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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月明家属举报黑龙江省多个部门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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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伊春法轮功学员秦月明被迫害致死的国赔案,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以来,省高院不让家属和律师阅卷、不开庭审理、不作解剖尸检,承办法官王滨红多次躲避、推诿律师。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秦月明家属向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举报黑龙江省多个部门干预司法。

二零一一年二月,法轮功学员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至今整整过去四年,其遍体鳞伤的尸体目前仍在监狱冰棺中,不能入土为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办案法官王滨红作出口头决定:“秦月明案不符合规定,不予赔偿。”但王滨红不出具“不予赔偿”的书面法律文书。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王滨红又推翻自己已经做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告诉家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省高院已将家属申请国家赔偿案指定到伊春市中级法院办理,让家属到伊春市中院应诉。代理律师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根本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案,所以无法适用本案。王滨红无言以对,仍不给出具案件移交的任何法律文书。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向秦绪文、付茂梅两个赔偿申请人送达一份(二千零一十三)伊法委赔字第二号决定书,判定案件按“撤回处理”。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秦月明的家属及律师通过将《对黑龙江省多个部门干预司法阻挠国家赔偿案的举报》信邮寄给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黄树贤(中纪委副书记)、赵洪祝(中纪委副书记)、孟建柱(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公安部部长)、曹建明(最高检检察长)、周强(最高法院院长)等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要求调查、惩处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干预公正司法的有关责任人,还人民司法公正。

附件一:对黑龙江省多个部门干预司法阻挠国家赔偿案的举报

中央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孟建柱,郭声琨,周强,曹建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黄晓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

我们是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伤害秦月明致死而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近颁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向你们反映我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再遭遇的黑龙江省多个部门干预司法的行为。

本案受害人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佳木斯监狱被折磨殴打致死,死状极为凄惨,面部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口鼻流血,浑身布满黑紫瘀血。这些都有照片为证,且遗体仍保存在冰柜里,证据完备。对此明显的凶杀,我们提出刑事国家赔偿,佳木斯监狱竟有恃无恐的说是正常死亡而拒绝赔偿。我们依法向黑龙江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监狱管理局也说是正常死亡而拒绝赔偿。

我们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就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然而,黑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受理此案后,从未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关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相关规定,并且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关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期限的规定,迄今未做任何决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警察将外出寻找法医(以鉴定秦月明死因)的王秀青和秦海龙(秦月明的遗孀和小女儿)绑架,无端关在哈尔滨前进劳教所劳教一年半,并屡次将二人电棍电击、毒打,逼迫她们放弃信仰。为了达到让她们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目的,将王秀青母女隔离起来,进行封闭式迫害,威逼利诱,只为让他们撤销国赔申请。直接插手此事的有黑龙江省政法委“六一零”的顾松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张印峰和自称是黑龙江省司法局的孟姓工作人员。他们分别派人来威胁和引诱王秀青和秦海龙:“只要你们撤诉,就能放你们回家”。

二零一四年一月,在超过法定受理期限长达两年却一直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处理结果,为掩盖自己的司法不作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官王滨红公然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竟将该案转到对本案根本没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伊春市中院在根本没有送达开庭通知、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多次不出庭为由,做出当事人撤回申请的荒唐非法决定。

纵观此案,黑龙江多个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明显而有恃无恐。对此,我们提出以下疑问:

第一、哈尔滨市警察绑架寻找法医的王秀青和秦海龙,将她们无端劳教,在非法使她们失去人身自由后,威逼利诱逼迫他们撤回国家赔偿案。哈尔滨市公安局何以得知王秀青和秦海龙申请国家赔偿案?哈尔滨市前进劳教所何以得知该案?哪一级领导指使哈尔滨市警察绑架二人?哪一级领导指使前进劳教所逼迫他们撤回国家赔偿案?

第二、黑龙江省“六一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和黑龙江省“司法部门”派人威逼利诱王秀青、秦海龙撤回国家赔偿案,企图直接影响该案的结果。这些单位为什么要插手该案、影响该案结果、干预该案司法活动?是哪一级领导指使这些部门威胁和引诱王秀青和秦海龙撤回国家赔偿案的?

