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半,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法轮功学员牛桂芳的冤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两位律师推翻了沈北新区法院一审中对牛桂芳的所有指控,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实,慷慨陈词,证明修炼法轮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以及迫害信仰涉嫌违法。
当天上午九点左右,律师和家属到达沈阳市中级法院,九点四十五分牛桂芳被劫持上法庭。牛桂芳语气平和的告诉在场所有的人:在没修炼法轮功之时,自己体弱多病且脾气暴躁,为此夫妻之间吵闹打架成了家常便饭;修炼后秉承“真、善、忍”的法理做人,遇事找自己的不足,从此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轮功遭无端打压,她想一定是政府不了解真相,本着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和对政府的信任到北京想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谁知真话不让说还被劫持回当地看守所关押了四十多天,从此当地“六一零”、村委、街道、甚至派出所警察成了她家的常客。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自己和家人时刻生活在这些人的骚扰和监控之中。当局不让这些修善的人申冤,法轮功学员开始向周围的人去澄清事实,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大约九点多钟,沈北新区虎石台镇牛桂芳、牛桂华、曲丽红、陈敏四名法轮功在新城子街内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绑架。次日,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派出所、国保大队、包括虎石台派出所在内的警察,对牛桂华、曲丽红、陈敏等人抄家、抢劫。十多名警察,在牛桂芳家中没有人的情况下,撬开厚重的防盗门,闯进去明目张胆的进行抢劫,抢走牛桂芳家中一万二千多元的现金、一个价值四千元的台式电脑,一枚金戒指等大量私人物品。八月二十二日,陈敏、牛桂华被劫持到马三家子教养院非法劳教;牛桂芳、曲丽红被非法关押于沈阳第一看守所至今。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对牛桂芳非法庭审。
五月二十七日,牛桂芳再次当庭讲述了自己被绑架和绑架之后被刑讯逼供的经过。二零一二年九月份,她被非法“外提”到沈北新区新城子街派出所刑讯逼供,恶警们拉上窗帘,捂她的嘴,撅她的手逼她“签字”,对她施以“背铐”刑罚使她痛苦不堪,痛得大叫。被带回看守所时,看守所的警察都说:“以后再把人打成这样就不要再送回来了,我们不收。”
酷刑演示:背铐 |
牛桂芳被迫害得一百四十多斤的体重下降到一百斤左右,要求法庭无条件释放让自己,让她和家人团聚。
牛桂芳陈述完之后,两位律师开始了有理有据的为牛桂芳做了长达九页近两小时的法庭辩护。期间公诉人曾打断律师的辩护,但律师不为所动,最后公诉人也沉默聆听。
律师说,从价值理念和法律适用及证据上看被告人无罪。宪法和法律严格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表达自由等这些基本人权。牛桂芳学习研究法轮功书籍理论,关注涉及到法轮功的一些信息动态,对因她个人信仰遭遇的不公而鸣不平采取自我救济依法维权抗争的举措,这都是她的个人权利。整个案卷中没有任何物证,相关物证也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经开庭质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法轮功资料也并非等于邪教宣传品;整个案卷中缺乏合法的鉴定结论,致使证据链严重缺失。本案的合法来源不清楚,公安机关是如何获取案件的语焉不详?有构陷伪证之嫌;一审在多处言词证据产生明显矛盾,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予以澄清。本案搜查程序违法,先搜查后公布搜查手续。将她本人及家庭的一切都当作犯罪证据进行有罪推定,除了言辞证据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上属于明显不能单独定罪的情形;本案因为一些言辞证据得出所谓犯罪事实,采取主观猜测推断方式作出轻率的结论,这种做法令人发指,十分恶劣。综上,这个案子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拼凑的案子、制造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当事人牛桂芳被非法拘禁近十一个月之久,结果不甚理想。
律师说,宪法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文化研究创作、交流等各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的当事人因信仰法轮功,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甚至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侵害,她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并且她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的当事人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我的当事人和她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很明显,我的当事人不是一个侵犯者而是一个受害人。
当前我们这个社会的冤案堆积如山,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我们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异常艰巨的责任,这个责任每个人都应担当,从今日始,如果本案能够作出一个无罪的判决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第一、承担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第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使得办案机关甚至意图将案件政治化的机关、个人不会背上历史的债务。第四、真正爱国维护依法治国的大局,让我们的社会从此开启和解之路,最终建立法治和平民主转型,开创真正和谐具有建设性的一个美好未来。
律师说,从犯罪构成上,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牛桂芳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提高心性,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其持有法轮功宣传资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牛桂芳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没有牛桂芳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牛桂芳的行为究竟导致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一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
辩护人还认为,政教分离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法轮功修炼者不信仰法轮功。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轮功只是一个以真、善、忍为宗旨的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等于邪教,更不等于邪教组织,牛桂芳修炼法轮功并不是“利用邪教组织”活动。(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从第二点来看,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
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牛桂芳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
因此,辩护人认为,牛桂芳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人的行为,牛桂芳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律师说,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的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牛桂芳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牛桂芳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对他们多年来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一些法轮功信仰者和
一些媒体认为天安门自焚是制造出来的并非真实发生的事件,法轮功修炼者是好人而不是
什么邪教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丝毫的危害性。
本辩护人坚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法轮功修炼者采取非法关押、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都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造成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法庭最后休庭,当庭没有宣判结果。大约12点15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