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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崔来斌女士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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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鹤岗市法轮功学员崔来斌女士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书》,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导致她及家人遭受严重迫害。 以下是六十岁的崔来斌女士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的事实。

一家三口沐浴佛恩

一九九八年二月,看完姐姐送我的宝书《转法轮》,尘封的心智豁然觉醒,满怀幸运、喜悦久久感叹:原来真法真道就在眼前啊!

当时在大酒店工作的我,从此以后生活焕然一新,每天挤时间学法、炼功;而且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中,一言一行都努力用“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归正,按照师尊的教诲重德修心,争做好人中的好人。

我不善言表,但很要强,特别是性子急。家中的事情基本是我说了算。修炼前我与丈夫经常因琐事吵架,两人互不相让,偶尔还动手。学法后,我懂得了忍耐、善待和理解,更不再强词夺理,遇事脾气渐渐变小,心态渐渐平和,虽也常拌嘴,但很少真动气,家庭越来越融和。

修炼前我工作不怕吃苦,但怕人说。每天在活急、人杂、事多的环境中工作,摩擦时有发生,心中常愤愤不平。学法后,我竭力克制私心,抑制坏思想,不说假话,无论干啥都尽心尽力;与人发生矛盾后,努力找自己的不足,多理解她(他)人,与同事、顾客的关系越来越融洽。

更想不到的是,仅短短几个月的修炼,持续了十几年的便血和久治未愈的白癜风、脸手麻痒、扁桃体炎等一切病症,不知不觉竟都不药自愈!身体轻松,精力充沛,感觉比年轻时还要精神。在“真善忍”的熔炼、实修中,我亲身感受到了师尊的洪大慈悲!

法轮大法的神奇震撼了丈夫和十六岁的儿子,他们也相继学法修炼,而后身心巨变。丈夫多年未愈的气管炎、脸黄、风湿性关节炎等所有疾病很快都不治而愈。儿子不但身体健康了,而且懂得了按着“真善忍”的法理对待人生。之前我心里一直担心高中没毕业就参加工作的儿子染上恶习,他的修炼让我如释重负。
沐浴在浩荡佛恩之中,那段时光我们一家三口非常幸福!

三次拘留、两次劳教

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灭绝性的迫害运动中,只因我说句“炼!”,就被三次拘留、两次劳教,家人也被拘留、劳教。

1、遭非法拘留。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对法轮功铺天盖地的造谣宣传配合下,一九九九年七月28日下午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南义派出所时任所长庄××带领警察突然闯入我家,不容分说就把我绑架到鹤岗矿务局拘留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治安处罚拘留十五天。

2、依法上访被拘留、劳教。同年9月我和三名法轮功学员依据《宪法》进京上访,向政府反映事实,澄清是非,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原以为北京是个讲理的地方。当我们来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附近发现:国务院信访办周围到处是警察,有着装的,有穿便服的,道两旁,树荫下,手拿矿泉水,坐在小 凳上。还有各地驻京的截访人员,四处张望,巡视着来往行人。附近卖冰糕的、跑步的、遛狗的都是警察的耳目,看到有人上访就围过来打探“是不是炼法轮功的?”如回答“是”他(她)们马上就报警。

信访办进不去,我们四名法轮功学员就来到天安门广场,围成一圈准备炼功,以此证明法轮功蒙冤受 诬,却遭一群便衣警察绑架,塞进旁边的警车劫持到一个不知什么地方的一间小屋子里。女学员被铐在床头上,男学员双手被铐坐在地上。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连续铐押了两天两夜后,一同被鹤岗市公安人员押回当地直接关进了鹤岗第二看守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又被转押到关押死刑犯 的鹤岗第一看守所。

在“一看”,每天从早6点~晚6点,我们被狱警强迫坐在地上,腿伸直,双手放在腿上不许动,目视前方,身体成三角型,刑事犯在身边监管着。被坏人看押,心里很难受。更难受的是,天天都有法轮功学员被打骂、被吊挂、被戴支棍、被浇凉水的消息。我和同修们一起绝食抗议中共政府 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端迫害,遭警察、恶人强制灌流食和盐水野蛮摧残。

片警、社区主任、610人员每天都来看守所提审,见面不说别的,就一句问话:“还炼不炼法轮功?”说“不炼”就放人,说“炼”就继续关押折磨,拘留无期限。

我坚持说:“炼!”临近二零零零年大年三十,我被绑架佳木斯劳教所,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劳教两年。因拒绝所谓“转化”,两年中绝大部份时间都是被囚禁在寝号内(同寝还有三名法轮功学员)严管迫害——除了吃饭、睡觉、上厕所,被迫每天坐在小凳上,腰直颈正,双手抚膝,目视前方。不准洗脸,不准刷牙,不准洗澡,不准随便上厕所,不给水喝,不让吃饱饭,吃长绿毛的咸菜,不准给家里打电话,不准家人接见。常因闭目,遭狱警扇耳光,直至二零零一年六月被释放。

3、说句“炼!”再被劳教。二零零一年七月,我回家不到三十天,向阳区610人员和街道主任登门骚扰,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啦?”我说:“炼!”第二天,片警孙洪有找到我说:“你到 派出所去一趟,说几句话一会就回来。”哪知道我一进南义派出所就被孙洪有看管起来。傍晚,儿子一个人来派出所找我,新来的所长刘信东得知后对他恐吓道: “把你也关起来!”儿子害怕,趁刘不注意转身离开了派出所。我被关押了一宿,第三天被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打手们送到鹤岗二看拘留,半月后又一次以“破坏法律 实施罪”被非法劳教两年,绑架到佳木斯劳教所迫害。

