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礼迪找到失踪的妻儿后,发现妻子患了“精神分裂症”,十四岁的儿子没有上过一天学,精神也不正常。为养活妻儿,为自己的清白,也为相关人员纠正对他的不公,汪礼迪要求湖北科技学院临床医学院给他复职。
下面所附是汪礼迪给学校领导写的复职申请,与他给法院写的申诉状:
附一:复职申请
我叫汪礼迪,是湖北科技学院临床医学院老师。由于修炼法轮功遭到劳教和判刑迫害回家后,学院不让我继续上课,导致我的一切正常待遇都失去了。
不仅如此,曾一度失踪的妻儿找到并接回后,发现妻子患了“精神分裂症”,十四岁的儿子没有上过一天学,就把妻子送附属二院精神科治疗,把儿子留在我身边,我一边上班,一边抽时间教儿子文化。我先用六个月的时间,替他补习了小学六年的课程后,送儿子上初中学习。初一时,儿子两个学期都拿奖,成绩还算可以。我努力支撑着这个失而复得的家,在家里,丈夫、父亲、母亲、老师,都是我每天要扮好的角色,尽管很辛苦,但也充实。大家想一想,原来我是一个国家正式职工被强加降为一个临时工的待遇,成了“三无”人员,养活这三口人,其苦难程度和精神压力可想而知了。
一年后,我最不愿看到的事情还是出现了,目前,妻子还没好,儿子也有类似他妈的一些表现。这对我无疑是雪上加霜,我想培养他上大学的希望也就随之破灭了,我对他的希望也就是能平静的生活自理了。我的心理压力很大。
学院领导,你们也知道,原来我一个人,一人吃饱全家饱;可是,现在是一家人,而且加了二个失去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我先前的那点钱根本就不够吃饭了,我被逼上了绝路。我在想:我为什么落到这凄惨的地步?我的出路在哪里?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前,我是一名优秀教师,科室的骨干力量,工作怎样,有目共睹,有据可查,这里就不说了。那时的妻儿很正常,儿子非常聪明可爱,学什么会什么,如:玩滑板车、溜冰、骑自行车、篮球、羽毛球、排球、足球,什么一学就会,还能背诗词,识字,写字,脑子很正常。妻子也一样,聪明,能干,理智,很有主见,头脑很正常。一家人其乐融融,幸福,健康,平安。
然而,法轮功遭到迫害后,我家的平静被彻底打破了。十七年来,我被非法关押到派出所、拘留所、戒毒所、劳教所、洗脑班、收容站、监狱等关押坏人的地方,长期高压虐待我,待我们比杀人犯还严酷。哪里劳动艰苦哪里就有法轮功学员,哪里劳动岗位危险哪里就有法轮功学员。
在武汉狮子山戒毒劳教所,我被逼迫高强度奴工生产,每天早晨四点多起床,五点进车间劳动,晚上十一点才收工。一日三餐都在车间里,进餐半小时,每餐都吃不饱,上午、下午、晚上各上一次厕所,全部时间都是在车间干有毒的活,推黄色锡纸,即使是夏天窗户都是关着的,几百人挤在车间里,汗味、衣服的臭味、体味、有毒的锡纸味和粉尘,飘散在空气里,每天有任务,完不成任务,晚上收工后还要被以此为借口加夜班,或者受体罚,如:“架飞机”,“挖墙角”,站军姿,熬夜,挨打,“滴水观音”、吃“定心膜”,戴手铐,肋骨被打断几根,等等。作为法轮功学员的我,即使完成了任务,有时别人收工睡觉后,还被狱警找去谈话,有时一个小时,两个小时,甚至到早晨出工,再继续出工干活。还有,冬天挑塘泥,挑大粪,挑水,下水泥,到砖厂做砖,出窑,刷花生,等等,都有定的高额任务,而真正的不炼法轮功的犯人却不干活,专门监视我,一般二到五个不等,他们的活都压给我们法轮功学员来完成,因此总是很难完成任务,总是被以此为理由挨打、挨骂、受各种各样的体罚。我曾一度被迫害得瘫痪,不能行走和站立。
我多次被这样关押折磨,我的家多次被抄,我被戴上了“两劳”罪名,一切都失去了。记得二零零九年四月从监狱回家,昔日的门是锁的,家里的妻儿失踪了,屋里粉尘很厚,到处乱糟糟的,连一床象样的被子都没有。单位领导告知我,我被除名了,每月只有700元生活费,还有专人对我长期监视居住。我至今还住在简陋的旧房子里。而我昔日的大学同学,如今是教授,主任,博士,院长,都有职位,有轿车,有宽大的新房。在法律手段下,我失去了本应有的一切。我真的违法犯罪了吗?
