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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第八次庭审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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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继续第八次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六十八岁的张玉良老人、妻子姜月梅和金凤英女士非法开庭。

此前阳明区法院曾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和一月二十七日、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九日四次开庭,法院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自行三次延迟开庭。每次开庭牡丹江市政法委人员和六一零人员朱家滨及阳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宇等人都到阳明区法院操控、参与非法庭审;法院门前遍布警车警察,所谓公开庭审只允许两名家属进入法庭,旁听席坐满了社区和政法委六一零、公安局国保等人。

四月二十七日开庭前一天,当事人张玉良聘请的孙典军律师到阳明区法院找法官递交手续,钱怡法官不接,未开庭已先违法。二十八日早,孙典军律师再次到法院递交手续,钱怡法官接收后,不给律师出庭通知书、不让阅卷、不让会见,直接让律师进入法庭开庭!

五月十九日庭审前,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将当事人聘请的另外三位律师拒之法庭门外。庭审中,张玉良心脏病发作,送公安医院抢救,勒索家人医药费后,才给救治。二十日早,法院没有人性的把病情很不稳定的张玉良拉上警车要参加庭审,公安医院不敢出具张玉良健康证明才做罢。庭审延期到二十六日。张玉良仅住院治疗三天,就被送回看守所继续迫害

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法庭庭审持续了四天,过程中钱怡法官滥用职权,对当事人、律师因法庭诸多程序违法和剥夺当事人另外三名辩护人辩护资格等,数次依法提出的申请全部当庭口头违法驳回,强行推进庭审。严重违反常识的是;案件材料中,所有办案人员和证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搜查材料和搜查笔录时间早于办案单位接受报案时间;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劳教制度已被废止,<牡丹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二零一四年下半年盖章出具当事人被劳教过的证明;证人签字的辨认当事人记录中,将十二名女照片写成男照片,竟被证人准确辨认后签字确认;一名办案警察在同一时间分别提审两名当事人;所谓证人证明的散发材料的犯罪情节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证人提供的散发物证等等。整个案件证据、材料漏洞百出,律师与公诉人交涉退卷事宜,公诉人称卷宗内容已基本被全盘否定,已经没法补了。律师指出:这一切是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迫害打压!是对人权的打压!当事人表明自己无罪!律师要求当场无罪释放三名当事人,公诉人、审判长不语。

二十九日下午,审判长钱怡宣布庭审六月一日继续。

绑架事件回顾

牡丹江市铁岭镇四道村的张玉良、姜月梅和金凤英三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在铁岭河市场上,被阳明区铁岭河警务室朱澄华、张绍杰等警察没理由绑架,并非法抄家,抄走十多本大法书籍、一些真相资料(包括光盘)、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三人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涉案警察朱澄华在非法审讯时,双手同时猛击近七十岁的张玉良老人的双耳,踢张玉良疼痛的双腿等方式折磨老人。朱澄华还对当事人金凤英女士多次殴打头部,用膝盖对金凤英腹部猛击,致使金凤英事后头痛腹痛多日。

张玉良是六十八岁的老人,学大法前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病痛折磨得张玉良脾气也很焦躁。由于学炼法轮功,身体越来越好,精力充沛,脾气也变好了,处处为别人着想,他和家人都由衷的感谢大法给他带来的身心变化。身心受益的张玉良仅仅因为告诉人们: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曾多次遭受严重迫害。二零零一年南山派出所警察到张玉良家里没有任何理由的绑架了张玉良,被南山派出所恶警苗强殴打,内脏被打坏,以致后来尿血很长时间(明慧网此前作过报道)。后法院对他非法枉判五年,关押到哈尔滨第三监狱,后转到大庆监狱。今天竟然再次面对非法庭审。

