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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王德惠控告原工作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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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宜宾市法轮功学员王德惠于二零零零年被原工作单位——宜宾市三江厂因信仰问题而开除。十多年来,王德惠坚持向三江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均无结果。王德惠不得不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工作权利。

王德惠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按“真、善、忍”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修心养性。但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中共恶党不准修炼法轮功,并诬陷大法。

为了说句公道话,将自己亲身修炼的经历向政府反映,王德惠于一九九九年九月进京反映情况。事实上还没到北京信访办门口,就被宜宾翠屏区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拘留十五天,后被宜宾三江厂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每月只发一百元生活费。

二零零零年初,王德惠到宜宾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书面材料,反映法轮功学员修炼情况,被三江厂以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邪教),开除公职。

二零零二年王德惠申请到深圳特区打工,但宜宾翠屏区国保卫大队禁止她外出谋生,拒绝在边境证上签字。

二零一零年王德惠在宜宾翠屏外国语学校找到合适的工作,却在大街上被一群穿便服的陌生人绑架到了洗脑班迫害,再次失业。

十多年来,王德惠坚持向三江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北京航空工业机电系统公司递交书面材料反映,以及向宜宾市各政府部门人大、政协、信访办、市委领导书面反映,要求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均无结果。

在生存权利、人身自由得不到保护、多次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德惠冒着遭受打压的危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宜宾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促裁,接到不受理通知书后,向宜宾翠屏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三江厂,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原告王德惠与三江厂从一九八四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补偿经济损失。

被告三江厂制造假证,在一审开庭时出具假证的复印件,诬陷王德惠,称二零零零年开除她时,三江厂送达给她开除文件时,她收了文件后拒绝签字,被原告方当事人王德惠、北京律师和当地律师当庭以充足的事实理由驳斥此假证。

但翠屏区法院偏袒三江厂,采信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假证,以及宜宾市翠屏区就业局出具的歪曲事实的证明,以时效超期判决驳回王德惠的全部诉求。

王德惠不服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充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开庭时,上诉方代理人、北京律师按照法律程序递交书面申请,要求鉴定此假证。上诉人向中院一庭庭长陈强反映此事,通过信访中心向中院领导吕伟反映,在二审立案五个多月后主审法官陈聪口头答复:中院民一庭合议庭庭长童康、主审法官陈聪、二审开庭的唯一审案参与者陈治兵,认为此证据不重要,仍不支持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及再次鉴定申请,宜宾市中院这种行为是在包庇和纵容三江厂制造假证,帮助配合三江厂继续陷害上诉人。

目前此案还没最终判决,请有条件的同修帮助向有关人士讲清真相,让他们明白是非善恶,结束迫害,维护王德惠的合法权益,敦促宜宾市中院在王德惠与三江厂劳动争议案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让因信仰法轮功而受到非法开除长达十三年的冤案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

宜宾三江厂上级主管单位:北京航空工业机电系统公司
邮编:1000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D座、
董事长:胡晓峰
总经理:王坚
人力资源部:王学柏:13810529868、010-58354908
传真:010-58354804

四川省宜宾市讲真相电话:下载(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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