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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者逃脱不了被清算的下场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枉法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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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八月十二日《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文被大陆各大网站转载,文中说:“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这是中共邪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所谓“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共邪党一边利用公检法迫害民众,一边又将公检法人员作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审判台。

中共公检法在长达十四年对法轮功及学员的迫害中,制造出无数冤假错案,今天中共在难以生存之际,为了达到欺骗民众的目的,再一次欲将被它利用的公检法人员抛弃,以维持其苟延残喘的独裁暴政。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被公检法作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定性、定罪、量刑的借口有:《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二)。而这两个《通告》和两个《司法解释》均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机构确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据这种行政文件再赋予法律权力,这本身就是违法。而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中直接点名认定了十四种所谓的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即使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在证明着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是犯罪。

中共的政法委和专门迫害法轮功的“六一零”非法组织操纵各地公安局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操纵各地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审判。中共的司法系统没有独立性可言,完全是中共迫害民众的工具。罪名和刑期都是“六一零”和政法委内定,法官只是中共的傀儡,庭审就是欺骗外界的走过场而已。

中共法庭陷害法轮功学员的欲加之罪常常是所谓的“刑法第三百条”,就是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修炼者来去自由,和邪教毫无关系。而中共迫害民众,利用宣传媒体对民众洗脑,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法庭从来没有指出法轮功到底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到底怎样破坏了法律的实施。现实情况的实质就是中共这个邪教组织操纵法院歪曲法律迫害无辜民众,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

如今穷途末路的邪党又轻轻一笔将这一切罪恶划在被其利用的公检法人员身上,这仅仅是邪党故伎重演而已。文革结束后,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那些暂时侥幸逃脱的文革急先锋们最终也遭到天谴,很多人都得了心脏病、半身不遂或癌症而不得善终。

中共权大于法,黑白颠倒,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公检法人员随意玩弄于股掌之间。近日出台的所谓“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是准备再次将公检法人员作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审判台,事情已经搞到这个份上,可中共还是在利用公检法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真可谓用心歹毒。

十四年来,迫害元凶江泽民等中共高官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被控酷刑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这些元凶将很快面临人间法律的审判。

在此,我们善劝兰州城关法院院长龚昌明、法官魏公信等人,冷静思考一下法轮功真相,不要为了眼前那昙花一现的利益,做了中共邪党谎言和罪恶的陪葬品,到时悔之晚矣。中共邪党对法轮大法犯下滔天罪恶,遭清算已是为时不远了。作为法官与其被中共当替罪羊抛弃,不如趁早摒弃邪恶,顺应天意。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为自己和家人留一条后路。须知天理昭昭,善恶必报。希望你们千万别错过这万载难逢的机缘,给自己选择一个未来!

以下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枉法行径:

(一)二零一三年恶行:

1、法轮功学员韩仲翠女士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中旬失踪,韩仲翠的乡下家人经过长达一年的找人,要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家人找到法院,刘冬郁仍是避而不见,让法院工作人员给家人一张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有“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强行要家人签字、盖手印,家人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自己在签收单上写上了家人的名字。韩仲翠的家人拿着这些所谓的手续不仅见不到韩仲翠本人还无法得知韩仲翠究竟在哪里:看守所,监狱,法院,国保大队,街道办事处,以及“610办公室”,都不能给家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六月二十八日,韩仲翠家人一早(9:30)赶到兰州第一看守所,要求见韩仲翠,看守所警察说:刚送了甘肃女子监狱。家人又赶到甘肃女子监狱,狱警说到了,还没进监,在外面。当家人拿出法院的东西要求见人,狱警说这不是见人的,家人才明白被法院欺骗,而家人再次到法院要监狱关押韩仲翠的所谓手续时,邪党“执法”人员刘冬郁更是不理不睬。

直到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韩仲翠的家人,才在甘肃兰州女子监狱看到了皮包骨的韩仲翠,直到现在已经到监狱的韩仲翠,仍没有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给韩仲翠家人的是执行通知书,却始终不给法院的判决书。找到法院,刘冬郁仍是避而不见,在电话中嚣张叫嚷:去上诉、去告呀!

