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天津宋惠婵遭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天津法轮功学员宋惠婵在滨海新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宋惠婵做了无罪辩护。公诉人无力回应,法庭合议庭择日宣判。

十二月三日上午十点半多才开庭,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声音低靡,有气无力;而辩护律师嗓音洪亮,针对公诉人诬告宋惠婵条条子虚乌有的罪名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宋惠婵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宋惠婵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声音很大,正气十足,门外面的法警一个一个的轮番到门外侧耳细听。后来还来了一个穿着法官袍子的法官也站在门外听。有的法警悄声打开门提出和里面的法警换班,让里面的法警去吃饭,可里面的法警没有出去吃饭,一直在法庭里面静静的听。

在辩护过程中,张律师从主观上、客观上、犯罪构成的客体上和社会危害性上逐一进行了辩护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的辩护是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场合,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律所进行的辩护。从根本上讲,法轮功教人向善,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是行使最基本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而中共才是一个害人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在利用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中共这个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规定,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张律师辩护中说:

宋惠婵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宋惠婵是典型的‘人在家中做,灾祸凭空来’;本案没有宋惠婵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宋惠婵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 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宋惠婵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她的?她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她有没有从该组织处 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公诉人也没有出示宋惠婵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扣押清单中资料不属于邪教宣传品,而是教人向善的。这里的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就是在这个法庭的墙壁上也写着‘心怀善念 天必佑之’‘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这里也在推崇善、忍,而她们法轮功还讲真,说真话。这不好吗?四十岁以上的人都知道五讲四美,讲究真善美。所以学习真善忍有什么错?这何罪之有?而神韵晚会光盘,我国现在的音乐艺术家都在称赞‘神韵是音乐艺术的极致’你们可以从网上搜索一下‘徐沛东 神韵’那里都说神韵表演很艺术,是很精美的艺术,很震撼〝神韵艺术团〞是在真正的恢复五千年传统文化。而宣扬我国传统文化,何错之有?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宋惠婵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被告人的信仰自由。我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 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 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来看,2000年5月10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 说法轮功是X教。辩护人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法院判案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而不是某个前领导人的讲话或新闻媒体的文章。

事实上,法轮功只是一个按真善忍修心向善,强身健体的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练就练,不爱练就不练,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公诉人对宋惠婵的指控纯粹是无中生有,是根本就不成立的。

从第二点来看,宋惠婵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因此,辩护人认为,宋惠婵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她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听了律师的辩护,公诉人不再提邪教组织,而是改为污蔑宋惠婵依然从事非法组织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张律师辩护称,“你们所谓的非法组织是指没有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组织就是非法组织,像现在的老乡聚会,同学会,朋友会等很多都没有经过注册那都是非法组织,现在不是依然有很多还在经常聚会。你说破坏社会主义,现在香港公开修炼法轮功,很多人都在炼。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也在破坏社会主义?要这样就更不是破坏法律实施,就应该是颠覆国家罪了。这不是牵强附会、子虚乌有吗?

“辩护人认为,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目前在我国,某些领导的命令存在着与 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宋惠婵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

宋惠婵在陈述过程中,也一再提出,自己曾患多种疾病,三叉神经痛、经常昏迷头疼的厉害,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所有的病症不翼而飞,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没有错,却多次遭非法迫害。现在台湾、香港,海外一百多个国家都公开修炼法轮功,却唯有大陆不让炼。法轮功是高德大法,自己修炼法轮功没有罪。

在庭审一开始,检察院公诉人照稿念宋惠婵的所谓“犯罪事实”时,宋惠婵的父亲坐在最后,因听不清,只说了一句“听不清,请声音大一点。”而被张洪忠法官要求清出场,宋父不离开,就被法警强行拖拽出法庭。宋惠婵的小妹起来质疑法警对老人的野蛮行为,也被强行拖拽出法庭,并被六七个法警拖拽着一直拖到立案大厅的外面。由此法官张洪忠不顾宋惠婵和张律师的劝阻,强行剥夺了宋惠婵两位家属最基本的旁听权利。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宋惠婵,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在她父母家看护自己2岁半的孙子时被当地国保和警察野蛮绑架,至今已被非法拘禁九个多月之久。呼吁正义之士能伸出援手,关注、制止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莫须有的迫害。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原天津市塘沽区法院):电话。 022-65270911 65270978
办案法官张洪忠022-65270991
书记员杨某022-65270933。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塘汉路1-19号,邮编300451(乘坐833、834、502等路公交车在塘沽第一职业中专下车,北行800米即到;或乘坐132、134、521路在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站下车。)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检察院电话:022-5861269 25852000 25861277
公诉人:李胜春 13820081606
天津政法委书记袁桐利
天津滨海新区政法委书记吕福春
天津市委“610办公室”主任苗宏伟;
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街镇工委书记张传捷.
滨海新区法院院长宋春香
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振清
滨海新区检察院: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10号
代理检察长侯智
滨海新区公安分局: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
电话:022-65309722传真022-65309738 局长张亮
副局长何宁27387890住址:广开四马路格调春天花园1号楼1门601号
指挥部主任李欣悦,住址:华昌大街东盈里5号楼4门601号
纪委书记杨春明,住址:红旗南路观园公寓9号楼3门502号13622166655/23136687滨海公安局
塘沽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庆彪
副局长陈滨13802030729住址:滨海新区营口道10栋4门203号
副局长郭富刚13602170078、25308196住址:滨海新区贻成园37号
副局长窦守强13902091307住址:滨海新区迎宾街福苑里35号楼2门302号
副局长刘洪胜13902130421住址:滨海新区第四大街傲景苑12号楼1门1003号
塘沽分局国保支队:电话022-65300923、022-65300978
队长韩勇022-65300923、022-65299079住址:滨海新区翠亨村B座7门602号
科长李振民022-65300958、13662017678住址:胡家园街中心庄村中盛里104号
警察司东卫13920568549、022-66905946住址:车站北路众智园6栋1门301号
队员:杨玉强:2265770185 于新华、薄立东
塘沽分局新村派出所所长李兴亮;
塘沽分局胡家园街河头派出所:副所长杨树明13920196456
副所长黄继刚
警察:王旭明13820955321王治国、郭伟、邢杰、李宁
塘沽预审科:孙学禄
天津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地址:天津塘沽赵新路1号
电话022-65300763、022-66300517 所长刘洪胜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