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更新: 2016年08月07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有位老年同修准备了几个小纸条放在身边,她说记性不好,准备点小纸条救人时用的。有一天,警察因诉江一事找她时,她就用这些小纸条救了这警察,也保护了自己。今天我把它整理出来,也许对同修有所帮助。

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一、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的一项司法制度正式施行,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立案审查制要改为“立案登记制”,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

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我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三、中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基本人权”,“信仰自由”就是维护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条款,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条款认定法轮功是违法的,也从未给法轮功定性为什么教。相反二零零零年,公安部根据国务院 ﹙中发[2000]5号﹚文件的精神发出,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五、江泽民制定了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对法轮功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很明显这是公然违法的。善恶有报是天理,江泽民被押审判台那是必然的。2014年10月20日,中共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六、为维护宪法第41条,1991年最高检察院作出《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其中规定:公民举报受法律保护;检查机关受理举报对举报人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其调查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察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七、该《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对举报人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检查建议严肃处理。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

八、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规定:各级领导和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对案件的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请托说情。

对公民依法诉江的干预行为已严重干扰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已触犯宪法和法律。希望有关人员对自己负责,依法办事。现在国务院、纪检委等都有罢免、处分干部或公务员的规定。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