2、原兰州军区通讯部队少校军官、法轮功学员王有江,与葛青春、卢月玲、陈洁、陈淑娴等法轮功学员,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底先后遭到兰州市国保大队恶警绑架,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双休日)被秘密开庭迫害,因证据不足,陈淑娴于八月二十四日获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早上七点,城关区法院突然到看守所将这四位大法学员拉到法院庭审,当天法院周围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法院布满了便衣及警察,有二百多名警察戒严。进入法庭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庭上旁听席早已坐满了法庭事先安排上的内部人员。庭审很快就结束了,法官不给这四位大法学员说话的机会,一开始,邪党公诉人就给他们扣上了“×教”的罪名(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然后,公诉人和法官一直追问是否参与了喷“法轮大法好”等标语的行动,只许回答:“是”与“不是”。法官一再打断法轮大法学员为自己辩护发言,庭审按他们的预先安排草草了结。

从形式上看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中共法庭在践踏法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刑律。城关区法院执法犯法,肆意妄为,百般阻止律师介入此案,法官口口声声说是他们按法律程序办案的,却不接当事人律师的委托书,他们为什么要极力阻止律师介入此案呢?他们为啥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与双休日偷偷地开庭呢,其实,他们已经被沦为失去良知善念的专门迫害善良的邪党工具了。《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兰州市城关区法官偷偷开庭,这很显然是在违反法律、践踏法律。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家属给王有江和陈洁聘请的北京律师,于早晨抵达兰州市,可是受到当地公检法机构的不法人员的无理刁难,以各种荒谬不实的理由不许律师介入此案,拒绝律师接见陈洁与王有江。家人数次奔波往返于城关区法院和相关执法机关及刑庭庭长魏公信和刘冬郁等办案人员,却屡遭他们的阻挠与欺骗。

王有江、葛青春现在仍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陈洁、卢月玲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二零一三年之前兰州城关法院枉法恶行:

1、二零零一年七月三日,中共法院未经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榆中秘密非法判王有江十年徒刑。

审判长: 赖兴萍
审判员: 刘保森
代理审判员: 金济勇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刑一庭802房间 电话:0931--2150518
书记员: 李麟

2、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和七里河区法院非法重判张晓东等八名兰州法轮功学员三到九年重刑。

3、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7名利用有线电视插播法轮功真相节目的法轮功学员非法重判10-20年有期徒刑。其中李文明、王鹏云、魏俊仁为二十年,孙照海、强晓宜、刘志荣(二零零七年在天水监狱已被迫害致死)、苏安洲分别为十~十九年。理由是制作“法轮功真相光盘”、利用有线电视插播“法轮功真相光盘”。开庭期间,法院没有通知任何一位当事人的亲属。

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初,于进芳、夏付英、王志君和文仕学被兰州市城关区邪党法院秘密非法审判,于进芳被非法判刑五年;文仕学,男,六十岁左右,兰化职工,因保护被严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袁江,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被兰州市城关区邪党法院以“窝藏”罪名非法判重刑八年;夏付英被非法判有期徒刑三年。(之后被送到甘肃省九州女子监狱五监区);王志君被非法判有期徒刑五年(之后被非法关押在甘肃省九州女子监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所谓的“刑满”, 于进芳家人将其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接回,发现人非常消瘦,身体虚弱,不能吃东西,经常呕吐,据本人讲快出狱的两个月以来就有这种情况。后来于进芳越来越不能吃,呕吐越来越频繁,终于在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六点多钟与世长辞。

非法判四名法轮功学员的不法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赖兴萍
审判员 刘保森
审判员 金济勇

5、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兰州城关区法院非法判法轮功学员李福斌八年徒刑、蒋春斌9年徒刑。

