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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份证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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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警察利用查验身份证绑架、骚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这类迫害主要发生在法轮功学员乘坐火车和宾馆住宿的时候。

曾经遭到类似骚扰、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可以考虑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有关单位和部门。首先可以利用行政诉讼法,控告制作身份证的当地公安局在制作身份证时的违法行为。其次,可以控告各地火车站工作人员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当然在法轮功学员身份证上做特殊标记,铁路系统的身份证查验系统都是恶党在全国统一实施的。

公安部门在制作身份证时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证里面加注了特殊标记,违反身份证法的法定记载事项。火车站将公民验票身份信息违法传送给公安系统报警违反身份证法。铁路验票人员及系统制作人员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1、铁路部门核对居民身份证件没有法律依据,警方违法将铁路检票系统与公安人口查询系统连接在一起。火车站铁路验票系统显示出乘客法轮功修炼者身份信息,因其信仰而报警是对公民的歧视,导致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2、警方人口查询系统不应将录入乘客的信仰法轮功信息及被非法判处刑罚信息与身份证的正常使用相连,违反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身份证法定记载的项目,违法记载公民个人信仰信息,并加以歧视的进行报警。

3、铁路检票系统不应读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违反身份证法第十九条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

4、铁路警察仅仅因身份证系统报警,便在未出示工作证件,未说明理由,未出示传唤手续及检查证件的情况下,对乘客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涉嫌非法搜查罪。

附:《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规定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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