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律师指出,平定法院对我的当事人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罪,本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没有法律依据,指控不能成立。关于法轮功案不得不讲的基本事实和普世价值,这个基本事实是:修炼法轮功合法,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合法。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贾永生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条文,以及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时,公诉人贾永生面对质询,哑口无言。
律师继续陈述,平定法院应当明确《刑法》三百条与“两高司法解释”不能适用。在此情况之下,法院却仍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作出枉法裁定。此判决因涉嫌蓄意错用法律,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平定县公检法在公然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务员法》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人员的退路。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在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公诉人哑口无言,理屈词穷。律师讲到:炼法轮功不违法。宣传法轮功不违法,张贴法轮功传单不违法,法轮功不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的(2000)39号文件中,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没有法轮功,把法轮功说成邪教的是前党魁江泽民如前所述,由于《刑法》三百条及“两高司法解释”本身的不适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谓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平定县法院仍将法轮功学员所执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罗列为所谓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对于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行径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认定。试问,这是怎样的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审判?:今天法官对法轮功弟子非法审判,那么当这场迫害运动结束的时候,你们该怎么办?
法庭上,乔金花也做了自辩,她说:我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没错,如果政府不迫害,我不会半夜出去告诉人们真相的。我修炼法轮功无罪,应当当庭释放。
在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与乔金花的陈述,引起了阵阵掌声,在场的家属与警察听后,都很受启发,真正明白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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