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公民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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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检察系统、最高检察院对待民众举报,有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保护条款具体如下:

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使用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鉴定笔迹。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看到近期有的地方公检法部门、“610”人员登门以调查名义進行干扰,说最高检已经把法轮功学员的诉江状转到地方,其实是最高检及其下的检察系统在违法,违反其本身规定的对举报人保护,有意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是在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

就这种情况,提醒各地大法弟子,增强法律意识,如果遇到有人询问诉江的事,除了堂堂正正讲清真相外,还要告诉他们,我们寄给最高检的诉江状完全合法,最高检转下来是非法的,让你们参与也是让你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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