在监狱里,我认真研究过中国的法律,详细的做了很多笔记,让我十分震惊的是:中国对法轮功的处理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没有什么法律可依来对我判刑。法轮功是被冤枉的,我也是被冤枉的。中国对法轮功镇压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司法解释》(一)、《人大决定》、《司法解释》(二)、《刑法》第300条、《劳教制度》、《两高院内部通知》。其中,除《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两高院内部通知》内容提及法轮功外,其余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依据中国的《宪法》、《立法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两高院内部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对法轮功学员量刑的有效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一)、《人大决定》、《司法解释》(二)、《刑法》第300条都没有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由于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这些打击邪教的法律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事实证据,不论有多少本法轮功著作、多少法轮功资料,都与起诉的罪名无关。至于说江泽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条文,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2000 年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敢列入法轮功。这一通知在2014 年又公布一次,没做任何修改。至于说劳教,那更没有道理了,2014年已经被废除了。
因此,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我被多次的关押,都是冤枉的;我被二次劳教,是冤枉的;我被一次劳改,也是被冤枉的。我家现在的遭遇,都是江泽民非法镇压法轮功造成的。我爱我的国家,我爱中华民族,我爱我的职业,我不是脑子有问题,故意与政府对着干。我写个“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就可以得到我拥有的一切,但是我不能那样做。因为法轮功教我如何做个真正好人,因为法轮功让我身体健康了,因为法轮功让我思想境界升华了,因为法轮功让我道德提高了。我在哪里都能自觉的做个真正的好人,平和、善良、理智、宽容、真诚,处处为别人着想,无私无畏。如果我背弃法轮功,就是忘恩负义的小人,丧失了做人的良知,不配做人。我不愿那样做。这样的好人,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甚至奖励。被强加在我头上的“两劳”罪名,应当依法废除,恢复法轮功的名声,恢复我的名誉和待遇,这正是依法治国、爱国的具体体现。
我读大学五年,又进修深造过,编写过教材,我是单位医学影像系的开创者之一,自信有很好的教学能力,学生很喜欢听我讲的课,当年教务处也充分肯定过。我能这样,就是按照法轮功“真、善、忍”去做的,我从中受益多多。我想在三尺讲台上充分发挥我的能力,既能培养学生,又能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这个家,这是我的责任。我不想把妻儿抛弃而推向社会。你们也是为人父母,我想你们能理解我的心情。
俗话说纸是包不住火的。你可以在某些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某些人,但是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时间和历史会还原事实真相的。跟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恶首高官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王立军、徐才厚等都成了阶下囚,就是在揭露事实真相,只是有人还在部分掩盖着。等到曾庆红和江泽民落网的时候,大审判之时,一切真相都会水落石出的,这场迫害法轮功的全民政治运动的“谜底”才会被彻底揭开。到那时后悔就晚了。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轮功的“真善忍”是普世价值,人人都得去正视他。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要受到历史的检验,都要受到时间的拷问。在法轮功的问题上,人人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这个角色的好坏,就直接决定了人的将来命运的好坏。因为善恶有报是亘古不变的天理。目前,王立军、薄熙来、李东生、周永康、徐才厚等高层领导人都成了阶下囚,表面是腐败问题,但是他们都有指挥迫害法轮功的背景。他们的处境,都是现世现报的天惩。配合610对我不公,就是在迫害我,将来都要为之承担责任的。智者,在历史还没翻开这最后一页的时候,就能用慧眼明辨了正确的方向,顺了天意,站对了队,在未来的结局中就必定成为赢家,幸福、平安、健康、吉祥。否则,就会遭恶报。
俗话说“路在人走,事在人为”,“人在做,天在看”。对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为此,特申请恢复我的工作,恢复我的待遇,恢复我的名誉,还我清白。这不只是为了我,更是为了你们的良知和未来!
