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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践踏法律与人权的广东茂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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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各地610非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操纵公检法陷害法轮功学员。

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茂名地区是广东省法轮功学员遭受严重迫害的地区,在四个非法判刑案件中有六名法轮功学员分别遭受三至四年不等的无理裁判,这些冤判案件给众多法轮功学员家庭带来了深重灾难及重大伤害。即使有的上诉至茂名中院,但中院黑箱操作,并不开庭公开审理,便匆匆维持原判将人送至广东省女子监狱。即使有的法官深知法轮功学员无罪,他也表示无能为力。

事实上,法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中共政策,即使中共政策是违法的。中共宪法只规定了司法的相对独立权,而非司法独立;即使是相对独立权,又只限于法院,并未赋予法官独立权,借口是法官们素质不高(就是这样的规定,也还只是纸面上的)。重大、“敏感”或者疑难案件,主审法官要服从审判委员会,下级法院要请示上级法院。当庭审理基本上是走形式。

有众多的案例证明,凡是和法轮功有关的“案件”,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权自主处理,必须听命于“610办公室”。检察官、法官也无法真正的依法办事,在610的胁迫下,明知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好人,唯上级命令是从,枉法判决,开庭庭审如走过场,如演戏。当有法轮功学员家属要求检察官出示起诉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时,检察官说:是法官判的,你找法官去;当有法轮功家属找到法官,并指出所谓两高司法解释是越权解释,无法律效力时,法官却说:你不用跟我讲这些,我听上级的。

法官、检察官唯上级命令是从,并不是真正依宪法和法律办案,这些法官、检察官扮演的是替罪羊角色。即使找到人大信访,他们也只会说有关法轮功案件他们只有转给610。

在梁桂芬案上诉至茂名中院,由于申请所有中共党员回避,中院休庭期间,为了使公检法人员早日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从而给他们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未来,梁桂芬家属特提前将辩护词和梁桂芬女儿写给公检法人员的呼吁信送给有关机关,希望他们停止迫害,别再给自己及子孙留下遗憾!

二零一四年三月梁桂芬家属向茂名市检察院、中院、人大、妇联等机关提前递交了辩护词和呼吁信,并于三月二十一日早上来到了茂名610办公室,只有一名女工作人员(她不愿说出自己姓名)接待了家属,说主任他们都去广州开会,只有她一人在这里。当家属问主任怎么称呼时,她不答,反问家属身份。当家属将辩护词送给她看时,她瞄了两眼便不再看了,并说:“这些东西我看还可以,要是主任看了,你们今天都出不了这个门了。”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下午四点钟,电白水东东阳北街居委会人员方琳(音,女)和王某(男)带领电白县六一零主任郭某,同时跟来的两名身穿制服、自称是派出所警察,闯入家住在水东东阳北街的李坤(梁桂芬丈夫)的姐姐家。这伙人从梁桂芬上诉案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开庭后第三次串门骚扰。最后这伙人临走时,郭某带着威胁的口气说:你不要随便带人四处去,到时后果你自负。也许他也是受了上级610的指令对梁桂芬家属说了这番话。可惜这些莫须有的罪名都是经不起法律分析且荒谬的:

1、其实梁桂芬家属只不过在依法行使辩护权及信访权,无论任何组织及个人均无超越宪法及法律之上的特权进行干涉及阻挠。在家庭遭受严重迫害的情况下向有关机关信访,申诉、反映情况何罪之有?关于辩护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而且,有关部门有义务提供条件……比如,法院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得以充分实现。

2、上访。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是不是仅仅因为家属持有某类观点,批评,申述,控告,检举权就可以自动被剥夺?而在任何一个国家,此类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国际人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国不是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吗?

3、再有电白县六一零主任郭某指出梁桂芬犯的“罪”竟然就是组织这么多人在家学法轮功。聚会,梁桂芬八十九岁的婆婆有一些七八十岁的朋友炼法轮功,她们有时聚一聚。这居然也成为一条罪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国有哪部法律规定了持有某类信仰的公民不能自由见面?是不是他们就该从社会上消失而被强制看管呢?

面对法轮功学员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法辩护,有很多公、检、法办案人员包括610的工作人员都有一句经常挂在嘴边的挡箭牌:我听上级的,你不用跟我讲这些,你不用跟我洗脑。但你要深知:并非每一个来自上级的指令都是正确的。

610作为幕后黑手,它又是狡猾的,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你知道为什么各级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有口头指示,而没有任何文件吗?这就是为了到关键时刻把责任都推给下面。恶报来临时谁也无法替代你,朋友,任谁、任你也不愿替它背黑锅、当替罪羊吧?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早就规定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把“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抛出,作为“替罪羊”来“平民愤”,转移危机。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替罪羊”量身定制的。至此,党玩了个花招,撇清了自身,将迫害法轮功的罪责全部推给了所有相关的各级参与者。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的“六一零”、公、检、法、司人员妄图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真的是“帮党数钱被党卖”!

