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东寿光法院非法庭审李素真老人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法轮功学员李素真(年近七十岁)于今年三月三十日在寿光市汽车站被绑架至潍坊看守所,潍坊市“610办公室”(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特务组织)操纵寿光市公检法部门预谋判刑。

七月十三日寿光市法院曾在不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开庭,辩护律师将一审法官陈立宏违法开庭行为控告到上级检察部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潍坊市寿光法院再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素真,审判长由副院长王维春担任,公诉人是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建国,另有审判员(女,方脸戴眼镜)、书记员(郝建芬)、押解警察等共九个检察院、法院部门人员在场。从十时许宣布开庭,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庭审一直到十一点四十分结束。

中共法庭对李素真的起诉依据是所谓的刑法三百条。所谓的证据是李素真在寿光汽车站给人发了两份材料和一张神韵光盘,随身携带的一个包里有真相材料和光盘,并有证人指认。李素真当庭否认全部指控,称所有证据都不属实,所谓的询问记录也不是自己签的名,自己无罪,要求他们立即放人。

其实,即使所谓的证据属实,也只能证明李素真在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辩护律师称被告人不同意举证内容,要求公诉方拿出实物证据,并要求传唤证人到场,面对律师的质证公诉方基本上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又提出几份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是一个人的笔迹,其中的一份记录缺头少尾极不规范,这些都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要求无罪释放李素真。

在最后辩护发言中,律师从个别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等方面慷慨陈词、一气呵成,还指出一个年老体弱的老太太有什么能力去危害社会,又如何去破坏法律实施,最后严厉指出本案公诉方所列证据、举报指认、证据鉴定、讯问笔录等方面均存在大量漏洞和疑点,如果法庭凭借上述证据、笔录就给被告人量刑定罪,那将是法律界的耻辱,各位法官的良心应受到审判。

律师辩护中,正气十足,在场的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只是安静地听着,律师的发言几乎没有被打断。

被告人陈述中,李素真高声奉劝在场的检察官、法官停止迫害法轮功,再次要求立即放她回家。最后王维春宣布休庭,未宣判。


主要迫害人信息:
寿光法院:
王光才0536-5112586 13615366838

王维春
王维春 0536-5265667 18553612889 13906366115
(本案主审法官)邮箱:sdsgcsy@sina.com

王志军18553612768 0536-5197566(刑庭庭长)
陈立宏 18553612976 (原主审法官 刑庭副庭长)
张丽华18553612769(刑庭副庭长)
董凤丽18553612772(刑庭副庭长)
张治中18553612775(刑庭副庭长)
刑庭这5人都多次迫害审理法轮功学员

检察院:
孙炜 0536-3012406 15153680017(检察长)
王明才0536-3012453 13721988066 (检察院公诉科长)
藺东明 18506361636 (本案批捕责任人)
杨建国 18506361639 (本案公诉人)

潍坊610:
张志才13906367166 (潍坊610主任)
曾兆亮 13863648770 (潍坊610副主任)
苏立克 13792679796(潍坊政法委书记)
寿光公安局:
局长孙亚峤13605363220办0536-5295688
副局长宋立文13505366786办0536-5298851(负责“610”
公安局国保大队:
办公室0536-5298766
副大队长郭洪堂13506492688办0536-5298300(直接责任人)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