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公诉人同时从一个门走上法庭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时,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贾海英、孟呼伦、李萍。律师当庭一再指出公诉人所诉法律依据不足,法官只得宣布休庭。第一次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官和公诉人却从同一个门走上了法庭。对此,律师表示:法官和公诉人同时从一个门出入有违宪法公平正义,要求法官和公诉人回避。法官只好尴尬地再次宣布休庭。
法官与公诉人从一个门里走上法庭,看似不起眼的一个细节,却包含了太多非法的内容。中国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控审分离原则,意思就是法官和公诉人在办案过程应各自独立,不能合作,如果合作了,就等于法院与检察院合伙审判被告人,对被告非常不利,显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在正规的法庭布置上,不但有专供法官使用的合议厅室,及法官特有的通道,还有专门给公诉人使用的公诉人室。即使没有,法官与公诉人也要避嫌,不能在一起商讨案件。如果法官与公诉人一起走上法庭,那说明什么?不正说明他们在一起进行了不正当的勾结了吗?这是严重违犯庭审原则的事。
众所周知,中共诬判法轮功学员时,根本就没有法律可依,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上找不到一条与法轮功相关的条文。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也就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指出公诉人依据法律不足,法官就应该做出对法轮功学员无罪释放的判决,可是二人竟然借休庭到一起谋划去了。
法官、公诉人勾结陷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当然不是这一例,我们看下一个案例。
法庭上约起饭局来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时许,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在一楼的法庭对法轮功学员章军、明绍林非法开庭。到中午时,审判员蒲勇君(音)竟然约出庭的检察官一起吃晚饭,检察官未置可否,表示微笑。
下午三点开庭前,审判长也在,审判员蒲勇君又约检察官吃饭。开庭时,律师认为他们约吃饭的行为,影响了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互相制约的作用,要求他们回避,被审判长无理驳回。
大家知道,法庭是神圣和庄严的场所,可是中共的司法人员竟然在法庭上约起饭局来。法官和公诉人在开庭的间隙这样约饭局,是为了对这次开庭的所谓成功而庆贺,还是为了其它案件的互相照顾而酬谢?既然有这样的约请,那么在庭审时怎能做到双方各自独立的办案?
越俎代庖的法官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吉林省农安县法院非法审判刘伟、张国珍、杨洪彪、修继学、常宝军、王亚娟、杨维娟、苏秀福等八位法轮功学员。从宣布开庭到审理结束,只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审判过程中,在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却不许被告人讲话,也不许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在公诉人宣读证据的时候,法官郭庆玺因嫌公诉人读的慢,竟然越俎代庖,自主替代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人没有读完的证据。
这样的开庭恐怕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哪有法官代替公诉人读起诉书的?这不是笑话吗?那还设那个公诉人干啥?干脆直接由法官一人总揽多好,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法盲法官胡敲法锤
现在的通讯这么发达,法官和公诉人在私下的来往谁能知道?在有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就在一个院内办公,根本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公开勾结。上述的几个案例充分说明,这些法官和公诉人对法律的践踏程度。
那么,那些在法庭上没有勾结的法官和公诉人,他们在私下就真的没有勾结吗?这样的勾结可谓比比皆是。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四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对二十八名法轮功学员秘密审判。对这么多人审判,竟然不通知家属。法庭上处处都是违法的表现。当公诉人公布所谓申春花的证人证言时,读到:申春花利用×组织在×年×月至×年×月期间传递……。申春花当庭指出×年×月至×年×月,我因剖腹产去娘家(不在本市)坐月子,哪来的这些事?
这样明显的矛盾,法官应该当庭问清楚,究竟是不是伪证,因为这关系到法轮功学员是否有罪的问题。公诉人更有责任说清证据的真伪,及对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可是面对如此大的破绽,法官不但不主持公道,竟气急败坏地用力敲起了法锤:噹!噹!并且叫嚣道:“藐视法庭,继续。”
接着,又读到申春花在×年×月和×××、×××在一起,申春花当庭又指出×年×月我在外地娘家坐月子,这些不属实。法官又象发了疯似的“噹噹噹”的敲着锤子,吼叫:“藐视法庭,扰乱开庭秩序,从重处理。”
究竟是谁在藐视法庭?公诉人用伪证诬陷好人,是不是对法庭的藐视?法官偏袒公诉人,是不是藐视法庭?老百姓针对对自己的诬陷辩解一声就是藐视法庭了?就这样,申春花竟然被诬判十一年。
在中国,法官和公诉人为什么能够这样勾结?因为他们是中共的法官和中共的公诉人,属于同一个主子,中共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得干什么。表面上说的是控审分离,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冤判,走的全部都是这个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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