现在,许多负责执行迫害法轮功的一线人员有一种误解,好象在迫害法轮功这件事中他们只是“下面办事的”,即使违法也不必负法律责任。其实这是误解。如上述《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这一条规定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实际上就是谁干由谁负责,谁具体实施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那个“上级”也罪责难逃。人人心里都有杆秤,难道你就坚信你的上级不会把罪责推到你的身上?

中共一份迫害法轮功的机密文件在海外媒体曝光,证实中共多年来一直积极销毁迫害证据,并使用口头命令的方式传达迫害指令。中共从迫害法轮功开始,公开的只有对法轮功的造谣宣传,但具体迫害指示永远是内部文件。很多命令都是通过610秘密下达,它们的文件被列为“绝密”级别,并采取“原文回收”的方法销毁。一边迫害一边销赃,是他们害怕被外界拿到证据日后遭到清算。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给邪党卖命,颠倒黑白,宣传仇恨,昧着良心做事,不是太傻了吗?你说在中共的手下,它给我钱,不干没办法。可是中共没安好心,它要你宝贵的命,你愿意献给它吗?其实你真正守住良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保护善良,谁都会佩服你,因为你站在了正义的一边,“邪不压正”是永恒不变的一句话。

刚刚过去的二零一三年,是令政法系统参与迫害者心惊胆颤的一年。薄熙来被判无期徒刑,十八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虽然罪名有异,但实际绝大部份是江泽民、周永康的追随者,是迫害法轮功的骨干。各级政法委官员被双规、逮捕的多达四百五十三人:其中公安三百九十二人,检察院十九人,法院二十七人,司法系统五人,非公检法司系统十人,还有十二名政法高官自杀。这是政法委给高层的报告统计。

我们谁都不是孙悟空,每个人都是父母所生,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家乡人,哪个没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想想你们给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家人亲朋好友带来的无尽痛苦……

最后正告善劝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610及公检法司人员:不要以为你的上面只有上级,上级上面还有国法、还有善恶必报的真理。

你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犯了罪,大法的师父可以原谅你,大法弟子也可以原谅你。但是,善恶必报是任何人都不可回避的天理。一个人无论是出于本意,还是受了别人的教唆和蒙蔽,做了恶事,害了人,犯了罪,能在将来不接受天理的报应和法律的制裁吗?这个宇宙的理是很公平的,在这个世界上无论谁做了什么,都得自己去承担;无论做了什么,都得在业报中偿还,这是一定的,这不是法轮功学员要对你如何,是法律要追究你的违法责任。这是善恶必报亘古不变的天理所在,这并不是恐吓谁,欠债要还钱,欠了债就得还,只是迟早而已,现在不还将来都要还的。面对将来法制健全的人类社会,你们罪责难逃,你们所做的一切在国际上都有记录,未来的人们也同样不会放过你们,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待到世人都觉醒,从内心深刻认识到中共的邪教本质之时,就是你们的罪恶被清算之日,到时你们会真正认识到是你们在利用了中共这个真正的邪教破坏了宪法和法律实施。这也是你们种下的因果。

附:梁桂芬的家属向有关部门递交的辩护词:

这是梁桂芬案的辩护词,为了让你们早日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从而给你们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未来,特提前将我的辩护词送给你们,请你们在百忙中挤出时间耐心看完,别再给自己及子孙留下遗憾!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被告梁桂芬的家属,我接受(2013)茂港法刑初字119号一案被告梁桂芬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现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采纳。

一、修炼法轮大法无罪。

第一、《刑法》三百条及两高司法解释只适用于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适用。

依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已认定了十四种邪教,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所有涉及法轮功问题均与本案无关,是否修炼法轮功?这一问题所有公检法人员没有权利这样问我,我也有权拒绝回答,因与本案无关。公民信仰什么与不信仰什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

第二、我根本就不承认所谓什么“审判”。行使申请回避权是我否定非法审判的法律措施之一:故我提出申请不能保持中立的、不能忠实于法律的法官(如所有中共党员)回避。

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

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限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回避。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在开庭阶段,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做最后的陈述。