此致
申请人:汪礼迪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二:申诉状
我叫汪礼迪,湖北科技学院老师。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下达“(2006)鄂咸安刑初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书,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诬判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时我上诉后,咸宁市中院维持原判。从“判”的角度看,我没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从“审”的角度看,我的行为及其结果都不符合缺一不可的犯罪四个要素,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我认为这个一审二审的“审判”全过程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在监狱里,我也写过申诉状,不知你们收到没有?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判”,所用的法律是滥用和违法的。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1、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是正法,不是邪教组织
听妈妈讲,刚出生时,我就患了脑膜炎,是受批斗的老医生好心的偷偷的治好了我的病,幸好没有留下后遗症。学生时代,因为受共产党无神论的影响,我不相信神佛,也不相信善恶有报。在名、利、情中拼搏,争强好胜,遇到矛盾想不开,心中总是愤愤不平,先后患过疟疾、肺结核、甲肝、肛瘘等很多疾病,尤其是高考前夕患了坐骨直肠间隙脓肿,手术后久不愈合,发展成肛瘘,身上总有异味,长期折磨着我,治疗也不见好效果,整天在病痛中挣扎,家里又没有什么多的积蓄,父母整天为我四处求医治病。看到自己给父母带来的痛苦,真想一死了之,我又还不甘心,那时气功热,我就喜欢气功。那时我就想考上医学院,将来当个好医生,能为病人解除痛苦。后来真的如愿了,带着没治好的肛瘘病上大学,每天练气功,心想:将来将气功和医学联手治病,也许效果好。毕业后留校任教,教学、练气功两不误。结婚后,妻子又不幸患上“不孕症”,结婚三年也没有怀孕。就在此心境下,我幸运地遇到了法轮功。当初,只是当气功练。开始学炼法轮功。没想到,法轮功真的很神奇,我炼功不久,我的全身各种疾病都在不知不觉中没有了,全身轻松,那时我才真正体会到人没有病是什么滋味。
随着拜读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等书籍,我才知道:法轮功不只是气功祛病健身,还在于法轮功是上乘佛家修炼大法,教人怎样按“真、善、忍”宇宙特性为准则,从做好人起步,遇到矛盾看自己的不足,修心性,提升道德,敬畏天地,珍惜生命,在矛盾面前也能坦然处之,心情愉快,心胸开阔,心境平和,妻子不知不觉怀孕了,顺利生了个健康聪明的儿子,家庭也随之充满了笑声,其乐融融。我真正体会到,法轮功真好,法轮功真的能让人身体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升华思想境界。那时我才真正懂得人生的真正意义所在。这是我的亲身实践。
这种亲身实践不只是我。据公安部门统计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轮功时中国大陆已有大约上亿人修炼法轮功。从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方面看,也有比较翔实的材料证明法轮功真好。一九九八年五月,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全面调查,结果表明,法轮功的祛病健身总有效率为97.9%。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根据大量群众来信反映公安非法干扰法轮功炼功群众的问题,对法轮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不只是我,不只是中国,在外国也是一样。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先生赴法国巴黎传授功法开始,到现在法轮功已经广传世界114个国家和地区。修炼法轮功的群体中有工人、农民、干部、知识份子、军人、医生、文学艺术家;有目不识丁的文盲,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工程师、教授、科学家;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也有青壮年和儿童;也有在宗教和修炼界修行探索多年的智者。炼功群众遍布各个地区、阶层、职业和年龄。
法轮功是松散管理,没有办公场所,没有活动经费,没有政治纲领,没有花名册,来去自由,不搞经济实体,根本不是什么组织,更不是邪教组织。
到目前法轮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三十九八种文字在全球各地出版发行(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截止二零一五年四月,法轮大法已获得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褒奖3632项,支持议案1498件。自二零零零年起,李洪志先生连续四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提名,深受全世界人民的欢迎。
领导,请你想一想:如果这种功法对人没什么好处,如果是邪的,怎么会有这么多人炼习?怎么会有这么多种族的人炼习?怎么会获得这么多国家政府、机构的褒奖?
