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开始,法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核实被告身份和控、辩双方的参加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审判长黄昌文告知梁桂芬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时,梁桂芬依法行使回避权:申请所有共产党员全部回避。
黄昌文轻慢地说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并准备继续开庭。辩护律师提出:既然当事人有提出这样的申请,那就要按照程序走。黄昌文恼怒地说:既然如此,那今天休庭。黄要求旁听人员离开法庭。
在旁听席上的梁桂芬家属、左邻右舍、乡亲给法院的人讲真相,要求他们放人。有法院的人说:我们也不想开庭,既然公安局抓了人,检察院起诉了,那我们就要开庭。如果我们把人放了,检察院不把我给抓起来了。你要求放人,那你们去要求检察院放人,要求公安局放人。审判员李楠则说:你们一天二十四小时一万个电话,你们说的这些我都会背了……
离开法院后,梁桂芬家属、左邻右舍、乡亲和律师前往茂名检察院反映情况。到了检察院门口,因人多,检察院要求他们派代表进去谈。有律师家属等四人进去反映情况,茂名控申科一男一女负责接待来访,开始时查他们身份,说你们今天一行多少多少人是怎么来的,是否认识,好象把来人当成搞事的来了,还要找出带头的来。律师与家属们讲明真实情况,说法院的人说叫我们来找你们,家属说你们公检法是不是互相推责任,公安局的人说有没有罪要等法院判……而现在法院的人又是这般说,把家属当皮球般踢来踢去。家属声泪俱下地控诉当时家中被抢被砸的情形,左邻右舍都骂他们土匪般,李坤母亲八十九岁,无人照顾,过年过节你们政府谁去关心她,还不是左邻右舍凑钱凑物给她老人过年,你们不但不关心她,还拿一把刀去……并说你们检察院根本不应起诉。
通过反映情况,检察院的人明白了来龙去脉,说会将他们的情况向上反映,及转给公诉科,说他们也没有起诉,是你们提起上诉,启动了这个程序,我们检察院参加诉讼。家属说那你们有权制止他们(非法抓人审判)。
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梁桂芬女士,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刚从外面回到家,就被当地警察绑架,不法警察抢去梁桂芬的钥匙闯入家中抢劫若干物品,还绑架了在梁桂芬家一起通读教人向善的法轮功书籍的十三人。梁桂芬女士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七日被茂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判刑三年六个月。
梁桂芬的婆婆当庭哭诉说:梁桂芬是个难得的好媳妇,儿子被绑架后,都是她一个人在家辛辛苦苦耕田维持这个家庭,还照顾我这个八十几岁的老人……梁桂芬亲属要求无罪放人。梁桂芬向茂名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梁桂芬的丈夫李坤、儿子李鑫华也是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二年遭到中共法院的诬判,李坤被非法判刑十四年,当时未满十八岁的李鑫华被非法判刑五年。目前李坤仍被非法关押在广东四会监狱。
法律人士指出: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案件的性质是属于信仰冲突,当事双方是法轮功与中共(大法弟子一方是法轮功的一份子,中共党员一方是中共邪党的一份子),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往往都是中共党员、或者是拥护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依据法律原则,属于当事人的一方。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并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审问另一方当事人,这是在法律上显失公正的非法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共党员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是应当“自行回避”的,但是,在全国所有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公、检、法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从来就没有依法回避过、都是非法的。
中共利用“人民法院”的招牌,行“党法院”之事,在涉及法轮功、维权人士、异议人士的一切法律诉讼中,都是“党法院”在按照中共邪党的利益(上级命令、上面的意思)非法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人民法院在按照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利益依法行使合法的审判权。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在迫害法轮功中使用的法律借口,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看都是非法的,因为办案人员大都是中共党员(当事人)和拥护中共的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这些中共人员都因此项法律条款而不应参与庭审。依法要求他们回避也是让他们不要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明理者理当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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