法轮功学员姜月梅曾经因为炼功,于二零零零年六月被非法劳教一年迫害。

法轮功学员金凤英也多次被中共迫害,二零零零年被劫持到牡丹江市四道劳教所迫害。在劳教所常被打骂,曾遭狱警连续扇脸十几下,啪啪的响声整个楼道都能听得见。

相关人员电话: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区号(0453)
院领导院长 徐常禄 13845351618 8809988
院领导副院长 井长宏 13945369477 8809901
院领导副院长 王志琨 13845308686 8809929
院领导副院长 张海波 13946343333 8809902
院领导纪检书记 肖伟 13019068897 8809905
院领导院长助理 谢永魁 13845361999
刑庭庭长 钱怡 13845360678 8809926(本案审判长)
刑庭副庭长 孙媛媛 13634635861 8809620(本案法官)
刑庭 赵明杰 13845380081 8809935
刑庭 腾秀云 13946339668
审管办庭长 王伟东 13836360658 8809920
审管办 李坤 18946344441 8809921(本案合议庭)
审管办 张丽 13945383228 8809921
审监庭 吕彦君 13351137377 8809922
审监庭 王泽林 13836302589 8809961
监察室主任 张亚坤 13836356577 8809928
审委会专委 范晓丹 13945346669 8809911
执行局局长 刘斌 13946350007 8809997
执行局 董跃辉 13945350007 8809992
执行局 王迎春 13804807333 8809992
执行局 宋伟 15846766918
执行局 张洪波 8809996
执行局 李春晖 8809996
执行局 初长青 13766669119 8809995
执行局 马永江 13136890127 8809995
执行局 关祖辉 8809976
执行局 张士俊 8809976
执行局 赵海宇 18604533545 8809989
执行局 李新刚 8809989
执行局 张志军 8809989
执行局队长 张德磊 13604831078 8809993
执行局 宋泽涛 8809991
法警队 赵鑫 13604605599 8809991
法警队 吴琼 15246335277 8809991
法警队 王泽睿 13555001812 8809991
法警队 胡金伟 13945307170 8809991
法警队 郭峰 13766592757 8809991
法警队 朱海 13836309646 8809991
法警队 王森 18346331516 8809991
法警队 陈昊 15846765000 8809991
法警队 王俊山 15774530789
门卫 一楼 8809601
二楼 8800011
牡丹江市阳明区检察院通讯院领导 王成才 13845366088 6360001 检察长
院领导 张耀河 13314630777 6360007 副检察长
院领导 许大勇 15846746470 6360003 副检察长
院领导 史琳 13089897066 6360026
院领导 吴长胜 13304530166 6360005
院领导 赵骥钰 13514507777 6360009
院领导 姜开利 13089896808 6360008
院领导 王丽杰 13314532033 6360006
纪检组 邢镓铄 15561975819 6360009 纪检组长
公诉科 张学斌 13069781158 6360011 (本案公诉人)
公诉科 时雁 13945327734 6360028
公诉科 张瑜 13836311311 6360028
公诉科 胡冬冬 13089891008 6360022 (本案公诉人)
公诉科 马智超 18946338666 6360022
公诉科 高凡 13504636359
反渎局 赵建勇 13766606133 6360030
反渎局 王洋 13514598277 6360030
反渎局 董殿军 13836312028 6333007
控申科 闫德强 13284539898 6360013
控申科 尹云峰 15945320777 6360013
控申科 宫卿基 13054338968
控申科 周江俊 13089892599 6362000
控申科 李翠娟 13604531762 6360032
法警队 吕建成 13339536666 6360027
法警队 盖超 13136895678 6360025
法警队 李铁鹰 13089845788 6360010
监察室 刘君成 18245352999 6360016
监察室 关勇 13349534999 6360016
贺凤先 13845356868
徐洪宝
孙学利
于辉
收发室 6360048
传真室 6337950
牡丹江市阳明公安分局
局长阎剑华 办6367801
副局长王雨(主管社区)办 0453-6367805
办案铁岭社区警务队朱澄华15504532073、13946344006
警察张绍杰,另一警察手机号码:15504533039
铁岭社区警务队副队长赵丰13945301713“
牡丹江610综合科
朱家滨137666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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