2、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律文件有:《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一)(二)、《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其中,《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文中有“法轮功”字眼,而其余的四个文件文中没有“法轮功”三个字。但是,大家知道,《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刑罚量刑的法律依据。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认定了十四种所谓的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提到法轮功。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没做任何修改。至于说两高院的《内部通知》,那是没公开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江泽民当时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条文,都不能作为对法轮功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我刑罚量刑是违法违宪的。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一)(二)来的。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是不符合《立法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的。
大家知道,1999年10月8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一)出台;1999年10月30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才出台。从时间上看这显然是先解释,后立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程序法》和《宪法》,是无效的法律文件。2001年6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二)当然也是如此了。再者,2004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宪法》第67条(四)更加明确规定了解释法律的权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用《司法解释》(一)(二)做法律依据,再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我量刑,是故意错用法律,据此对我量刑定罪也是违法违宪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有提法轮功三个字。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铁律,用人大的这个《决定》作为法律依据,再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我量刑,也是违法违宪的。
至于“两高院”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中出现了“法轮功是X教”的字样,你们心里都明白内部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谁把法轮功与邪教联系起来的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诬蔑法轮功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诬蔑法轮功的文章。你们心里都明白江泽民讲的话和《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尽管如此,法律界的律师也不敢为我做无罪辩护。因为害怕一向喜欢整人的中共淫威。
正因为如此,那时稍知法律的我才在一审后依法上诉,希望法官会依法处理的。
二、本案的“一审”,所有的过程是违法违宪的,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这次绑架我的基本事实是:2005年9月5日下午2时许,我一个人在学校院内走路,准备到实验小学联系儿子上学事宜。楼下的蹲坑轿车跟踪,大门口的警察拦截,一号桥派出所易鸿君、皮剑等十几个警察围住我,易鸿君过去迫害过我,我也不记恨在心,劝他不要迫害,皮剑最为卖力,把我抬到警车里,直接把我绑架到湖北省汤逊湖洗脑班洗脑迫害。过程中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后来知道,随后他们就非法抄我的家。那时儿子才6岁多,当着小孩和妻子的面,到处翻箱倒柜,如同土匪一般,抢走了我的合法私有财产,学法书籍、五千多元现金等。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给我的教学带来巨大损失,身心受创。更有甚者,给妻子和六岁多的儿子带来巨大的刺激和伤害,为娘儿俩后来出现精神异常埋下了罪恶的种子。
大家知道,法官对一个正常的刑事案件的“审”要符合四个要素,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缺一不可。你们来看看我的这四个方面吧:
1、主观方面我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学炼法轮功前,我是个“药罐子”;学炼法轮功后,我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做个道德高尚的有益于他人的好人,节约了很多医药费,缓解了很多我自己与家庭与社会的矛盾。最为神奇的是,医学上最难弄的“不孕症”却奇迹般的好了,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创造了医学奇迹。我学法轮功,在“竹文化节”前夕在路边悬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轮大法真善忍”横幅,让游玩的中外游客看到法轮功真相信息,让世人也从中受益,有助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的传播,有助于我更好的学炼法轮功,更会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好人,根本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动机和故意。