城关区法院相关人员:
审判长:刘保森
审判员:陆军、金济勇
书记员:李麟
检察员:陈海洋
代理检察员:张丽

6、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丛秋兹被从家中劫持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非法庭审,秘密开庭,丛教授被法院非法判三缓四,同时被劫持和非法庭审的大法学员有:张振敏(女),被非法判八年,马勇被非法判九年,李矿凤(女)被非法判七年,祁丽君(女)、王文忠被非法判十年冤刑。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相关人员:
审判长:刘保森
审判员:陆军、 金济勇
书记员:刘冬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傅觉非
审判员:董清梅
代理审判员:金军
书记员:韩彪

7、四川彭州县法轮功学员余有文(余友文),二零零三年余有文被非法判刑五年,非法关押至兰州大砂坪监狱。由于长期被中共恶党迫害,于二零一一年二月四日(正月初二)在家中悲苦离世,年仅54岁。

8、蒋明辉,男,三十多岁,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毕业,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运行处干部,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蒋明辉被戴着手铐、脚镣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审判长:刘保森
审判员: 丁晓明   金济勇
书记员:刘冬郁

9、二零零六年,兰州法院对马筠、魏周香非法判十年,对方剑平非法判八年,二零零七年初,三人被转到甘肃省女子监狱。

10、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兰州市城关法院人员金济勇到兰州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宣判,金俊梅、李希国被非法判刑八年,李秀兰、岳丁香被非法判刑七年。

11、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点半,兰州市城关区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方曙光、崔桂莲、赵玉华、薛其翠进行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方曙光、崔桂莲当庭陈述信仰无罪,正义律师从法律角度做了无罪辩护。在亲朋好友和正义人士的关注、支持、帮助下,法庭被迫休庭,以合议为由草草收场。但当天没有释放法轮功学员,又劫持回看守所,后城关区法院非法枉判法轮功学员方曙光九年、赵玉华八年、崔桂莲八年、薛其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参与迫害的人员有:
审判长:金济勇;
审判员:汪海斌;
审判员:席爱军;
书记员:陆荣;
检察员:段婉宁。

金济勇是城关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在二零零二年时,就对法轮功学员于进芳、夏富英、王志君进行非法枉判,致使于进芳在兰州监狱遭受迫害,骨瘦如柴,释放不久,就离开人世。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金济勇对法轮功学员李希国、金俊梅非法判八年,李秀兰、岳丁香判七年,城关区很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都是金济勇干的。多年来,金济勇不听规劝、不听真言、充当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帮凶,一次又一次的犯罪。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848号 邮编:730020
院长:龚昌明
副院长:高超 赵战斌 郑晓齐 韩冰 肖蒙 杨万军 魏至明
纪检组长:郑新民
机关党委:韩国培
办公室主任:王沛
政工科:邱冰红
民二庭长:李刚
民三庭长:苏红
立案庭庭长:张梅贤
刑庭庭长:魏公信 0931-8522809
副庭长:金济勇
审判长:刘保森
所谓办案人员: 刘冬郁、张瑞茹0931-8522815、李耀剑 李繁明0931-8524864、刘保森、翟玲玲09318524294、丁晓明、黎永红8522978
纪检检察:韩宗荣0931-8522818、韩斌0931-8522931

龚昌明,男,出生于1966年12月,中共党员,重庆梁平人,任兰州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高 超,男,出生于1957年6月,中共党员,山西运城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赵战斌,男,出生于1968年8月,中共党员,陕西西安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郑晓齐,男,出生于1960年2月,中共党员,山西临汾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韩 冰,女,出生于1967年1月,中共党员,河南平顶山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肖 蒙,男,出生于1968年3月,中共党员,陕西西安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挂职),一级法官。

郑新民,男,出生于1954年7月,中共党员,陕西高陵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四级高级法官。

韩国培,男,出生于1957年4月,中共党员,浙江宁波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四级高级法官。

邸冰红,女,出生于1966年1月,中共党员,辽宁北镇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四级高级法官。

王佑华,男,出生于1960年5月,中共党员,湖北郧西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杨万军,男,出生于1956年11月,中共党员,甘肃武威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魏至明,男,出生于1954年8月,中共党员,甘肃皋兰人,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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