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琴讲述了当天被绑架时,在河西派出所被酷刑折磨,遭恶警田立亮、李彦春、崔兴国拉扯殴打致不能走路,并被田立亮一巴掌打掉一颗大牙,满口鲜血,至昏迷,强制按手印的经过。高玉琴正在通过法律途径,控告相关执法犯法者。
高玉琴女士在学法轮功之前身体非常不好,多年的偏头疼、风湿性心脏病、胆囊炎、低血压、关节痛等。常年打针吃药,每年医药费上千元,多年求医问药未见好转。学法轮功以后,她的身体好了,多年的陈疾不翼而飞了,而且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她时刻用“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与乡邻和睦相处,处处与人为善,帮助他人,村民们都称赞她是一位大好人。
就这样一位善良的普通农村百姓,却多次遭到公安局国保大队的非法抓捕迫害。2014年5月12日国保大队再一次绑架了她,并非法关押在牡丹江第二看守所至今。相关人员构陷迫害她的所谓“案子”已被移交到穆棱市法院,高玉琴女士面临非法开庭。
家人为高玉琴请北京律师王宇、重庆律师唐天昊,律师多次来到牡丹江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高玉琴,均遭看守所无理拒绝。在检察院反映情况时,偶遇来牡市办案的李春富、李敦勇律师。于是律师们一起去公安局要求会见权,却被牡丹江公安局扣留7个小时。绑架律师的特大新闻引起全世界关注,各大新闻媒体纷纷刊登了此消息,新唐人电视台电话采访了王宇律师,并做了视频报道。
9月15日王宇律师在山东张凯律师、张维玉律师的陪同下,前往穆棱市法院阅卷,还是无法见到相关案件负责人,于是律师们决定在法院打卡机前等承办法官郝桂菊,但只见到了法院院长龙云波,院长只是表示会处理给答复,便匆匆离开了。负责高玉琴案件的承办法官郝桂菊于后门走脱。“会见难,阅卷更难”。高玉琴家属几乎每天去法院找承办法官郝桂菊,从来不见其踪影。堂堂的法院,为什么接了案件不敢见当事人家属,不敢见律师?因为案子有问题,根本不够批捕。
牡丹江地区部份公检法人员,已经失去了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完全被官僚权贵利用,只维护这些官僚权贵的利益,老百姓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现在一些正义勇敢的律师,他们不畏公、检、法的执法犯法,毅然站出来为含冤受屈的法轮功学员伸张正义。王宇律师的朋友也曾劝她,为什么坚持为冤假错案做代理律师,受累又有风险。王律师说:“我只是做了一个真正的律师而已,我接的案件自始至终都是依照法律行事的。”此外,部份执法者也清醒了,检察院人员公开表示一定要督促公安和法院纠正过去的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办案。这些年来对法轮功铺天盖地的栽赃与打压,相关执法犯法者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1998年10月中国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当初发动迫害法轮功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25日中共魔头江泽民在会见法国《费加罗报》的书面采访讲话和同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这些都不是中国的法律,都不能成为迫害法轮功的法律依据。
公、检、法在办理法轮功案件时,为什么都是在背地里进行呢?背地里抓人、背地里起诉、背地里判刑,他们为什么不敢公开开庭、让大众都来听听法轮功到底犯了哪条法律呢?他们为什么连律师都不敢见呢?因为他们才是在违法犯罪。
在与各部门交涉的过程中,也遇到几位良知尚存的人,出于对他们的安全考虑,这里不便提到他们的姓名。他们能不畏强权、不给丧心病狂的“领导”们当打手,完全站在正义和法律的一边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这样的人才是人间法律真正的捍卫者!