在开庭阶段,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我们认为,即使没有上述第1、3、4、5种情形,作为法轮功学员仍可以第2种情形,即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为由,要求对法轮功不能保持中立的审判人员回避(如要求审判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回避。中国法官中以中共党员为主体,当然,中共党员中也有公正者,非中共党员中也有偏见者。),除非审判人员公开表示其忠实于法律、独立、公正之立场。理由如下:

1、“法治”是“法律的统治”。众所周知,中国当前这场“反法轮功”运动,没有任何宪法和法律依据,反而,乃是窃据国家权力的江氏集团践踏宪法和法律而发动的;其性质之野蛮、其范围之广泛、其过程之残酷、其手段之卑劣、其程度之惨烈,古今中外对信仰之迫害无出其右者;这完全是违宪的、非法的。

2、由于中国的“党国体制”,××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是公开的谎言;司法系统已沦落为江氏集团“反法轮功”的工具,无丝毫正义、公正可言,自然,其正当性、权威性荡然无存。。而且,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法官独立地位。当今中国已有的、需要的和培养的法官是什么样的呢?首先一条就是所谓“政治坚定”,而当今“政治坚定”的首要表现,就是要支持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的野蛮政策。此种“政治坚定”之要求,不仅公然践踏法治,而且也是对法官个人良知的戕杀。这样的司法系统,绝对没有资格审判法轮功学员。当然,法轮功学员讲清真象、救度众生的行为,从来都是合法的、正义的,绝不需要什么审判。

与中国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并彰显其反动的,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或曰“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对“司法独立”的确认。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和司法官独立两项具体含义。这里,我们不妨来看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8年《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对“司法官”独立的界定:“法官个人应当自由的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的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同时,在法治国家,法官不得参与政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3、中国“反法轮功”运动具有全民性,任何(公开)拒绝认同江氏集团对法轮功之非法定性的人,都(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打击、迫害。在中国法官人群中,仅因坚持法轮功信仰而受非法处罚包括刑罚者,大有人在;反之,对法轮功学员枉法裁判者,往往受到嘉奖、升级、晋职。总之,对法轮功之态度,与法官个人利益密切相关。

4、固然,我们充分了解中国秉持正义法官的艰难处境;但是,个人利益绝不是法官裁判事实、适用法律的出发点;忠实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使命所在,否则,可以另选其他职业。这既是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个人道德良心的必然选择。

当然,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申请回避权得到实现会有一定困难,但,这也是我讲真象的一种方式。因此,作为法轮功学员行使申请回避权,既是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是对国家不正因素的截窒,更是对法官个人良心的呼唤及其生命的挽救。

另:申请回避,不仅限于法官,其他相关人员也可如上申请回避。亦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切相关人员,皆在申请回避之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即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察、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法轮功学员未破坏法律的实施。

法轮功学员修“真、善、忍”,遇事找自己的原因,对政治也没有诉求。在长达近十五年的苦难中,也未见哪一个法轮功学员有过激行为,去破坏法律的实施,报复国家,报复政府,报复司法工作人员,未见自焚(2001天安门自焚已被国际社会证实是伪案)、未见杀人放火。相反,法轮功学员一直是平和的,即使在残酷的迫害下,也只是不屈不挠的在讲述真相,告诉世人“法轮大法是好的,真善忍是好的”,法轮大法弟子是被冤枉的,被迫害的,等等这些真相。如此合法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讲述自己的苦难遭遇,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呢?

三、前政治局常委,前人大委员长乔石调查报告的结论。

1998年年底,乔石依中共中央组织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调查报告,认为:“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达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节省上千亿的医疗费”。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四、迫害法轮功学员有罪。

(一)迫害法轮功依据违法。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依据,除了其不成法律依据的个人信件及讲话外,就是违法的。

1、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个新的信号》。

江泽民个人对法轮功做出负面评价。

2、1999年7月19日江泽民在高层会议中正式宣布定案,全面取缔法轮功。

但七名常委,六名不同意,只有江泽民一人一意孤行,违反党纪国法,操纵中共中央。导致第二天,出现了震惊中外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和抄家的全国统一大规模行动的“720事件”。

3、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登记并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如下事实证明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依法成立并获得政府认证和褒奖:

1992年9月,法轮功被确定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直属功派,传功范围为中国全国。1993年7月30日,经中国气功科研会批准,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李洪志先生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学礼堂举办两场带功报告会,主办单位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6年3月,经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同意,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正式退出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中国法轮功研究会不再存在。

中国法轮功研究会在存续期间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组织,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传功,获得各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评。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后,中国法轮功研究会解散,各地的辅导站和炼功点,是学员们自愿免费义务教功,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名册,不存钱存物,没有组织,也不以组织的名义活动。

