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状”(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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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笔者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懂一点诉讼方面的法律知识,从现实法律习惯方面有一点浅见。

目前,明慧网提供的一般是写给检察院的“刑事控告状”,运用的是“公诉” 这种方式──向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江泽民罪大恶极,公诉是比较适合的方式,也是大法弟子诉江的主流。

大法弟子在给检察院寄送控告状时,很多人也同时寄给最高法院,让他们知道此事,知道诉江大潮,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不通过检察院的公诉,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就需要走“自诉”的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自诉”,接受受害人的“刑事自诉状”。

“自诉”就是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局限在特定类型和相对轻微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侵占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比江泽民的滔天罪行,“自诉”力度较弱,不是大法弟子诉江的主流,但“自诉”未尝不是一种辅助的方式。

“自诉”的有利之处在于:刑事自诉按“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原则,法院是应该立案的;另外,对于没有直接身受关押、绑架等类型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个人来说,至少可以运用自诉范围之内的“侮辱罪、诽谤罪”等法条, 直接向法院起诉江泽民。

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有关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第一个就是“侮辱、诽谤”。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诬蔑法轮功为×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这是对法轮大法及全体学员的侮辱、诽谤,这条证据是报纸登出来的,谁都无法否定的。

“刑事自诉状”的格式与“控告状”很类似,只是首尾称呼不同,最后提出的 “要求”有些不同。

给法院的诉状还有一个可用,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状》,可以要求为大法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退赔被敲诈勒索抢劫的财产。不经常写东西的同修可以只写《控告书》、《刑事自诉状》,省略《附带民事诉讼状》。

以下提供三状(给检察院的“控告书”,给法院的“刑事自诉状”,给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模版:

三状:格式及多项可选版

三状:格式及简化参考版

二状:格式及精简参考版 (可用于手写)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还请有专业实践经验的同修们多指正、补充。

下载三状:格式及多项可选版(52KB)

下载三状:格式及简化参考版(42KB)

下载二状:格式及精简参考版 (可用于手写)(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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