办有截访人员严密把守、进不去,就来到天安门广场。我看到一武警在打法轮功学员,便上前友好地劝说制止,反被其一脚踹到腹部,抓住拖入警车,恰被专程前去抓捕我的当地南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徐玉柱)看见,命两名警察把我绑架到鹤岗驻京办事处,囚禁两日后与另一法轮功学员(狄会斌)一同劫持回当地,我被直接投入鹤岗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死刑犯的严管牢房(四号房)刑事拘留,一直到八月十五日被单位领导保释。
中共体罚演示图:码坐 |
被非法拘留期间,我被号长(姓赵,待毙杀人犯、牢头狱霸)强迫码坐、叠被、刷便池,遭刑事犯拳头袭胸、蒙被砸头、辱骂。家属送去的新棉被被刑事犯抢占为己有。八月十一日上午因我在市委副书记杨玉光参加的市公安局“转化”法轮功学员会议上没按“一看”要求发言,遭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春青当场辱骂;下午被年轻警察张某、副局长张春青的命令戴上刑具——“三环小捧子”(就是把两手腕与一脚腕铐在一起),并叫出一个刑事犯用电推子给我剃了光头(一次五十元)。
中共酷刑刑具:手铐脚镣 |
戴上“小捧子”后,只能踡腿、弓腰坐着,站不起来、躺不直,吃饭、上厕所等都不能自理。铐在我手腕、脚腕上的三个开口的铁环是用八号铁线拧死的,被钳子掐断的铁线头如利刃尖刀,手腕稍微一倾斜便扎(划)破肌肤。两名刑事犯找出布条给我包裹铁线头。其中刑事犯张晓华还给我洗净了光头,一日三餐喂我,帮助我上厕所。我问张管教戴几天?他说不知道。牢头告诉我,“张局”命令戴的,最少七天。戴上的第二天腿和手腕开始阵阵麻木。
八月十五日我被单位领导保释。出所前五分钟“一看”才给我卸掉刑具。出所前“一看”向我家属索要了共计五百二十八元费用,不交费不放人。
因我进京上访,我被市委组织部撤销区委委员职务,取消处级后备干部资格;被区委免去区委办公室主任职务,调到区政府经贸局任科级科员。
3、二零零二年四月我在单位被绑架,遭非法拘留和劳教三年迫害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为了揭露江泽民犯罪集团伪造“天安门自焚案”来欺骗天下世人、为镇压法轮功营造气氛的事实真相,鹤岗几名法轮功学员在地方电视台插播了央视焦点访谈播放过的天安门自焚案录像(慢放镜头),揭露所谓的“自焚”是江泽民团伙制造的。时任市委书记张兴福下令全城大搜捕。(这些情况都是我被抓到鹤岗第二看守所后听警察讲的。)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我正在单位(兴山区政府经贸局)工作时,被鹤岗市兴山公安分局一陈姓警察领一协警强行带到兴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信德军办公室,说有事。信德军问我:懂不懂无线电?我说:不懂。他接着问:我们以前虽不熟悉,但都是兴山人,人不亲土亲,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说:我拒绝回答。他笔录完命一王姓警察看押我,自己带人到我家非法搜查。听我妻子后来讲:信德军带一警察把我家(包括床下、衣柜后面)翻了个遍,翻得满屋乱七八糟,未搜到任何他需要的东西,空手而归。
下午二点多信德军回到办公室,让我在拘留证上签字,我不签。他找来兴山公安分局局长王志军。王志军对我恐吓道:你不签,看我怎么对待你!并对闻讯来看我的我妻子和弟弟吼道:你们都出去!
