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大陆各地大法弟子举报和控告洗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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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四日】近期劳教所解体后,各地洗脑班死灰复燃,继续残害大法弟子。洗脑班本身就是违法的,是黑监狱,所有参与的人员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

因此倡议,大陆各地大法弟子在发好正念解体控制相关人员的邪恶因素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邪党的法律,向当地人大、纪委、检察院、政法委以致全国人大、纪委、检察院、政法委(包括孟建柱),匿名举报洗脑班历年来的总体犯罪事实;有条件的同修或家属实名控告洗脑班头子和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制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阻止相关人员对大法犯罪,更好的向当地公检法司和民众讲清真相,救度更多的众生,彻底解体洗脑班这一黑窝。

附:法律问题参考

一、非法的“法制教育中心”

(一)地方政府与部门设立的强制性“法制教育中心”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之举

对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但绝对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進行。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和《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也就是说,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之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地方政府与部门设立的“法制教育中心”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之举

(二)地方政府与部门设立的强制性“法制教育中心”的目地

“法制教育中心”就是将“不老实”的公民强制隔离在某一隐蔽场所,学习《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等内容,但主要是让他们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上访。“学习”期间,上访人由专人24小时“陪护”,每个上访人的陪护人员少则4、5个,多则10人。“学习”时间少则10天。多则一个月,甚至也有一年的。期间上访人不得回家,亲属也不知其“学习”地点,自然不能探望。因此,地方政府与部门设立的强制性“法制教育中心”的目地不是为了進行法制教育,而是为了打击、报复“不老实”的公民。树立他们的绝对权威,使公民成为服服贴贴的顺民。这样,他们不依法行政的“政令”能够畅通无阻。

(三)”法制教育中心”是对法轮功学员强制洗脑的黑窝

中国大陆的“法制教育中心”,主要用于对法轮功学员强制“转化”。用哄骗利诱、侮辱谩骂、长期剥夺睡眠、罚站、强迫看抹黑法轮功录像、毒打、高压电击,灌迷魂药、打毒针,等等非人的手段这么残害法轮功学员。

1、劳教所解体后,把一些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直接转到当地的“法制教育中心”;

2、冤狱到期的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不妥协的直接被当地610接回,继续关押在“法制教育中心”非法拘禁;

3、工作单位或居委会与当地的办事处、派出所串通,把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从单位或家里绑架,直接送到“法制教育中心”。

(四)参与的所有责任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借“法制教育中心”名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犯罪行为。因此,应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义、量刑”

本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有效的同犯罪做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進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关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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