善恶有报,在此也希望那些公检法人员能明白法轮功真相,善待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的未来。
牡丹江市穆棱市新任国保大队长 孙雅君,办公室电话0453-3186330,0453-3186331手机13945376898
国保大队恶警(几乎每次绑架法轮功学员都有他 朝鲜族人 ) 崔兴国办公电话0453-3186333手机13766639696
李艳春:办公电话0453-3186333手机 13945320989
张永利:办公电话0453-3186334手机15945976661
董彦:办公电话0453-3186334 手机13945351611
主管迫害副局长 周伟:办公电话0453-3186342,手机13069788866
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0453-3121105
穆棱市看守所:0453-3137912,0453-3121302
项金海:办0453-3122544,13845389066(可能是所长)
王永范:13089857957
杨志刚:13199333262
赵力:13091823188
徐峰:13089857666
穆棱市公安局
局长 :办公电话0453-3186399
穆棱市610办:0453-3134469
副主任 刘武、孙谟清 主任
范为民:15246371788宅0453-3124155
穆棱市政法委办:0453-3122800、0453-3123919、0453-3128823
书记 李晓光:办0453-3136399,13845332815
副书记 潘文化:办0453-3123919,13945351077
副书记 徐立友:135145100
牡丹江市穆棱市检察院
地址:穆棱市八面通镇土环街21号
邮编:157500
姓名 手机 办公室 住宅
中共党组成员
孔祥铎 18845303333 0453-3128505
李殿元 18745378888 0453-3128507 0453-3126527
苏仲军 15846469777 0453-3125006
刘永柱 13845317777 0453-3121602 0453-3128777
李风斟 13763628899 0453-3136852 0453-3125366
谭少武 13354539777 0453-3128566
王宝山 15945478338 0453-3122400
曹贻锋 13904832666 0453-3128566 0453-3131968
检委办
王雁侠 13045314908 0453-3121122
办公室
任伟刚 13359691858 0453-3137368 0453-3128858
徐殿奎 18245355777 0453-3128518
陈岩 18346312990 0453-3123892
于婷 18645395487 0453-3128518
政工科
李琳 13766618017 0453-3122400
侦查监督科
千玉环 13634637988 0453-3134902
武嘉华 13946359639 0453-3134902
张志明 18745377100 0453-3134902
马晶伟 15846475866 0453-3134902
公诉科
赵金玉 13945399032 0453-3122682
徐华威 13766633988 0453-3122682 0453-8899888
屈芳 13845373304 0453-3122682
刘艳霞 18745377712 0453-3122682
周莹 18845363366 0453-3122682
18745377600
附一:高玉琴致牡丹江市检察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高玉琴,今年53岁,是黑龙江省穆棱市河西乡二站村的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现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以下是控告人被警察绑架迫害的遭遇。
2014年5月12日下午三点多,我在家里刚洗完衣服,突然闯进来大约七、八个人,他们有穿便衣的、有穿警服的,其中有我认识的有穆棱分局的警察孙亚君、崔兴国、李彥春、田立亮等人,他们进来就开始到处翻我家的东西,翻完之后,就把我家的东西都拿走了,然后就要带我走,这一过程他们没有出示警察证、传唤证、搜查证、扣押清单等相关手续,因此,我坚决不走,就上来两个男警察(一个穿警服、一个是便衣)把我拖到车上,拉到河西派出所。到派出所之后,拉我到房间里,后来又把我送到医院检查身体,之后又把我送回河西派出所,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我不按,就有四个人(崔兴国等)按着我,田立亮一巴掌重重的打在我左脸上,把我左侧最里边的上侧的大牙打掉了,流了很多血,并且把我的手腕、大腿都按青紫了。
控告人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宪法》的保护,被控告人田立亮、崔兴国、李彥春、孙亚君等人明知控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采用犯罪手段打击控告人,在审讯过程中为达到让控告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目的,对控告人拉扯、殴打,逼迫控告人在没有经控告人确认的笔录上签字。根据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在此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和领导能主持正义,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田立亮、崔兴国、李彥春、孙亚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高玉琴
2014年9月17日
附二:高玉琴的两位律师给当地检察院的联名控告信:
致牡丹江市检察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唐天昊,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 2305 9162
控告人:王宇,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 1107 0328
被控告人:郝桂菊 ,穆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被控告人:关宏,穆棱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
控告事项:1、郝桂菊违法阻碍律师阅卷。
2、关宏未履行监督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2日下午,控告人前往穆棱市检察院了解代理高玉琴案件进展情况,得知高玉琴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已经被移交到穆棱市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为被控告人穆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郝桂菊。然,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在外开会,控告人希望书记员代为接收办案手续,但未获同意,一定要控告人交给郝桂菊。控告人于是希望邮寄送达,故前往法院斜对面的邮政所邮寄,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寄往法院常常拒收EMS。
8月13日下午,8月14日上午,控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去穆棱市人民法院希望递交办案手续,也曾将其法院各个领导的工作电话逐一拨打,仅仅只有监察室王京龙电话能够接通,但其表示无能为力。后获悉郝桂菊的手机号码,控告人也多次拨打但未联系上。控告人后让高玉琴的女儿帮忙递交手续,几乎天天前往法院交涉,后由穆棱市人民法院某副院长接收办案手续。直至今日,高玉琴的女儿及控告人仍未见到承办法官郝桂菊。
2014年9月15日,控告人再次赶到穆棱市人民法院,希望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阅卷,控告人仍旧避而不见,从法院后门避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控告人认为郝桂菊严重违反该法律规定,不具备一个法官应有的业务素质。
2014年9月16日,控告人前往牡丹江市检察院控告此违法情形,牡丹江市检察院帮助联系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关宏,要求其依法监督穆棱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情况。随后,控告人前往穆棱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关宏然后将情况向郝桂菊核实,得知情况属实。但关宏向控告人大说特说,此案件的政治性,敏感性,需要慎重。控告人回答:律师依法阅卷,是属于正常的履职,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即使是慎重,控告人已经一个多月未阅卷,然法院一审审限才两个月。难道律师不慎重吗?还要让律师如何慎重。关宏却避而不谈刑事诉讼法,仅仅谈本案的特殊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查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关宏严重违反以上条款。
希望贵机关及时处理并回复控告人相关情况,翘首以盼。牡丹江市非法外之地,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此致
牡丹江市检察院
控告人:唐天昊、王宇
2014年9月17日
抄送:穆棱市检察院,穆棱市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