我被迫签字后,随即被信德军带着王姓警察送到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关进了十二号牢房(牢房内已关押了三十多名男性法轮功学员)。我的手机和身份证被信德军从我妻子手中要走扣压(一年后我去索要,手机取回,sim卡作废;我的身份证信德军说丢了);我的腰带在“二看”门卫被在押嫌犯搜身时扣留,衣服拉索等被损坏。
四月二十一日后一周内,鹤岗“二看”羁押了公安绑架的四、五百名当地男女法轮功学员。参与插播的几位法轮功学员很快都被非法判刑;未参与插播的法轮功学员被定劳教。
六月份,六十多名男性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走后,我被转押到四号牢房(与法轮功学员宫再强、于树祥、郭忠权一个牢房)。按管教的要求,牢头(姓刘,二十八、九岁,转业兵)每天强迫法轮功学员与刑事嫌疑犯一起白天在硬板铺上码坐;背监规;连续一周晚六点后陪同撂案子的刑事嫌犯在地上码坐到十一点半,有时到凌晨一点多;每天睡觉时立肩、一颠一倒、一个紧挨一个,盖上被子后被挤压得喘不上气来,不到五分钟便大汗淋漓,方便回来找不到位置。我常常被挤压的心律过速,喘不上气来,经值夜班的普通羁押人员同意后退到墙边坐到天亮。
七月二日,我与另十三名男性法轮功学员一起被以“妨害社会秩序行为”罪投到鹤岗市劳教所三大队(迫害法轮功的专管大队)劳动教养。我被定非法劳教三年,被逼写“三书”(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后于二零零三年九月出所。劳教期间所遭迫害——被非法搜身:一进到三大队先遭普教搜身,包括随身所带的行李物品都搜个遍。(日后我及多名法轮功学员的食品、牙膏、香皂等家里送的物品遭普教盗窃。)
遭殴打、逼迫放弃信仰:被搜身后紧接着我们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集中到狭小的备品室站好。五、六个偷盗惯犯普教在前,三个光膀子的管教在后,气势汹汹进来,逐一问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说炼,一个外号叫高老五(高忠义)的普教上前用手掌对着我的喉咙处猛砍三掌。我的嗓子被砍的疼了多日,唾液中有血丝(高忠义后来对我们说:手砍脖子有内伤,但不留迫害痕迹。)
后来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施行强制“转化”期间,我被安排到一寝室坐在小凳上、面向墙壁,吴波、高老五等几个普教轮番围攻,逼写“三书”。
遭虐待、辱骂:七十四名法轮功学员(包括先期投去的六十名。其中六十岁以上的有十多人,年龄最大者七十八岁)被集中在一大一小两个教室内,挤得满满的。不经管教(或牢头普教)同意,不许随意走动,不许互相说话。劳教所专门抽调六、七个普教(偷盗惯犯)来协助司法警察管理法轮功学员。
刚投到劳教所时,法轮功学员多次与前来做安抚工作的管教理论“依据什么把我们抓来劳教?”理屈词穷的这些司法警察们,有的说“这是上边决定的”;野蛮地对我们破口大骂。
白天上厕所时,七十四名法轮功学员经常被牢头和管厕所的普教限定大小便时间(开始时蹲便二分钟),或到点值班管教不让上厕所,或被普教锁在二十平米左右的厕所内(其中一半是洗漱间)不许出来。(然而劳教期间也只有被锁在厕所内时心里才感觉到一点轻松和自由。)
牢头高老五、吴波等普教,时常站在教室前面当着值班队长、管教的面对法轮功学员肆意破口辱骂。一天午饭后我们三名法轮功学员听另一名法轮功学员(高忠兴)讲述家里因他被劳教所面临的种种生活上的困难,被牢头、普教吴波报告给了当日值班的队长。吴波回来对几个普教说:“金队长说了——狠狠揍!”。我们四名法轮功学员立即被普教分到两个寝室、面向墙壁站着,三人遭普教殴打。我被姓严的普教一脚狠狠的踹在后腰上。
被强迫无偿劳役、写作业:所有法轮功学员都被强迫挑小豆、捡冰棍杆、扛袋装卸车,无偿劳役;并时常因达不到任务、质量要求遭管教、普教辱骂。法轮功学员因拒写或如实写作业,多次遭到小王管教和教育科王科长的谩骂。
4、街道、公安利用户籍管理对我一家实施的迫害——不予落户
此次劳教,我受到从正科级降为科员的行政降级处分。
二零零三年深秋,我刚从劳教所回家不久,社区主任就登门骚扰,我母亲发现后对她说:他(指我)搬家了,你们以后别来了。社区主任一听转身就走了。(当时我刚刚在工农区买了楼房、还未搬家,一年后才卖掉旧房、搬的家。)
十月份一天上午,鹤岗市南山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姚新和一个科员来到兴山区政府经贸局找我。姚新要求我马上把户口迁出南山区。我向他俩解释:我还没搬家,旧房还没卖,我也不准备卖,让我往哪迁户口?姚新说:你必须迁户口。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辖区铁西派出所指导员江涛开着警车带着一位铁西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女)来到兴山区政府经贸局。江涛把我的同事撵出办公室后对我说:“我们苑所长要见见你。”我说,我不去。他就强行把我拽上车拉到了铁西派出所。苑所长对我说:听说你搬家了,按户籍管理规定,你的户口要迁走。我说:我是刚买了房,但是我还没有搬走,而且旧房我还不准备卖掉,我不想外迁户口。苑所长说:“我们帮你迁。”不容多说,苑所长、江涛、街道人员(女)拿着我一家三口的户籍档案袋,强行拉上我开车来到了工农区文化路派出所。文化路派出所不接收。他们又把我拉回铁西派出所,时近中午,苑所长派一警察看着我,他们吃饭去了。我转身要走、回单位,此警察说:“苑所长说了,你不能走。”我因下午还有工作,也担心他(她)们毁掉了我的户籍档案,就对街道工作人员(女)说:把户籍档案给我吧,我自己想办法。我从街道人员(女)手中接过户籍档案后,警察才放我离开派出所。