第三、黑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拖延此案,并违法将该案转到伊春中院,而伊春中院又非法撤销此案,对于此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黑龙江省高法院长张述元负有直接责任,它和以上干预该案司法的活动是否一脉相承?是哪一级领导的指使他们才如此有恃无恐?

为了精炼,本案中还有许多类似的干预司法的行为未及列举。本案当事人曾就本案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向中央巡视组提交相关检举。

本案含冤日久,而两办颁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给我们以拨云见日的希望。怀着对新政府依法治国宣示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以上情况,万望本案得到公正处理:对黑龙江省“六一零”的顾松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张述元、张印峰和黑龙江省“司法部门”的孟姓工作人员等多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责任给予追究并依法惩处。让两办颁发的该项规定不要成为一纸空文,使社会民众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有感,则国家幸甚。

国家赔偿案申请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 ,付茂梅,秦绪文
代理人:李苏滨:15811200660;江天勇:13001010856;莫宏洛:13608654551

于2015年5月4日

附件二:秦月明致死申请国家赔偿案情况简介

秦月明系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的法轮功学员,性格率直、善良、淳朴、刚毅,酷爱武术。一九九九年十月,秦月明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劳教三年;二零零二年四月,刚走出劳教所的秦月明又被判刑十年,关押于佳木斯监狱。在还有一年就刑满释放时,被酷刑致死。

二零一零年底,佳木斯监狱常务副狱长李好军在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受到批评,原因是该监狱对法轮功的所谓“转化率”居全省之尾;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监狱召开所谓的“教育转化攻坚与巩固会议”;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监狱将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调入集训队进行酷刑迫害;在集训队仅五天,即二月二十六日秦月明就被折磨致死,时年四十七岁。六天后,即三月五日法轮功学员于云刚被折磨致死;三月八日刘传江被折磨致死。短短十一天之内三位原本身体健康的法轮功学员被虐杀。佳木斯监狱直接责任人:狱长叶枫,主管常务副监狱长李好军,教导员刘淼森,集训队大队长于义枫,集训队副教导员申庆新,警察徐亮、刘伟、贾启明、郭建民、杜岩。

秦月明家属去了佳木斯监狱几十次,狱方不给家属任何书面说法。省监狱管理局要求所有监区长对外统一口径——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杀”。监狱告知家属时,“自杀”变成了“心脏病发作死亡”。 家属赶到佳木斯监狱看到已经放到冰柜里的秦月明满身是伤、嘴唇青紫、口鼻流血,面目表情痛苦异常,他的右侧脖子后侧呈大片红肿,身体被触摸到的部位仍然是正常人的体温,这就是监狱说的“心脏病死亡”,连在场的警察也无法相信。在秦月明大女儿秦荣倩向世人征签为父亲伸冤的过程中,一位佳木斯监狱的警察说:“我知道这件事就是监狱长干的”。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案,经向佳木斯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和复议后,又经国家赔偿程序诉讼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九月立案受理。但赔偿委员会法官王滨红拖延审案,拒不调查、不尸检,拒不开庭将近两年之久。

期间,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秦月明妻子王秀清和小女儿秦海龙在为秦月明寻找法医做鉴定的过程中被哈尔滨公安绑架并关入前进劳教所一年六个月,期间母女多次遭到酷刑折磨。省610的顾松海和省高法赔偿委员会的张印峰等人去劳教所以安排住房工作为由要求撤诉“私了”。二零一二年年底,黑龙江省法院荒唐的将此赔偿案指定由伊春中院来审理。

伊春市法院谷振墀法官又将此案拖延两年之久,在从未通知开庭的情况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悍然向秦月明父母——秦绪文和付茂梅两个赔偿申请人送达一份(2013)伊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以所谓的“经多次通知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活动”为由,对五个赔偿请求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秦绪文、付茂梅的国赔请求按“撤回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直接责任人:
院长张述元
副院长:薄宏奎、慕黎强、马先兰
赔偿办公室主任张印锋
主审法官王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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