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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马成英等三人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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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新疆报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疆乌苏市法院对三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马成英被非法判六年,杨万军五年,张成军三年半。三人均已上诉到塔城地区中级法院。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六),乌苏市法院在没有通知律师的情况下,对马成英、杨万军、张成军秘密非法开庭。律师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告。同年九月,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对马成英、杨万军、张成军的案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乌苏市法院又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马成英、杨万军、张成军。在法庭上,马成英的律师以充分的理由申请公诉人赵华回避,而主审法官于平即刻问律师,律师能申请回避吗?律师回答: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31条规定,律师可以要求回避。于平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如何审理案件?当时于平很尴尬。

由于检察长不同意赵华回避,律师又提出要求对此决定复议。因复议需经过检委会,主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因于平自己在法律上的无知,造成本人难堪的场面,在安排开庭时间时,将此情绪迁怒与律师,当时告知律师二十八日开庭,马成英的律师王全璋说:“二十八日不行,我已拿到昆明法院二十八日开庭的通知书,请另安排时间。”主审法官于平非常生气,愤愤地说“不同意”,让书记员给四位律师发开庭通知书,并说“爱来不来,我们已经通知了”。四位律师谁也没有签收。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个律师联名写了控告信,寄往乌苏市法院院长、书记,司法局及最高法院举报中心等处。

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乌苏市法院在没有任何律师的情况下又非法庭审,马成英、杨万军、张成军三位法轮功学员自己给自己辩护,马成英还写了个辩护词,但法官让法警去暴力抢走了她的辩护词。

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乌苏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作出了非法判决。

主审法官于平(于平 电话 0992-8538090 手机号 13289926888 18699225777 )、审判员候永江,人民陪审员吴红。
公诉人赵华、满正新。
乌苏检察院科长 巴登加甫 18097731125
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地址:塔城市团结路23号 邮编:834700 区号:0901。
刑庭庭长:李岩,法官,李凯(6280218办)(6280332办)
法院党组书记:张建科,政治部主任:张彰。
院长:奴尔泰。伊纳亚提,副院长:寇华,纪检组长:丁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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