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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州法轮功学员遭冤狱 家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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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省延边州法轮功学员泰浩、刘春立、朴文哲等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被当地中共警察绑架、构陷,被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控公检法非法判刑,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底被送到吉林监狱继续迫害。

家人近期控告参与迫害的责任人员,要求无条件释放刘春立、朴文哲、泰浩,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现金、所有财物,给予造成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补偿;并把相关部门的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控告书

被控告人:吉林省延边州政法委书记康芳,州610主任于立启、市610主任常征,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李成哲等警察

控告事项:

绑架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抢劫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等。

控告请求:

1、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春立、朴文哲、泰浩;

2、给予造成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补偿;

3、必须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现金、所有财物,损坏的物品给予赔偿;

4、把相关部门的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事实及理由:

公安警察绑架、酷刑折磨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延吉市法轮功学员泰浩同母亲金顺善以及李奇玉和另外一人在外地帮人安装调试新唐人卫星电视后回返到汽车站,正准备乘车回家时,被早已通过电话监听得知他们行踪的延吉警察绑架。他们被劫持到一个专门用于刑讯逼供的地方,那里有专门给人上电刑的器具,把受害者的头罩住,控制电流大小可以增加受害者痛苦的程度。这种刑具在大电流负荷运行下,可以导致受刑者内脏出血,受刑者如遭重锤霹雷猛击,其痛苦程度无以言表。轻者,受刑人皮下出血,形成的皮下血斑长久不消。三十来岁的泰浩,遭受刑讯逼供尤为残酷,惨叫声接连不断,令人不忍听闻。对他实施酷刑迫害的警察轮流长时间施暴,都累得非常疲倦。

两位老年妇女李奇玉和金顺善也没能幸免,也都遭受酷刑,被迫害的几度停止呼吸,到医院抢救。恶警们怕老人随时可能被迫害致死,到医院抢救需要大量钱款,先释放了李奇玉。市公安局负责主管迫害他们的朝鲜族局长说金顺善是法轮功的“头”,严令手下不许释放金顺善。金顺善老人被劫持到当时火葬场附近设立的洗脑班。洗脑班结束后,老人又被抬着,劫持到看守所。在看守所,老人再次出现命危状况,负责看护她的人吓得哭求老人千万不要死,是他们上级不让他们放她回家。几经磨难,金顺善老人方才被释放。老人被释放前,警察把他儿子泰浩的衣物就连内裤和袜子一件不少的全部给了老人。当时老人头脑混沌不清,也没有询问为何他们要她把儿子泰浩的衣物全部带回。

同一天(四月十七日)晚七、八点左右,延边恶警强行绑架法轮功学员刘春立和朝鲜族法轮功学员朴文哲。当时领头的警察是李成哲,刘春立当时被10多个警察同时按倒在地,差点窒息,同时被绑架的还有刘春立不修炼的姐姐。这些强盗绑架完人后将刘春立家洗劫一空,抢走刘春立准备交房费的房款数千,电脑一台、家中手机几部等许多物品,刘春立的姐姐被强行关押10多个小时后放回,受到惊吓和殴打的姐姐(被警察打了嘴巴)一连几个月都惊魂未定,身心疲惫。整个绑架抢劫过程吓得刘春立的邻居们非常惊恐,真的以为是强盗来了。刘的家人在向李成哲等人要钱的过程中,李等人互相推诿否认,最后仅追回来1000多元;数日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国保才将所抢劫物品的清单交给刘春立的姐姐,除了手机归还外,其它东西均被无理扣下。国保大队执法犯法,先绑架人、后入室抢劫、酷刑逼供的行为比土匪还土匪。十八日早晨,十多名警察又洗劫了法轮功学员朴文哲租住的居所,电脑现金等贵重物品都被洗劫一空。

检察院越俎代庖,阻挡律师介入

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们四处奔走,营救亲人。相关参与迫害案件的中共执法人员也告知他们,让他们聘请律师去检察院介入法律程序。泰浩的家人聘请了一位当地的律师,但不久那位律师不知具体受到如何的胁迫,解除了聘约。他们又辗转聘请到外地的维权律师,不料当他们到延吉市检察院履行正当手续要求依法介入法律程序的时候,延吉市检察院竟然越俎代庖以检察院已经为当事人指定了辩护律师为由、拒绝泰浩家人为他聘请的维权律师。稍懂法律的人都会知道,这分明就是执法犯法,妨碍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实施。

维权律师依法据理力争,要求依法介入,延吉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最后告知让他们去找610,并且表示他们实在不能让律师介入,不然就告他们去好了。维权律师找到延边州检察院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州检察院相关部门介入更正是检察院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人员开始说应该很快会解决,让律师等消息,之后却毫无结果,甚至不接律师电话。