孩子升初中需要户口。二零零五年九月现居住地飞鹤社区主任给我一家开具了落户介绍信,但次日早她就跑到我家中将介绍信追回,说领导不同意。我七十多岁的父亲每天八点钟到工农区政府找主管区长解决我家的落户问题,但其故意躲闪,我父亲连续去了一个月未见其面。
二零零九年孩子升高中需要户口。我找到社区、工农区610办公室、工农区政法委、市610办公室、辖区文化路派出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解决我一家的落户问题。反反复复连续找了一个多月。最后,飞鹤社区在给派出所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上特别注明“只给张爱诚妻子和孩子两人落户,对张爱诚本人不予落户。”
作为中国合法公民,历经五年,家人才被允许落户。而我的户口是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我被迫写了保证书后,社区和文化路派出所才给办理落户手续。
5、二零零五年九月我参加集体学法被绑架,遭非法拘留和劳教三年迫害,单位被罚,领导行政晋级受阻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上午,我到向阳区一位法轮功学员家中参加集体学法时被向阳公安分局绑架,当日下午被劫持到鹤岗市第二看守所拘留;后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劳教三年,送到鹤岗劳教所迫害(一同被劳教的有孙德昌、曾庆和、张廷凡等六名法轮功学员),期间被强迫挑冰棍杆、扛袋装卸车无偿做奴工。后期身体消瘦、出现不适,被鹤岗矿务局总医院检查出肝脏和肺部疾病。
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转投到黑龙江绥化劳教所迫害。期间被逼写“三书”,坐小凳体罚,遭警察、普教辱骂,做服装、挑牙签无偿做奴工。二零零六年末被医院检查出肾脏疾病,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保外就医。我回家后听说,因我此次参加集体学法被绑架和劳教,兴山区被市委处以三万元罚金,时任区委书记行政晋级受阻。
6、劳教期满单位拒绝我上班;五年后我被市、区610办公室欺骗、绑架到洗脑班(对外称“法制学习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百一十四天
二零零八年九月六日我被非法劳教三年期满。我找到单位政法委书记要求上班工作。单位610办公室主任(黄宝辉)通知我,在保证书上(污蔑法轮功的内容)签字后即可上班。我拒绝签字。单位也一直拒绝我上班工作。
二零一零年冬天,时任兴山区政法委书记和时任610办公室主任(黄宝辉)与我家人联系、要求我家人配合,欲送我到鹤岗市610办公室开办的洗脑班(对外称“法制学习班”)强制“学习”,被我拒绝。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时任单位610办公室头目(黄宝辉)带领鹤岗市公安局的两名警察(队长)突然闯入我家中,欲绑架我到鹤岗市610洗脑班迫害,因我不在家绑架未遂。当晚黄宝辉与我妻子电话联系、要求她配合绑架我,并告诉我妻子:“到家中抓捕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的。”之后连续几天黄宝辉与我电话联系,以解决我工作为名、让我到市610办公室(市委机关大楼内)去,意欲绑架,被我拒绝。迫于压力,我妻子与黄宝辉商量,能否等我孩子二零一二年高考完后再去?黄宝辉答应说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高考前二十天),兴山区政府社保局局长通知我到区社保局(区政府办公楼内)“复查人事信息”,我信以为真。下午二点多钟,我来到社保局长办公室刚坐下不一会儿,刘红军(现任兴山区610办公室头目)、沟南派出所所长和一警察即出现在门外。在人民政府机关,在同事们的众目睽睽之下,刘红军和一警察强行把我拖到楼下、塞入警车,沟南派出所所长开车,与区政法委副书记(黄宝辉)四人同车把我绑架、劫持到鹤岗市洗脑班(位于鹤岗市自来水公司对面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三楼),艾洪武、张子龙(洗脑班正、副头目(所谓“校长”)已在楼下等候。
我被囚禁在十余平米的囚室内,室门紧闭。囚室内放了三张床、一个电视和一张桌子。包夹(洗脑班叫陪教)叫王龙江,男,五十五岁左右,是雇来的临时工,月工资一千四百多元;具体工作是陪吃、陪睡、陪入厕,二十四小时寸步不离的监视、记录着男性法轮功学员的一举一动,包括情绪变化,白天负责给法轮功学员放污蔑法轮功的录像、检查所写的“认罪材料”。我被要求在室内不准离开桌子的范围;除上厕所外不准出门。
