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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休工程师夫妻控告首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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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天津退休工程师李景美、周俊伶夫妻,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书”,控告江泽民发动并维持对法轮功的迫害,使他们夫妻与众多的法轮功学员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迫害。

他们在控告书中指出,这场迫害的手段之恶毒、范围之广、时间之长,令人发指。江泽民为了维持这场旷日持久的镇压,用腐败治国,导致全社会道德急速下滑,社会和生态环境迅速恶化,致使全中国人民处于巨大的灾难之中。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最高检察院对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下面是七十四岁的周俊伶女士陈述他们夫妻的部分控告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四年三月我和老伴李景美在天津八一礼堂参加了李洪志师父的传法学习班,从此走上了修炼的道路。身体很快恢复健康,无病一身轻。按“真、善、忍”标准做人,工作敬业,家庭和睦。二十年前的我疾病缠身,患有白血球低(二千八百)、血小板低、血色素低、血沉快、血压低、抗链“O”高等血液病,一天到晚低烧,浑身无力,一到下午两点以后就支持不住了。当时体重只有七十斤左右,走路平地摔跤。因工作离不开,单位领导说你到任何医院看病都给报销,上班时可以躺在办公室休息。那时跑遍了天津市血液研究所和大小医院求医问药都不见效。修炼法轮大法后以上的病都好了,感觉身轻体健,走多远的路也不觉得累,连三百五十度的老花镜都摘掉了。二十多年里没吃过药,没打过针,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自己也无病一身轻,给孩子们也减轻了负担。

在修炼前,李景美患有高血压,修大法后病态无影无踪。因工作需要他经常到外地出差,在施工现场做技术指导。退休后又在本单位公司返聘,工作六年后才停止上班。他在工作中有许多可以从中得到好处的机会,其他人也都习以为常。而他处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除自己的正常收入外,其它额外好处一律拒绝。

对大法给我及我家带来的美好的感激之心无法用语言表达。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午饭后,李景美在居民小区散发大法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诬告。华苑派出所警察开警车将李景美绑架到派出所。

当天晚上七点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派出所警察和天华里居委会多人闯入我家,没出示任何证据,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抄走电脑一台、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刻录机一台、切纸机二台、订书机三个、及碳粉、墨盒、打印纸等大量耗材和U盘、光盘等其它办公用品,还有法轮功书籍、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和各种讲真相资料……等大量物品,以这些私人财产作为我们所谓的犯罪证据。当晚警察把我也绑架到华苑派出所。警察走后家人发现放在床头柜内的五千元现金也不翼而飞。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又非法将我们绑架到南开看守所,李景美因身体出现病症,看守所拒收,改为取保候审。我被留在看守所关押近一年之久。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南开区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周俊伶被判刑三年、李景美被判刑七年,因医院检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疾病,暂予监外执行。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前后我被转至天津市女子监狱继续遭受迫害。

在南开看守所期间,我被非法超强度做奴工(做中药贴),天天加班赶任务,任务急时不让睡觉,干到半夜。由于使用了不合格滑石粉,我身体产生了强烈的过敏反应,凡是身体暴露部位都红肿瘙痒难忍,坐立不安,在繁重的劳动下有时还吃不饱饭。

在天津女子监狱时,有两个包夹二十四小时随时跟着,不许和任何人说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吃饭、睡觉和大小便。每天强迫看转化内容的电视和材料,写思想汇报。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坐在小板凳上不许动。有的人臀部被坐破,皮肉和衣服粘在一起。三九天被关在阴面没有暖气的监室,由于监室温度非常低,包夹被冻得胃痉挛,晚上痛得在床上打滚,整夜不能入睡,企图以此制造大法弟子和包夹之间的矛盾。

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期间被强迫长期做奴工。干活环境非常恶劣,加工食品包装袋,用的材料含有毒制剂(稀料、甲苯等)。冬天门窗紧闭,使人头痛恶心、胸闷头晕,严重伤害身体健康(天津市市场上用的食品包装箱、包装袋绝大部分是监狱犯人加工的)。为了赶任务经常加班加点。由于高强度的劳动,我的右脚肿的四十码的鞋子都穿不上(平时穿三十六~三十七码),以致走路困难。后来刑满出狱,回家后通过学法炼功,走路才渐渐恢复正常。

李景美在监外执行期间,由于失去了修炼环境,而且每天上、下午都得去派出所报到,还要经常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审查,长期处于精神紧张、恐惧之中,生活无人照顾,致使病情加重。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外出买饭时晕倒在马路上不省人事,幸被人报警送医院抢救,回家后思维迟钝,语言表达不清,肢体活动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派出所和居委会还经常到我家骚扰,直到最近,一到所谓敏感日派出所警察和居委会人员还来我家骚扰,还进行照相、录音。(李景美现还在监外执行中)这些年来我们家无法过平静、安宁的日子。

鉴于我们所遭受的迫害,被告人江泽民构成如下犯罪: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国是联合国成员,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政策违反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违犯《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违犯《刑法》,进行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江泽民作为迫害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国家公、检、法和宣传机构,侮辱、诽谤、构陷、迫害众多的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的善良民众,构成以下多种罪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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