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正义律师指出:“中共政府近十六年来通过宣传工具把法轮功诬为邪教,甚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当作罪名,蓄意滥用法律条文,借法律打压,导致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沦为犯罪体系,形成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监狱一条龙的犯罪链条,……这个强加的罪名本身就是诬陷之罪,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都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这才是真正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遭冤判的教师马天军被迫害致死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曾于二零零三年五月,对贵州教师马天军及妻子李毅非法判刑十一年,只因为他们讲法轮功真相。马天军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受到残酷迫害,曾被恶警反铐在窗子上,总共铐了二十五天;在寒冬,恶警还指使犯人不给马天军被子盖;马天军曾因和其他几位法轮功学员撕了诽谤大法的漫画,被用电棍电击,脸、脖子上烧出肉焦味来,还被铐在床上成十字形,被逼看诽谤大法的造假宣传录像带接近四十天,并被关禁闭。
演示:反铐在窗子上 |
二零零四年十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各监区没有被所谓的“转化”的逐渐收回监区继续“转化”迫害,马天军受到严重的迫害。经几年折磨,马天军被迫害的严重瘫痪,不能说话,奄奄一息,于二零一零年底被保外就医,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含冤离世。
二零一四年四月,曾在羊艾监狱坐牢四年,受到很多非人折磨的法轮功学员曲靖,再被南明区法院判刑七年。
非法判刑多名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王亚琴二零零一年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五年才回到家中,二零零六年再次被南明区法院判刑四年,仅仅因为她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
贵阳法轮功学员林建曾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南明区法院在不通知家属,事实不清且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再次非法判林建三年徒刑。
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诬判的法轮功学员还有:贵州工业大学建筑系建筑学业大五学生黄磊;贵州电视台制作职员刘波;贵阳中医学院医疗系学生张蕾。三位青年都因为坚持“真善忍”信仰,因而被非法开除、休学。南明区法院以所谓的破坏社会秩序等莫须有的罪名对他们判刑:判黄磊五年,刘波四年,张蕾三年。
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诬判的还有:贵阳市法轮功学员汪秀珍,二零一二年被非法判刑八年,现被非法关押在贵州省羊艾监狱。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罪责难逃
中国宪法阐明了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公安部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不论口头、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它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体。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以各种形式讲清真相,受宪法和国际法保护。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已构成渎职罪、诬陷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
如果南明区法院参与迫害的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自认为是执行上级命令,可以逃避责任,那就错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共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公检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显然是中共想推卸责任,卸磨杀驴,希望能唤醒每一位参与迫害者,你们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古人说:“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迫害法轮大法(法轮佛法),迫害大法修炼者,罪大如天,其罪行不仅仅是局限在人间法律的制裁,更有天理报应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