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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学员家属谴责长春宽城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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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淑艳和刘香阁非法庭审,处处刁难律师。以下是王淑艳和刘香阁历数刑事审判庭法官董屹红的违法事实的一封信。

给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董屹红的一封信(节录):

董屹红法官: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报道了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你在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分别组织了对法轮功学员王淑艳和刘香阁非法庭审的情况。你不认为整个庭审活动就是一幕闹剧吗?

我们作为法轮功学员王淑艳和刘香阁的亲属,经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你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已经在执法犯法:

第一,你给律师设置障碍,刁难律师是违法行为。你在开庭前,早就接到了律师函,你不让律师阅卷,也不敢出来见律师,而是百般刁难,让律师回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派出所开具自己不修炼法轮功的证明,再去司法局开具可以代理此类案件的证明。你提出的这些要求有法律依据吗?你口口声声说是上面明文规定,就是提供不出来书面文件,三岁小孩都知道:口说无凭!你这叫信口雌黄啊!你这就是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啊!

第二,你利用手中权力不让律师出庭辩护是违法行为。你在五月二十六号骗走了王淑艳的代理律师:许付桂律师,五月二十七日骗走了李春富律师,五月二十八日便偷偷地非法开庭。你不允许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出庭辩护,违反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你不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和地点,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你们违反规定,没有通知律师辩护人出庭,而是偷偷地开庭,试问,你们大清早二点起床,四点多封路五点多开庭,这种起早贪黑的工作,如临大敌的精神,就是为了实现中国梦吧!拿军队对待敌人的态度和手段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你们羞不羞耻?事实胜于雄辩,足见你们的庭审活动是见不得人的,是非法的!也只能是躲在阴暗的角落里进行的勾当!

第四,你们不公开审理案件,只允许一名亲属参加庭审,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本案不属于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涉及商业秘密,你们不公开审理,还是因为你们做的是见不得人的事情。

第五,你不允许外地律师来本地代理案件,违反了《律师法》第十条关于“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我们聘请外地律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聘请律师是我们的权利,你刁难律师,不允许律师出庭辩护,请问有什么规定和依据?这样做既剥夺了我们的权利,也剥夺了律师的权利。

第六,开庭不在工作时间违反常规。法院开庭为什么不在工作时间,而是早早的六点钟就开庭?你们这种违反常规的做法,就连你院的工作人员也很反感。我们听到了一些说法,但不能告知。

综上,对于你的违法行为,我们聘请的律师并未配合你,而是联名向长春宽城区检察院和纪委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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