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澳大利亚的林鸿滨,2015年8月6日向中国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发起迫害的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指控江泽民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其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251以及第246条。
下面是控告人林鸿滨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人修炼法轮功助人为乐
我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1992年12月来到广西北海市海警支队当一名边防武警战士,有着一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捍卫正义的心,更喜欢人民警察这份崇高神圣的职业。1996年在北海认识了我现在的妻子陈晓,放弃了回家乡当警察的工作,在岳父母家生活了。我和妻子一起经营服装店,我看到她炼法轮功后变化很大,身体变健康了,人也开朗了,生意越来越红火。听她说法轮功是做真善忍的好人,那时我就心动了,我也喜欢做真诚的人,我就看了《转法轮》的书,觉得很好教人向善,不为名利争斗烦恼,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面对生活。就这样我在1996年12月学炼法轮功。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我的心态变好,脾气也好了,不再喜欢争斗,时时牢记李老师教导的“遇到矛盾向内找”,事事能替别人着想,真诚待人,每当遇到矛盾时都能找自己的原因,所以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都喜欢靠近我,喜欢与我交往,认为有安全感,值得信任。夫妻之间真诚相待也互相理解包容,生活气氛也变得和谐温馨,炼功后更能增强我的吃苦和忍耐能力。我自己亲身感悟到大法能净化人的心灵,提高人的道德!
在我的心里,法轮功是一套利国利民的好功法,我认为真善忍可以让世界充满爱,我喜欢把这份美好的礼物与所有的人分享。于是我下定决心留在北海和妻子一家人宣传它让更多的人受益。我一家人都学炼法轮功,我的岳父把自己一栋三层楼房无偿的专门做学法炼功点,我负责义务教别人学炼并免费送书等。每当我看到他们身心都变得健康时,我心里也感到无比快乐。我发现自己变得喜欢帮助别人了。
在北海的农村里村民们都喜欢聚在一起赌博和吵架。为了让更多善良的有缘人修炼受益,我经常和妻子岳父岳母一起到农村去宣传法轮功,义务教村民们学炼法轮功,很多村民炼法轮功后,身体变健康了,也不再赌博了。每逢周末村民们就租车一起出来参加北部湾广场的一千人的集体炼功,壮观的炼功场面真是北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看到这么多人都脱离病痛人心向善,我感到自己也慢慢变得无私了也享受到助人为乐的快乐。从此我的人生活得更有意义更有价值了。一家人如今没有病痛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我由衷地说法轮功是幸福快乐的源泉!
二、被控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我因悬挂“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横幅,在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点多钟被广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队公安局包围几十个公安警察闯入我岳父家抓我,那时我准备给一岁儿子做早餐,他们把我扣住拖下楼。我妻子不让警察抓我,当场被警察打断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
当时我被戴着手铐抱着一岁儿子,被关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队二楼的办公室里。我和儿子一天都没吃没喝,儿子被吓得哭个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的身上。大约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多钟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个时候我的妻子刚做完左手臂手术。我继续被非法关押在公安局里。连续四天四夜定坐着不给我睡觉,每天24小时由警察轮流审讯,然后关押在广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大约几个月后由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官都不允许我做无罪辩护。法官说我悬挂“法轮大法好”的横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我六年刑,我不服判决上诉,也被法院驳回。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我大约在2003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关押在广西宾阳黎塘监狱。在监狱里受尽各种各样的体罚虐待,还有长时间的劳动奴役,给我在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严重的摧残。2004年大约9月至12月期间,我被关押在广西宾阳县黎塘监狱十九监区入监大队。期间因坚持炼功被监区长张裕强警官叫来7至8个犯人将我按倒在地上,然后用电棒电击了我2个多小时。电棒电击后强行用手铐将我铐在铁窗上,那时我的手脚肿胀得好大变形,伤痕累累在痛苦中挣扎的我并没有放弃信念,连续15天不给洗澡不给睡觉。长期强行让我从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场上晒太阳。如果不服从便叫来犯人对我拳打脚踢。
由于我不服罪,警官经常把我调换监区折磨。大约在2005年期间,我被关押在黎塘监狱七监区,韦监区长强行让我蹲在操场上晒太阳。我对韦监区长说:“这是对我的体罚,我不服从”。他马上叫来十几个犯人当众强行扒光我的衣服,对我进行侮辱。
这么多年来的监狱生活让我真正看清了人间的善与恶,正与邪,深深体会到什么是人间地狱的痛苦与无奈。每当我想起我白发苍苍的父母亲渴望着我回家时,又想到妻子还在劳教所受尽折磨时和两岁孩子没有妈妈爸爸叫,没有得到父母的疼爱孤苦伶仃和外公外婆在一起时,又想到那么多善良的人遭受迫害时,我的心就像万箭穿心一样,痛着在流血。在那里每天都在痛苦的深渊里挣扎真是度日如年。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2004年大约9月至12月期间,我被关押在广西宾阳县黎塘监狱十九监区入监大队。期间因坚持炼功被监区长张裕强警官叫来7至8个犯人将我按倒在地上,然后用电棒电击了我2个多小时。电棒电击后强行用手铐将我铐在铁窗上,那时我的手脚肿胀得好大变形,伤痕累累在痛苦中挣扎的我并没有放弃信念,连续15天不给洗澡不给睡觉。长期强行让我从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场上晒太阳。如果不服从便叫来犯人对我拳打脚踢。
大约在2005年期间,我被关押在黎塘监狱七监区,韦监区长强行让我蹲在操场上晒太阳。我对韦监区长说:“这是对我的体罚,我不服从”。他马上叫来十几个犯人当众强行扒光我的衣服,对我进行侮辱。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我因悬挂“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横幅。于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点多钟被广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队公安局包围几十个警察闯入我岳父家抓我,我妻子不让警察抓我,当场被警察打断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当时我被戴着手铐抱着一岁的儿子,被关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队的二楼办公室里。我和儿子一天没吃没喝,儿子被吓得哭个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身上。大约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多钟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个时候我的妻子刚做完左手臂手术。我继续被关押在公安局里。连续四天四夜不让我睡觉,每天24小时由警察轮流审讯。
