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诉江状的过程中要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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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大法弟子起诉江泽民,基点和目地都是救人,通过法律形式在救人。法律是讲究事实讲究证据的。邪党不尊重法律,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这是其邪恶本性之必然表现。大法弟子要正一切不正。在撰写诉江状中,要明白我们是在撰写法律文书,要尽量客观严谨,按“真”要求自己。

在诉江状中,在表述具体迫害时,应该有具体的事实支持。比如说经常被骚扰,不能只是这一句话,要具体写出几个(能体现“经常”)被骚扰的事实经过。比如说长期被监控,也要写出可以证明自己在多长时间内,被监控的事实经过。被骚扰被监控造成的更多的是对我们和家人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这方面尽量要写出来。

在写出具体的迫害事件时,应该尽量说明时间地点、参与的迫害人员、单位职务等。比如时间,当然能准确的到某年某月某日上午下午晚上甚至几点钟当然最好。不行的话,准确到旬(比如二零零三年六月中旬),到月(比如二零零三年六月),到季(比如二零零六年夏天),到年(比如二零零六年)。再记忆不准确,也应该有一个时间范围,比如二零零二年到二零零四年间的一天。参与的人员,比如某某派出所的警察等四、五个人,市国保支队的便衣、派出所的警察、社区人员等共十一、二人左右等等。尽量回忆,能多准确,写多准确。

具体迫害事件的表述应该充分尊重事实,要尽量准确的反映当时的事实原貌。前几天,我帮助一位老年同修整理诉江状。这位同修手写了一份很长的诉江状,将她在这十六年间所遭受的大大小小的骚扰和迫害详细的写出来了。之前,她交给一位同修整理打印后,不是很满意,又找到我当面修改。修改过程中,我发现因为老同修手写的诉状中有些事实表述的不够准确,再加上整理同修理解的误差及行文的需要,整理出的诉江状中有些地方文字表达和事实不完全一致。在面对面整理时,老年同修说,我写,终于把一件一件落实表达清楚了。当时我想,我们诉江的目地是讲清真相,每一份诉江状都希望起到救人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如果当年参与迫害我们的人看了我们的诉江状之后,发现我们表述与事实有出入的话,他们会怎么想?会不会不服气?

从修炼的角度,在诉江这件事上我们要求“真”。我理解在常人最表面这一层就应该真实客观的反映我们被迫害的经过,真诚认真的做好诉江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件事,还是应该用心做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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