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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连金州区法院偷偷判刑七年 夏元新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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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夏元新的家属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接到看守所的电话,才得知夏元新已经被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诬判七年。律师表示这是报复性的行为。夏元新提起上诉。

大连金州西河市场六十多岁的夏元新,二零零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在单位里工作任劳任怨,脏活累活抢着干,年年被评为先进生产者,他是一个能处处为别人着想的人;他妻子体弱多病,所有的家务都是夏元新一人承担,买菜、做饭、洗衣服等,是个邻里称道的好丈夫。夏元新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家中被金州区光明派出所绑架、非法关押,在邻居及亲朋好友中引起轩然大波,邻居们说:“抓这样的好人,共产党这不完了吗?”

夏元新家属探视权一直被剥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当天赶上停电,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所有法庭都停止庭审、择日再开,唯独对夏元新却要坚持开庭。夏元新的妻子央求:“不让我进去旁听,哪怕让我进入庭外,看他一眼也行。”却被法警拒绝。夏元新的妻子顿时瘫倒在地。

下面是夏元新的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夏元新,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大连福兴制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房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618号,2013年8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上诉人夏元新认为大连市金州区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错误判决上诉人有罪,并处以重刑,这完全是对上诉人正当行使辩护权的报复,为维护个人权利,捍卫法律尊严,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决上诉人无罪。

一、原审法院开庭程序粗暴专横,严重侵犯上诉人辩护权利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审判长王忠卫态度恶劣,禁止上诉人讲话,并屡屡打断辩护人发言,肆意剥夺上诉人和辩护人的程序权利。

法官,应该是公正理性的审判者和居中的裁决者,而不应该明显偏袒任何一方。王忠卫完全没有找到这一角色的位置,在法庭上完全取代了公诉人,自始至终与上诉人和辩护人激烈争辩,且行为言语粗俗无理,对辩方带有强烈敌意。他似乎没有任何耐心听我们讲话,只是匆匆忙忙走程序。

我们强烈要求上诉,请上级法院依法纠正这种粗劣的审判方式以及它必然产生的错误判决。

二、原审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没有要求公诉人提交证据原件,所有“证据”都是复制品和替代品。上诉人、辩护人对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及合法性均提出强烈置疑,并坚决要求法庭依法责令公诉人提交证据原件、通知证人出庭,审判长粗暴地驳回了辩方的正当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出示的所谓“证据”不合法,不真实,完全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其中,物证照片含混不清,书证照片看不到内容,证言笔录难以令人信服,原告妻子及女儿的证言笔录被作为指控上诉人有罪的证据,上诉人要求妻子女儿出庭作证,上诉人妻子女儿也来到法院要求作证,而法院拒绝了上诉人及妻女的要求,理由是“法院认为没有必要”。

三、原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

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有罪,且处以重刑,这是原审法院粗劣审判方式的延续和结果,同时也是对上诉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恶意报复。

法官角色的错乱,直接导致了一审开庭的不公正和不理性。审判长王忠卫在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争执中,已经完全忘记了自己应有的客观和中立,怒气冲冲,气急败坏,如此情形,我们怎么能期待他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令人作呕的假“公开审理”

本案依法属于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审法院也在庭前作了公示,本案将公开审理。然而,开庭当天,法院门前戒严,警察拉起了警戒线,将本来就不多的旁听者拦在门外。这不是公开审理。这是对公开审理制度公然的篡改和羞辱。

法院,是民众寻求公平正义的地方。法律,是司法的准绳;求真,是法院的底线。一个在开庭程序上公然作假的法院怎能让人相信它会在事实上求真,又怎能让人相信它会在法律上坚守原则呢?

我坚决否定这样的判决,就是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与法院的角色定位相背离。

法院如果不从点点滴滴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其所作所为甚至令普通民众所不齿,它已经不再是法院。法官这个角色已经被金州区法院糟蹋了,这远比个案的成败尤其令人担忧。

故此,本人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信赖,基于对上级法院能够坚守法治底线的期待,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违法审理和错误判决,还法治以清明,还个人以清白。

上诉人:夏 元 新

2014 年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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