4、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依同一天民政部的认定发布针对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

但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超越权限,应依《立法法》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1)规定的事项超越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六禁止通告”属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依《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然而“六禁止通告”规定的事项是非本部门的同级的民政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执行民政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民政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在公安部的权限范围内。(2)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公安部却在“六禁止”通告中将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成规章,超越权限。在实际施行中,公安机关的承办人更是目无法纪,任意滥用酷刑,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5、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个人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

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教”为题发表了江泽民的个人讲话。这是对法轮功的诽谤,是违法的。

(二)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江泽民个人一手发动。

江泽民无来由的迫害法轮功,采取的手段极其卑鄙恶劣,通常采用密令的形式,不留文字,某些电子文档也有“看后销毁”的字样。如“三个月铲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就是江泽民十几年来通过凌驾于政府司法等一切国家机构之上的超级机构,秘密的部级组织“610”办公室不断下达的对法轮功的密令。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直接导致法轮功学员冤狱数百万,死伤无计其数,更有甚者,还活摘、贩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犯下了滔天的反人类罪行。

五、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承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

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善良的修炼群体,却惨遭如此荼毒,以致人神共愤。“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我们看到了,该来的已经来了,清算早已开始。

1、世界性的控告大面积的展开。

(1)江泽民受到国内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的控告。

(2)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在国外受到了外国司法的追诉。

全球有30个国家35位律师组成了全球公审江泽民集团的律师团,已经在16个国家提出了针对江泽民的17个诉讼案,包括对于江泽民和另外几十名中共官员在内,共提出了55个以上的诉讼案,诉讼的罪名为: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杀人罪。

2、追诉已初见成效。

(1)目前国外至少3个已获得胜诉判决。

(2)国内正在悄悄的发生变化:中国劳教制度已被撤销,迫害法轮功的相关人员正在天理报应中受到清理。

据中国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在课堂上透露:劳教制度本来在1999年前就准备取消,只是因为出现了一个大的群体法轮功,于是针对他们保留了劳教制度,目前被劳教人员80%是法轮功,如果取消劳教制度,法轮功问题也就(要)解决了。

目前取消劳教制度虽仍未解决法轮功问题,也看不出法轮功学员的修炼环境宽松多少,但是清算的大戏却已悄然上演。

据报导:政法委向中央递交报告,仅十八大后的三个多月里,各级政法委官员被双规、逮捕人数多达453人。其中公安系统392人,检察院系统19人,法院系统27人,司法系统5人,非公检法司系统10人,还有12名政法高官自杀身亡。中纪委网站于2014年1月9日刊发《“老虎”“苍蝇”一起打--十八大以来查办案件工作综述》。文章指出,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违法违纪线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文章引用专家观点指出,从中纪委查处的落马官员密度和速度上看,可称近三十年之最。目前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作恶多端的王立军获刑十五年,据传狱中下肢瘫痪,迫害法轮功的中央610主任兼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已被捕,随着其落马,其亲手参与炮制的“天安门自焚伪案”真相正在国际社会全面曝光,据报道,原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部长周永康也已被捕。这种清算力度正逐渐加大,迫害法轮功者将寝食难安。

现在,迫害元凶江泽民虽已退出党政军大权,但迫害还在继续,可见其罪之巨,影响之广、之深、之烈,但伴随着他及追随者的,则是撕心裂肺的痛悔和永无尽头的煎熬。

综上所述,法轮大法是正法,引导人们信仰真、善、忍,提升了国民的道德素质,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之所以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仅仅起源于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毫无法律依据。对江本人及其追随者的全面清算很快就会到来,若继续延续他的错误,还在针对法轮功犯罪,就是对其错误的背书,将与其同罪。公检法三家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公然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等,已经构成犯罪。对我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没有法律根据,是利用职权,迫害好人。你们的所作所为,是为江泽民集团的犯罪行为承担马前卒的行为,将来是要承担后果的,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人在做,天在看,你们要对你们的行为负责,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因此,曾经做过或正在做对法轮功不好事情的责任人员,最好向被害者道歉,请求他们的原谅,也许会得到善解。正在做的更应赶快停止,给自己留条后路。否则,国法不容,天理不容,受害人必会追诉到底。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严肃对待,审慎考虑,宣告无罪释放本案大法弟子梁桂芬,并返还扣押的法轮功书籍、画框(法轮功创始人像)、光碟、护身符、挂历、EVD播放机、看戏机、现金等私人财产。

二零一四年三月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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