在佳木斯劳教所受尽凌辱和摧残

我在佳木斯劳教所受尽凌辱和摧残:

——被野蛮搜身。一进佳木斯劳教所,法轮功学员随身所带的物品就被翻个底朝天,包括内衣内裤全身搜个遍。纸笔、钱币等全部没收。如果抗议,便立刻招来打骂。

——被严管,限制一切自由。法轮功学员被要求不许互相说话,不准随便走动,有事请示报告。安在身边的包夹(刑犯)24小时寸步不离 ,寝号、食堂、车间内都设有监控器,时刻监视、监听、记录着法轮功学员的一举一动。

——被强制洗脑。严管期间,从早6点~晚11点,法轮功学员被集中到“教室”里,强迫坐在小板凳上,腰直颈正,不许眨眼,观看捏造的诽谤法轮功的各种小册子和音像制品。不看、不听,警察们咆哮着冲上来就打耳光,揪住头发就往墙上撞……

——被强制“转化”。为了完成上级的“转化”任务,警察们不择手段地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警察们说:“转化”人数越多,我们奖金就越多。狱警洪伟、李秀锦、刘亚东带领在押的吸毒犯、妓女、诈骗犯等,相互配合,交替围攻,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放弃信仰的所谓“三书”(即:认罪书、决裂书、保证书)。我拒写“三书”,被刘亚东戴上背铐,强迫坐在地上半天时间。

——被强迫穿囚服。我与同寝三位法轮功学员拒穿囚服,被十几个警察用电棍电击后,强行按在地上套上囚服,又用手铐把双手背铐在床头,坐在地上达七天七夜。到第八天,警察李秀锦说:不“转化”,还接着铐。

——被强迫超时、超体力做奴工。给法轮功学员定量每人每天挑小豆几百斤,挑卫生筷子几麻袋,编织汽车坐垫十几个小时。完不成任务就体罚,警察们张嘴就骂,举手就打。

——被强制体检。法轮功学员还被定期强制体检、验血。表面看似关心,实则是在为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配型做准备。(但当时不知道)

在佳木斯劳教所,从早到晚,法轮功学员被强制劳动,被强制“转化”,个个被迫害的面黄肌瘦。

——佳木斯劳教所 掩盖罪恶,欺世盗名。二零零一年中国传统节日八月十五这一天,劳教所的队长何强,警察刘亚东、李秀锦、洪伟等人,在楼下操场上摆上桌子,放上月饼、水 果,组织一群吸毒犯、妓女、诈骗犯边吃、边跳,电视台记者现场录像。法轮功学员被安排在楼上看着他们狂欢。而佳木斯电视台对外报道说:政府十分关心法轮功 学员的身体和生活,佳木斯劳教所的警察与法轮功学员一起欢度传统节日八月十五,这些在桌前吃月饼的都是法轮功学员,她们在劳教所里生活愉快,安心改造。

家人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九月,儿子和丈夫分别被拘留十五天和十个月。一九九九年九月,我进京上访期间,丈夫张宇和儿子在家中被南义派出所时任所长庄××等人绑架到鹤岗市拘留所,以“扰乱社会治安罪”治安拘留。警察对张宇说:“你妻子去北京扰乱社会,你们在家我们不放心,所以就得把你们关起来。”

据张宇回来讲:门窗紧闭的监号内,满屋子都是被抓来的法轮功学员,有坐着的,也有站着的。站着的想休息,坐在地上的就得站起来。当时监号外三十几度高温,监号内闷热得呼吸都困难,尤其再加上号内便桶散发出的浓浓刺鼻气味,令人喘不过气来。拘留期间每人每天发一个发霉的玉米面小窝头,不给水喝。

儿子获释(须在警察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字)回家后得知,他已被单位开除。

儿子走后,张宇等法轮功学员被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春青(主管拘留所、看守所,已恶报身亡)转押到鹤岗市第一看守所继续整治——强制出劳役:种地、盖猪圈、 筛沙子、刷墙、擦玻璃,什么活都干过。一直到二零零零年七月份,一天警察说:“谁想出去就交保释金。”张宇委托亲友借了二千元钱,交了保释金后才获释回家。这二千元保释金,多次索要至今未果。

二零零一年七月儿子被迫流离失所三年多。二零零一年七月,儿子从派出所走脱后不敢回家,被迫流离失所,四处漂泊,受尽流浪之苦,直到二零零五年才回家。

二零零二年四月丈夫被非法劳教两年。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鹤岗法轮功学员利用地方闭路电视插播了“天安门自焚”真相片。市委书记张兴福(已被双规)下令:“宁错抓五千,也不放过一个。” 从二十一日晚开始,鹤岗市公安局统一行动倾城大抓捕。

当日,丈夫张宇在家中被南义派出所警察绑架。包括张宇在内的六百余名法轮功学员,不分男女老少,先后陆续被绑架劫持到鹤岗第二看守所。很快,参与电视插播的 几名法轮功学员分别被非法处以十三年~十九年刑期冤狱。张宇等七十四名男性法轮功学员以“破坏法律实施罪” 分别被非法劳教二至三年,投到鹤岗劳教所迫害。(其中年龄最长者78岁)张宇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三年被释放回家。

我和家人所遭受的上述种种迫害,是被控告人江泽民枉法、乱权施用惩罚、奖励等株连、纵容手段恶意绑架各级党政军、司法系统公职人员违法参与所造成的。江泽民必须承担其犯罪集团成员所犯罪行的所有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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