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大锅接收电视卫星信号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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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近段时间,肇源县广播电视局张贴公告,限三日内要求百姓自行拆除接收电视卫星信号的大锅,否则强行拆除。就这一行为,在此告诉广大民众:使用大锅接收电视卫星信号,完全合理合法。所谓的“执法人员”窜至各村屯,闯入民宅强行调查、登记、抢锅、罚款等一系列行为,对民众造成精神伤害,这种行为则是违法行为。对此不能保持沉默,要理直气壮的进行抵制。

从法律角度,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任何部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都没有法律依据

2002 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明确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89项。其中第 567项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原来的国务院第129号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却仍然高举此令,居然还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欺骗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

二、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行为

民众安装大锅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民众有权利接收卫星传递过来的地球上发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权利不收、不看一些传递造假信息,任何强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人对民众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的调查、登记、照相,目的是在阻碍公民知情权,因此是违法的。

三、物品的来源合法

民众安装卫星信号的大锅是国家认定生产的,商家正当经营的,民众花市场价格买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是合法行为,对正当渠道购买来的物品强行骚扰就是违法行为。各国发射到上空的卫星信号都是公开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违法,“执法人员”对正当途径发射到天上的信号骚扰则是违法。

各国发送到宇宙空间的卫星电视信号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老百姓自行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器收听收看是合理合法的,对强拆者应当理直气壮的拒绝,并可以诉诸法律。具体做法是:

一、要求强拆者出示工作证件,出示强拆的法律法规文件,证明强拆的法律依据。

二、要求强拆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物品扣押清单,并交付被强拆户一份。

三、要求强拆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签名。

四、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返还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总之,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民众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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