当晚张子龙和王龙江两个人监视我,我质问张子龙:“为什么抓我?是谁决定的?中国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就连国家公安部分别于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五年两次印发的专门认定邪教组织的(2000)39号和(2005)39内部文件中都没有提到法轮功。你们凭什么绑架我?请你们拿出法律依据!”张子龙说:有(依据)。我说:那你就拿出来。他不语。我平和善意地劝张子龙不要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否则将受到法律和上天的惩罚,还将殃及子孙。他说我在诅咒他。
第二天晚上,艾洪武、张子龙一同找我谈话,要求我尽快“转化”,好回家陪孩子高考。我说:“法轮功教人重德向善,不是邪教,叫我往哪转?请你们拿出法律依据!”他们一听突然变脸、站了起来。张子龙对我高喊道:“转化也得转化,不转化也得转化。共产党对法轮功不讲法律!”艾洪武高喊道:“共产党对法轮功就是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两天后洗脑班又雇来一位临时工当陪教(包夹),叫王志忠,六十多岁,是联社的退休司机,想法是来挣点零花钱。两个陪教(包夹)受命二十四小时监视着我。
洗脑班对入班(绑架的)法轮功学员规定:每天早六点起床,晚十点睡觉;陪教上午八点开始放污蔑法轮功的录像光碟(如:天安门自焚案等);下午写观后感(张子龙要求,要把录像碟中的话当作自己的话来写),写不完不许睡觉。
我在家时每晚九点多钟负责接送女儿放学、外出补习功课。我突然遭绑架给我女儿造成了一定的思想压力。为了稳定孩子的情绪,我妻子请求洗脑班在高考期间放我回家陪女儿考试、帮助填报自愿。洗脑班答复:不写“三书”是不可能放人的。
我被迫写了“三书”,我哥哥和妻子写了保证书、交了五千元押金后,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我被放回家中陪女儿高考、帮助填报自愿共两周多时间。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二日洗脑班对我实行“走读式”管理,即每天早八点准时到洗脑班,上午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下午写观后感,十六点三十分回家,但写不完或不按要求写不许回家。因我拒绝按要求答卷,七月十三日被艾洪武、张子龙取消“走读式”管理,继续实施封闭式强制转化(押金退回),直到九月五日结束我被辖区街道办事处书记和社区主任接回家中。我整整被610办公室私设的黑监狱——洗脑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一百一十四天。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单位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鹤岗市所谓“法制学习班”(即洗脑班、黑监狱)机构组成:校长艾洪武(鹤岗市610办公室副主任兼),常务副校长(从社会招聘的临时工)霍广民(市政法委科级退休干部),教育副校长张子龙(鹤岗市劳教所科级干警),陪教(均是从社会招聘的临时工)王龙江(环卫工人)、王志忠(司机)、某某(女),厨师:一人。
7、对我经济上的迫害
仅我被非法劳教后,单位每月只给我开四百四十多元基本生活费、达七年之久,且几次普调工资都将我排除其外,给我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我依法依规上访、在单位工作时、依法参加集体学法活动,却被以“妨害社会秩序行为”罪和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劳教,我不知我妨害了社会什么秩序?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
我和家人,及单位和领导所遭受的上述种种迫害、株连,完全是被控告人乱权、枉法所致。所以在此,我只控告首犯、元凶被控告人江泽民。对追随其参与迫害我的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暂且不予法律追究,给他(她)们一次弃恶从善、赎回良知、悔罪自新、把握未来的机会!
我对他(她)们没有仇恨,只有悲悯和惋惜。因为不管他(她)们是出于被动还是主动,他(她)们也是这场迫害运动的受害者。如果没有被控告人江泽民的乱权枉法、一意孤行,我想他(她)们是不会昧着良心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犯罪的。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反了中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触犯了中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迫害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罪。
3、违反了中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4、违犯了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