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刑事控告书的交流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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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自诉江以来,各地越来越多的学员相继向两高递交了控告书,近日发觉有的学员的控告书基本格式不规范,事实依据尤其法律依据表达不清楚,可能一些老年学员或没有上过学的学员相互模仿照搬,匆匆将控告书邮寄出去。首先要端正心态,不能应付了事、大帮哄怕落下。即便是常人世间的普通诉讼,也是很严谨严肃的事。况且,我们是修炼人哪!

下面为老年且文化较低的学员提供两种诉江控告书模板。如何使用模板,说明如下:

1、关于控告人的个人情况部分(红字),是学员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取舍更换部分。

2、“控告的事实依据”的留白部分——曾被非法关押的学员可将自己曾遭遇的迫害内容粘贴到空白处,也可将自己曾在明慧网发表过的揭露关押迫害的文章粘贴在空白处即可。

3、“控告的事实依据”的留白部分——未被非法关押的学员可将自己如何在法中身心受益、心性提高后的好人好事或被派出所警察街道办事处如何骚扰“帮教”粘贴到空白处。

4、邮寄诉状时将A4纸复印的身份证、解教证、罚款收据等复印件一并寄上。

5、在诉状结尾“控告人”处签名并按上手印。

一、遭非法关押迫害深重学员的诉江模板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女,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市××区民政局,会计。

被控告人:原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

请求事项:要求法办江泽民。

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大法书籍、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要求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本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补发非法关押期间的所有工资。

控告的事实依据

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罪恶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下面事实依据中提及参与迫害的具体单位与个人,本人暂不起诉,因为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牺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将被挽救的生命。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非法关押在洗脑班、被迫流离失所。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市看守所、 ××市劳教所、 ××监狱、洗脑班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市劳教所对本人超期关押,触犯了《刑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四条,构成超期关押罪。

×× ××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市六一零办公室、 ×× ××区六一零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2015年月日

二、未遭非法关押迫害学员诉江模板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市××区民政局,会计。

被控告人:原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

请求事项:要求法办江泽民。

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大法书籍、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控告的事实依据: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罪恶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而被当地 ××派出所、 ××单位、××社区街道“帮教”骚扰及社会歧视,××派出所、 ××单位、 ××社区街道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市六一零办公室、 ×× ××区六一零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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