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方征平的家属请律师调查了解方征平的死因,并向监狱索赔。2014年1月,方家委托的律师不惧云南一监和监狱管理局的威胁、刁难,继续向昆明中院为方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下面是控告书摘录:
一、控告人:
姓名:孙孝英(死者方征平之母)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83岁 身份证号:512535193111155025
家庭住址:四川省屏山县太平乡前哨村1组
姓名:余全安(死者方征平之父)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83岁 身份证号:512535193103055016
家庭住址:四川省屏山县太平乡前哨村1组
委托代理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控告人:
云南省绥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蒋兴
云南省绥江县检察院
云南省绥江县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监狱
云南省第一监狱:法定负责人:杨国栋 电话:0871——63834133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负责人:马林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案由:
我们的儿子方征平,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四日在云南绥江县向世人讲述法轮功好而被中共绑架,被绥江县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非法关押。二零一三年九月,我们从方征平的养子那里知道,方征平已经在同年四月被云南省第一监狱迫害致死,年仅60岁。我们怎么也想不到,六年的等待,眼看儿子就要回家团圆了,盼来的却是骨灰盒被领回西昌市的噩耗。
2、控告目的:
我们要求监狱及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我们全额赔偿,并强烈要求追究绑架、枉判和在一监折磨迫害,害死方征平的警察和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我们的儿子方征平,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四日在云南绥江县被中共绑架,被绥江县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非法关押。二零一三年九月,我们从方征平的养子那里知道,方征平已经在同年四月被云南省第一监狱迫害致死,年仅60岁。我们怎么也想不到,六年的等待,眼看儿子就要回家团圆了,盼来的却是骨灰盒被领回西昌市的噩耗。
方征平在云南第一监狱被关押的6年间,我们从未得到监狱通知探望、探病,甚至在方征平死后我们也未被通知。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我们与方征平的养子通电话核实,这才知方征平确已被云南省第一监狱迫害致死。二零一二年底,我们曾经从侧面得知他生命垂危的消息后,给云南一监写过信,大意是问问情况,希望能取保回家,结果我们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音。
方征平修炼法轮功后身体非常健康,十多年来没有吃过一颗药,怎么会突然死在监狱里?他死得太突然、死得太冤枉。由于我们上了年纪,还严重晕车,出门非常不便,我们请了两位律师帮忙了解方征平的死亡情况,要求云南一监对方征平的死亡有个说法。
我们后来得知,方征平途经云南曲靖时,借押在曲靖监狱一宿。曲靖监狱的三名警察点名时,由于方征平没能及时回答,曲靖监狱的三名恶警一拥而上,一顿拳打脚踢。方征平被打倒在地又挣扎着站起来,又被打倒;然后这三名恶警用穿着皮鞋的脚向方征平的脸上、身上狠狠踩踏。方征平每站起一次,都被恶警踢倒再打,这样往复三次,直到方征平不能站立。遍体鳞伤的方征平被抬到云南省第一监狱后,45天以后才基本能站立行走。
据了解,方征平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三中队后,因拒写“保证书”、不配合监狱的所谓“改造”,即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坚持法轮功的信仰,而遭到隔离、关小号等多种酷刑折磨,导致医院检查出三种病。
两位律师分别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和十月十四日,两次到云南省第一监狱。两次均被云南省第一监狱故意刁难和以各种借口推诿责任,拒绝出示律师要求提供的与方征平死亡案件相关的:入监体检报告、尸检报告、方征平的相关视频及音频资料、一监将方征平的相关情况如何通知近亲属等12项信息资料。
我们的儿子方征平从小就饱经风霜,尝尽人间的艰辛,他形成了异常孤僻的性格,脾气暴躁、仇视社会,还落下了一身的疾病。一九九七年,儿媳程冬兰修炼法轮功后身心迅速好转,方征平深受感动,他也开始修炼法轮功了。方征平炼功后,原有的肝炎等顽疾不治而愈,性情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遇到多大的委屈都不再发脾气,吃多大的亏都不再与人争斗。我们儿子整天乐呵呵的,精神状态非常好。他们夫妇对我们很孝敬,虽然经济不宽裕,回家一趟,总要给我们带点东西,现在我们身上还穿着儿媳程冬兰买的衣服。
方征平修炼法轮功后,成了一个健康乐观心地善良的好人,他没有犯罪,云南绥江法院对他的判刑都是非法的,在云南曲靖监狱遭受的暴力殴打和在一监遭受的关小间、酷刑折磨等是造成他死亡的真正原因。云南一监刁难我们的律师,还拒不提供与方征平相关的信息,说明云南第一监狱心中有鬼,有不可告人的罪恶。我儿子方征平的死,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给我们的家庭造成无尽的悲痛。现在我们的儿媳程冬兰也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10年,正在四川简阳女子监狱受苦。中共把我们害得家破人亡。
我们要求监狱及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我们全额赔偿,并强烈要求追究绑架、枉判和在一监折磨迫害,害死方征平的警察和相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控告书中还指出:法轮功教人遵循真、善、忍,从中国洪传全世界。法轮大法简单易学,包括看书自我提升和炼五套舒缓的功法两部份;修炼者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真、善、忍”的原则,提升道德水准,身体健康受益;并且使个人能够摆脱不良的瘾好和习惯;使家庭和睦;使社区崇尚道德,正面向上。法轮功因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和使人道德升华的感召力,吸引了众多人走入修炼,短短几年时间,传遍中国大江南北。对此,1999年7月中共发动迫害前,大陆媒体都曾做过正面报导:1997年12月24日,《医药保健报》报导“祛病健身首选法轮功”。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报导了“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在学法轮大法”……而今,法轮大法洪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获得世界各国的褒奖、支持议案与信函等3000多项;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被译成30多种文字出版发行,受到各族裔人民的喜爱。
在中国信仰法轮功合法,宣传法轮功合法。《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宣传法轮功、讲法轮功真相合法。此外,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员恰恰在犯罪。所有参与人员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最高检规定:“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按照非法拘禁罪立案。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