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2、客观方面我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我学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是属于思想意识形态范畴。思想,不是《刑法》打压的范畴,我没有罪;客观上,我学炼法轮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我没有犯罪。你说我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试问:我破坏了哪一部国家法律的实施?你说我组织利用了邪教组织,试问:我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这个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办公地点、活动经费、政治纲领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我在这个组织中是什么官职?谁听过我的号令?我下过什么号令?我的号令又是什么?都没有。
3、主体方面我没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你们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我定罪量刑。可是,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只有江泽民的个人讲话和随后《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及两高院的内部通知,才把法轮功与邪教联系起来。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民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说明在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法院检察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所以,这些江泽民的个人讲话和《人民日报》社论及两高院的内部通知,都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那我学炼法轮功,根本就没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看到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法轮功的宣传,如:“天安门自焚”等(里面的破绽很多,如:气管切开后第四天能声音洪亮地唱歌、严重烧伤病人全身裹得严严的,等等,作为一个医务人员,一眼就能识破电视里对烧伤病人的处理是演戏,外行人却很可能相信是真的。还有远、近和特写镜头都有,不可能只是天安门广场摄像头拍摄的,等等),都是骗人的谎言,心想:法轮功是正法,可是共产党却把法轮功诬蔑为邪教,还假借法律之名迫害法轮功,这不是践踏法律吗?这不是破坏宪法尊严吗?这不是破坏法律实施吗?
1999年7月20日以后,我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到过武汉、北京上访,却被多次绑架,非法拘留多次,非法劳教2次(共二年半时间)。这本是共产党的错,劳教制度本来就是违宪的,现在法律系毕业的高才生习近平不是废除了中国的劳教制度吗?这说明,我的这个帽子就是冤枉的,可是却成了这一审中判刑的筹码。共产党自己制定的法律,可是共产党人却不遵守,践踏法律的尊严。我们上访向中央反映实情。这本事爱国的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可是政府不听,还用谎言掩盖。所有的新闻媒体都是掌握在中共手里,还极力掩盖真相。为了揭穿谎言,为了揭露迫害,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我们不得不利用各种办法讲清真相,悬挂真相横幅,就是讲真相的方法之一,是把共产党封锁的真相和制造的假相告诉世人,行为上是在用生命在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这恰恰是在自觉行使《宪法》规定的“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本是应该嘉奖的义举,可是你们却要昧着良心要诬判我三年六个月。
大家知道,政教分离是通行的国际准则,是公认的普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信仰自由。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性要我不信法轮功。任何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由此看来,我没有迫害法律的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那些执法人员。
4、客体方面我没有危害社会
我学炼法轮功,身体健康,家庭和睦,淡泊名利,道德升华,思想高尚,舍生取义,平和理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这只能对社会有益,怎么会危害社会呢?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等犯罪人员利用中共党政军警医等集团犯罪,把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强行活摘,卖给有钱人,再把尸体进行加工,从中牟取暴利;假借法律之名,把很多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判刑,使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采用很多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使很多法轮功学员致死致伤致残致疯;有很多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受到了致命的伤害,出现精神分裂症……。我的家庭就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缩影。所有这些危害,导致国际上很多国家起诉江泽民、罗干、周永康等,严重的损害了中国的形象。这不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甚至对整个世界有危害吗?
这其中谁正?谁邪?大家应该一目了然吧?!