610操控公检法,法院突然秘密开庭

据悉,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延吉法院非法庭审了泰浩、刘春立和朴文哲等人。相关法院的人带着被骗到法院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直接去了看守所,每个法轮功学员家只去了一到两名家属,很多家属事先根本无法知晓。非法庭审事先已被精密安排,兴师动众的部署出动不少警察虚张声势。非法庭审过程中不许法轮功学员辩护和家属辩护,仅仅是走过场,如同演戏。被公诉的原因仅仅是这些人传播和安装卫星,推广新唐人电视台。被非法庭审的法轮功学员,由于严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的迫害,精神和身体状况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危急状况,泰浩曾被劫持到延吉市医院救治。庭审后不久,三人都被判刑,其中刘春立3年、泰浩3年,朴文哲不详。

二零一三年五月底,刘春立、朴文哲、泰浩等人被送到吉林监狱继续迫害。

信仰法轮功合法,参与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一个人信什么,不信什么,完全是个人自由,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对,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普世的道理,天经地义。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从法轮大法修炼人的表现及世间道理看,江泽民操纵中共政权全面迫害法轮功之前,当时的法轮功学员只做了两件事:一是自己读书炼功;二是弘扬法轮大法,让别人也知道法轮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都只是做好人,身体健康,过程中既不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而且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所谓“×教”定性,没有法律依据

申控人认为家属是因为修炼了“法轮功”被绑架,就查阅了很多相关法律规定。咨询和查阅后还发现,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所谓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两个条文是针对“邪教”的,而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从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互联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个人言论以及第二日发表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刑法》第三百条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根本就没有法律效率的,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立法机关,根本就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些都属于法外之法,是非法也。“法轮功”属于信仰,是思想方面的东西,非人的行为,而法律是管人的行为而非人的思想,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任何法规办理“法轮功”的案件都是违法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而我国刑法的定罪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算作犯罪。也即无论申控人的家属是否修炼“法轮功”或者因修炼“法轮功”干了什么都不涉及违法犯罪。换句话说,被非法拘禁的申控人家属是无辜的。

《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引用“刑法三百条”是荒唐的

典型的所谓法轮功案件,就是法轮功学员,散发揭露迫害的真相资料,被抓捕后历经酷刑折磨,仍然拒绝放弃信仰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最后被所谓“依法判处”扣上了“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但是,十几年来无数这样的案子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能够从法律上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案中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案中的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荒唐。

韩星卫视风行延边,推广安装合理合法

众所周知,在延边地区,众多的朝鲜族同胞都喜欢收看韩国卫星电视,韩星卫视,风行延边,已经成为一种特色风潮和时尚。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明确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89项。其中第567项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原来的国务院第129号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却仍然高举此令,居然还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欺骗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地执法犯法。

民众安装卫星信号的大锅是国家认定生产的,商家正当经营的,民众花市场价格买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是合法行为,对正当渠道购买来的物品强行打压就是违法行为。各国发射到上空的卫星信号都是公开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违法,“执法人员”对正当途径发射到天上的信号进行干扰则是违法。

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民众安装大锅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任何强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人对民众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的调查、登记、照相,目的是在阻碍公民知情权,因此是违法的。所谓的“执法人员”窜至各社区,闯入民宅强行调查、登记、强行拆锅、毁锅,对民众造成精神伤害和私人财物损失,这种行为则是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民众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同时可以以抢劫罪起诉相关参与人员。

而在延吉,州、市610竟然伙同国保大队、检察院和法院的不法人员,不仅非法抓捕、拘禁,甚至暴力刑讯、判刑劳教推广安装人员,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执法犯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执行上级指令”不能作为推脱冤判责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对一个无辜群体、特别是信仰群体的迫害,在国际法上叫做“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这也是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几年,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30多名中共高官在世界30多个国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江泽民等已被阿根廷法院判定有罪,这些人出国访问常常收到当地法院刑事法庭的传票,狼狈不堪的躲避反衬出的却是他们内心的极度恐慌。

从绑架抢劫、、酷刑逼供、伪造证据、超期关押、可笑庭审,可以看出中共的法院根本不能为老百姓做主,而这一切的幕后黑手则是州政法委书记和州、市610办公室。

延边州政法委书记康芳,州、市610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检察院科长朱科长;延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李成哲等警察至少犯下八条罪行:绑架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抢劫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等。与其罪行相关的法律如下: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延边州政法委书记康芳,州610主任于立启、市610主任常征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检察院朱科长;延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李成哲等警察等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规定,触犯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在给申控人家属造成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的后果以及所犯罪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要求有关部门对延边州政法委书记康芳,州610主任于立启、市610主任常征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检察院朱科长;延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李成哲等警察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控告人相信中国社会有坚持正义的人士,有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申控人希望相关领导过问并严肃处理此事,使违法犯罪的干警得到惩处,使无辜的人恢复自由。如果中国的各级领导不能把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我们将会把此案例提交到国际法庭办理。

此致

控告人:刘春立的家属、朴文哲的家属、泰浩的家属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延边州政法委书记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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