2004年大概9月至12月期间,我被关押在广西宾阳县黎塘监狱十九监区入监大队。期间被监区长张裕强警官叫来7至8个犯人将我按倒在地上,然后用电棒电击了我2个多小时。电棒电击后强行用手铐将我铐在铁窗上,连续15天不给洗澡不给睡觉。长期强行让我从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场上晒太阳。如果不服从便叫来犯人拳打脚踢。
大约于2005年期间,我被关押在黎塘监狱七监区,韦监区长强行让我蹲在操场上晒太阳。我对韦监区长说:“这是对我的体罚,我不服从”。他马上叫来十几个犯人当众强行扒光我的衣服。对我进行侮辱。我的判决书在十九监区检查物品时被警察拿走,因遭受北海市“610”和政法委近20次的非法搜查抄家,导致劳教判决书放在家中遗失。
从监狱回来后,我以为可以自由了,没想到我更像个犯人。由于“610”政法委公安警察经常晚上九点多十点钟睡觉时敲我家的门,要找我出来谈话等骚扰,把家里亲人们都吓坏了,害怕我被非法劫持。我上班他们就到单位去找我麻烦。每年都搞洗脑班把我们绑架、非法拘禁。我家被“610”政法委公安警察长期视为监控对象,搞得我们家没得安宁过。我的爸爸妈妈也为我提心吊胆的。让我感到在这个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的绝境。我是个合法公民,公安警察长期把我当犯人对待,我觉得对我太不公平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强身健体却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在这个权大于法的社会里我们投诉伸冤没门,律师不敢受理我们法轮功的案件不敢伸张正义害怕受牵连怕掉官子怕报复等。人间真理正义在哪?我为这个社会感到悲哀绝望。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1999年10月,为讲清真相到北京上访。我在北京被广西北海市国保支队的陈崇耀(支队长,因报应前几年已经死亡)带回北海。在北京陈崇耀将我3800多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台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诺基亚手机拿走,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凭证。他判我劳教两年。然后,就把我非法关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大概一个多月后,把我送到广西南宁男子第一劳教所劳教。
我因悬挂“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横幅。在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点多钟被广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队公安局包围几十个警察闯入我岳父家抓我,我妻子不让警察抓我,当场被警察打断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当时我被戴着手铐抱着一岁的儿子,被关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队的二楼办公室里。我和儿子一天没吃没喝,儿子被吓得哭个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身上。大约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多钟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个时候我的妻子刚做完左手臂手术。
我继续被关押在公安局里。连续四天四夜不让我睡觉,每天24小时由恶警轮流审讯。然后关押在广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大约几个月后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官都不允许做无罪辩护。法官说我悬挂“法轮大法好”的横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我六年刑,我不服判决上诉也被法院驳回。大约于2003年8月至2007年8月被关押在广西宾阳黎塘监狱。在监狱里受尽各种各样的体罚虐待,还有长时间的劳动奴役,给我在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严重的摧残。在我被关押在监狱期间,我的妻子陈晓也被非法关押在广西南宁女子劳教所迫害,两岁的儿子没有父母的关爱和照料孤苦伶仃的。
从监狱出来后,北海市“610”政法委公安警察经常晚上九点多十点钟睡觉时敲我家的门,要找我出来谈话等骚扰,把家里亲人们都吓坏了,害怕我被非法捉走。我上班他们就到单位去找我麻烦。每年都搞洗脑班把我们捉去非法拘禁。我家被“610”政法委公安警察长期视为监控对象,一直把我们当犯人看待。搞得我们家没得安宁过。我的爸爸妈妈也为我提心吊胆的。让我感到在这个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的绝境。我是个合法公民,公安警察长期把我当犯人对待,我觉得对我太不公平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强身健体却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1999年10月,为讲清真相到北京上访。在北京被广西北海市政保支队的陈崇耀(支队长,因报应前几年已经死亡)带回北海市。在北京陈崇耀将我3800多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台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诺基亚手机拿走,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凭证。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1999年7月20日迫害开始,广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队公安警察非法搜查我家,并将我家两百多平方米的羊毛地毯,音响,扩音器,法轮功书籍,老师的法像,法轮图形等图像全部拿走。从1999年7月至2014年期间,“610”政法委政保支队公安警察大约非法搜查我家近20次。从迫害开始至今监听我家电话,长期跟踪我家人和监视我住宅。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999年7月20日至2014年间,广西北海市“610”政法委和政保支队到我家搜查大约近20次;经常在夜间敲门骚扰。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大约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我在广西南宁第一劳教所被强迫无工资的劳动,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2002年10月至2003年大约9月期间,我在广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长期被迫我工资的劳动,在看守所里做手工活(做彩灯)。2002年9月至2007年大约8月,在广西南宁黎塘监狱的十九监区的入监教育大队,第三监区,第七监区等也遭受强制劳动迫害。除了遭受体罚虐待酷刑洗脑之外就是超强度的无工资劳动,每天必须劳动十多个小时,有时晚上还要加班到10点多钟。
9.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三、被控告人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1、2、4、5和6项。
1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4.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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