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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邮寄控告信 辽宁鞍山柳亚文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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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柳亚文女士非法庭审,来自北京的维权律师为柳亚文女士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也为法官、检察官、法警及在场的家属讲解了法制、良知的重要性。

柳亚文被非法关押了近十个月。她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我的儿子刚出生,我的丈夫因单位的事情想不开,一觉醒来就变成了精神病。我一个人照顾他们俩十年,精神和体力承受使我的手梳头都抬不起来了,身心的煎熬使我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这时我的亲属给我拿来了一本《转法轮》,我读了之后使我重获新生,我终于从苦海中解脱出来,找到了生命的意义。直到我被非法羁押前,我无怨无悔的细心照顾精神病的丈夫近三十年,我独自把孩子养育成人,让他娶妻生子。没有法轮大法,我做不到这些,我也活不到今天。”

一位律师正要宣读辩护意见,法官却让法警去把律师的资料拿走给检察官,试图不让律师讲。当法警走过来,律师对法警说:你站到一边,我要宣读我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休息时间,律师要去卫生间,这名法警过来找茬,不让律师去。律师与这名法警争执起来。法官过来阻止了法警的无理行为。律师对法官说: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修“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身上,这场争执就不会发生了。”

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官迫害好人被控告

二零一五年年初,柳亚文为他人邮寄信件,内容是相关律师的辩护词、控告信,及受冤狱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对家人被司法机关错判冤判的控告信,控告鞍山市政法委书记梁冰、市610主任谢永芳、鞍山市及铁西区国保大队大队长康凯、王登科、铁西区共和派出所警察张葳、马志卿、铁西法院法官史修岩、铁西检察院公诉人刘梦等。这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告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却在二月十二日被鞍山市铁西区国保大队长王登科伙同铁西区共和派出所警察十多人绑架、构陷,被鞍山铁西区检察院、法院作为立案、起诉、庭审的“依据”。

非常荒谬的是,那些被控告人充当了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官。在柳亚文为他人邮寄的控告信中的被控告人史修岩担任主审法官,被控告人刘梦担任公诉人,被控告人铁西区国保大队长王登科亲自带领十多名警察绑架柳亚文女士,被控告人铁西共和派出所警察张葳、马志卿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多次提审并为柳亚文女士做笔录。有的警察说:“柳亚文寄的控告信,控告的是现任的领导,我们的头儿!”

一名律师在庭审中,要求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法官、检察官回避。法官史修岩、检察官刘梦离开法庭,十多分钟后,他们却又坐回了原来的位置。

另一名律师指出:被控告人不得参与对自己的控告案件。律师指出所有被控告的人参与此案件,都是在第二次犯罪,触犯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说:举报人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举报人应采取保密原则。被控告人想保护自己权益,可以采取以个人名义起诉的办法,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律师要求涉案公检法人员尊重法律 撤诉、撤案

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对柳亚文女士进行立案、侦办、起诉、审判,已触犯了我国的《宪法》第四十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律师语重心长的劝说,希望参与此案件的人员认清形势,真正尊重法律。中国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强加给柳亚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要再执行违法的命令了,不要成为下一个周永康,使自己沉下去!

律师当庭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告诫说:如果检察院能撤诉、公安部门能撤销案件,我会劝家属不去控告你们的罪行。律师还介绍了此类案件的成功处理方式:我经手的此类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的就有两例,还有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的。别的律师经手的此类案件不判刑的也有多起。

律师们真心希望法官、检察官、警官能够真正的尊重法律、保守道义与良知,不要再对法轮功学员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不要再去办这样的案子。

具体责任人:
鞍山“610”头目谢荣芳 0412-2225062、13644200338
鞍山市政府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 36 号 邮政编码: 114000
鞍山市铁西区政法委书记范连宝 办 8257676 宅 5815737 手机 13514228108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 171 号 邮政编码: 114011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
李君 院长 办2983555 手机13898078777
温强 副院长 办2983506 宿6355680 手13605910767
关铁华 刑事审判庭庭长 办2983536 宿6343222 手 136042006780
史修岩(直接责任人)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办2983556 手13941250498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11号 邮政编码:114013

辽宁省鞍山市第一女子看守所:
所长:赵洪波 手机:15698902199 内勤办公:0412-2962559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负责人:
铁西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中 13998093366
铁西区检察院院领导 张雷 13464422111 高勇 13941240100
铁西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袁月 13842252011 18004120528
公诉科科长张禹15541256667、18004120560
公诉人(直接责任人)曹砾月15104129998宅7107695
公诉人(直接责任人)刘梦 手机:13591232823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鞍山铁西区人民路 152 号 邮政编码:114011

鞍山市市公安局:
鞍山市国保大队支队长:康凯 18241280541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负责人: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同顺巷 25 号 邮政编码:114011
铁西公安分局局长金军 办 0412-8257111 宅 5551033 手机 13804200011
(直接责任人)鞍山市铁西区国保大队大队长王登科 手机:13904200240
鞍山市铁西区国保大队警员柴兴慧 手机:13842206188
直接办案人:
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派出所所长马牧 13942273789
办案人:副所长 赵同刚 15698905702 民警 马志卿 15698905986、张葳、刘国红(电话不详)
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派出所地址:鞍山市铁西区星火街16号电话:0412-884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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