综上所述,关于我的这个所谓案件的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没有。这构不成犯罪。所以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本案的“二审”,所有的过程是违法违宪的,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我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并没有开庭,只是走了个形式,一个法官来看守所提审我,象征性的问了几个问题,就草草了事,算是二审了。在面对法官时,我提出了妻子的病情,需要我照顾。他回答说“政府会照顾好的。”仍然维持原判,失去上诉的本来意义。失去自由的我,对妻儿只有内疚的份,无法尽责任。而且,我在监狱里还被迫害得曾经一度瘫痪。这就是对我的身心摧残。
后来的结果是,我还在监狱时,妻子就出现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导致妻儿失踪五年多,孩子失去受教育的最佳时机,妻子也失去了尽早得到医治的机会,导致今天这种极其凄惨的局面。这个过程,是违法违宪的犯罪过程,拿法律当儿戏;这个结果,是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请各位思考几个问题
法官,你肯定知道打压法轮功是江泽民发动的。那么,请问:你说在中国是宪法大?还是江泽民大?
法官,你肯定知道法律和良知能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是用以维护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道德和良知的。那么,请问:当法律与良知相冲突时,你选择法律?还是选择良知?
法官,你肯定知道文革时不可一世的造反派“红卫兵”和处处挨整的“臭老九”。那么,请问:是“红卫兵”的结局好?还是“臭老九”的结局好?
法官,你也许知道当年江泽民到美国访问时,知道国际上很多国家要起诉自己,就说:害死了多少法轮功,就枪毙多少警察,这作为不起诉它的条件。它问法轮功学员行不行?法轮功学员回答说“不行”。那么,请问:法轮功学员这样做事为了谁?
法官,你肯定知道薄熙来、周永康被追究刑事责任吧。可是他们的后台老板是江泽民和曾庆红。那么,请问:是你的后台老板大?还是周永康的后台老板大?
法官,你知道吗?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成立并运作,“希望知情人保留并公开迫害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文件、照片、录音、录像,恶人的姓名、个人资料、恶行细节,曝光江泽民流氓集团的邪恶。”将清算江泽民及跟随江泽民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可是,我的“判决书”上有你的大名。那么,请问:你的大名在我的判决书上,这算不算将来问你罪的物证?
法官,你肯定知道《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了吧?这就是对你们这些基层执法人员卸磨杀驴的杀手锏。还有《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准备再次将公检法人员作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审判台的信号。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每一笔账,最终都会算到每个公检法人员个体的头上。那么,到那时,请问:你怎么办?谁会替你担责任?事情都是你们具体做的,是有据可查的,你脱的了干系吗?
法官,你肯定知道,610迫害法轮功的命令很多都是口头命令,610干扰你的正常审判工作。610只是口头命令,对外不公开;你们签发的“判决书”,那是白纸黑字,还有档案可查的。那么,请问:你们能把责任推给610吗?
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惩恶扬善。国家法律的实施就是保护善良好人,惩罚邪恶坏人的过程。既然我是好人,那法律就不应该惩罚我。
在今天人类社会的关键时刻,什么是正,什么是邪,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你完全有自主权来认清楚。这场迫害,不是你发动的,你无罪;参与这场迫害,你却在其中,无论你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你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无论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你都在其中,是集团犯罪。那么,结束这场迫害,你完全可以尽点力,能对法轮功学员(包括我)做无罪裁判,退出邪恶组织,你就是在赎罪,你就是在自救,你就有生的希望。
大家知道,政教合一是邪教,这是通行的国际准则,是公认的普世标准。中共就是搞的政教合一,它是邪教,它的本质是幽灵恶魔,是红色恶龙,是恶势力专门为破坏人类文明、破坏法律、破坏正法、迫害大法弟子设立的恶魔。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它好几次表现出宽容、理解、包容不同意见的人士,都是在它几乎在无法维系的时候的自救而已,过后又恶口吃人。所以既然本质上它是这样的东西,你指望它自己发生改变是在梦想、幻想、痴想。希望一个恶魔自己变善,那是与虎谋皮,只能害自己。
俗话说“路在人走,事在人为”。对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我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实事求是,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在这十字路口上,希望你们都能够把握住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拥有自己美好的未来。
此致
申诉人:汪礼迪
二零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