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基本法律常识反迫害

——对当前诉江干扰的一点思考

更新: 2016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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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警察来敲门,你本能的第一念是什么?是紧张,害怕,慌里慌张的收拾东西;还是平静,祥和,坦然面对,把上门警察视为被救度的对象?这两种不同的心态,往往决定着下一步事态的走向。

前一种心态,是人的状态,把自己与警察的关系,看作是迫害与被迫害的关系,思维上已经承认了旧势力的安排,那么它就管你,按照它邪恶的安排对你任意摆布;后一种心态是神的状态,把自己与警察的关系,看作是救度与被救度的关系,行为上已经彻底否定了旧势力,此时,上门警察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掉头而逃,要么在你强大能量场作用下,心出善念,聆听真相,進而得救。走过血雨腥风的十六年,每个同修都应该有这样一份清醒的认识。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大同地区出现了多起骚扰及绑架事件,有的被派出所打电话约谈,有的上门骚扰恐吓,还有十位同修被绑架后非法拘留,有一份公安局家属通知单上面涉嫌的罪名竟是“违反治安条例”,除一个公章外,没有任何人签字,对这样一个荒唐可笑的通知单,同修的母亲,竟糊涂的在上面给按手印签了字。我无意责怪这位老年同修,我要说的是在我们同修中,许多人是法盲,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对法律敬而远之,不愿意也不想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邪党制定的,公检法都是邪党的,邪党不讲理,人家嘴大,咱嘴小,邪党不倒台,你打不赢官司,做好咱们应该做的就行了,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常人的观念,邪恶才有漏可钻,才能至今假借法律之名维持迫害,说到底是我们有意无意承认了迫害“合法”。

虽然法律是邪党操控制定的,但我们应该充分运用人间的一切反制邪恶,用这种人能听懂的语言救度众生,我们不必成为法律的专家,但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应该有所了解掌握,比如,警察来敲门,我们可以让他進,也可以不让他進,因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他们没有出示法律手续而强行侵入住宅,可以报警或到检察院法院控告他“滥用职权罪”,如果他们出示“工作证”或“搜查证”后强行入室,我们一定要把他们的姓名,警号,工作单位,搜查证等复印或记录下来,以备下一步用,因为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根本不违法,如果他们進家后,乱翻乱拿,我们应该义正词严警告他们,你们这种行为是侵犯公民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立即停止,我就报警或向检察院,法院控告你们,这就是正念,一定是有威力的。

前几天,一个女同修被国保找到单位,公安亮出一个传唤证,上面写着什么“扰乱机关秩序”,同修立即反问,我上班好好的,扰乱哪里机关秩序了?如果你们认为我控告江泽民是扰乱机关秩序,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又怎么解释?把你们的传换证留下,我江泽民都敢告,还不敢告你们吗?警察立即将传唤证装進兜里并说:没这个意思,没这个意思。还听了此同修控告书的内容,这就是正念起的作用。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有许多同修,对于警察或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错以为人家在执法所以底气不足,不敢也不会用法律反制邪恶,使他们停止作恶,也是在救度他们呀!

还有此次十位同修被绑架并处以行政拘留,从宪法角度讲,这是公然践踏《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刑法角度讲,是“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比如:上面提到的公安通知家属单,涉嫌违法治安条例,就被处以十五天拘留,因为公安找不出任何具体违法条例的哪一款?就荒唐的安一个笼统的罪名,法律被邪党滥用到如此可笑的地步,我们可以当面就揭露。

还有的同修被派出所打电话所谓“传唤”,“传唤”在法律是严格规定的,传唤应当针对实施了某种行为(如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人,或者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才有随时接受传唤的义务,同时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邪党一到敏感日,就以法轮功学员的名义而進行“传唤”,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否定,但不排除利用这个机会,给他们讲真相

以上是我个人结合反迫害手册的一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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