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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上诉权 辽宁鞍山公检法诬判李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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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最近获知,辽宁鞍山市千山区法院已在去年十二月对法轮功学员李文忠非法判刑四年,并在十二月十八日将李文忠劫持到沈阳监狱城。非法开庭、判刑过程,鞍山市千山区公、检、法机构不但没有通知亲属,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法轮功学员李文忠是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长岭子村村民,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崔华中、于振富等绑架。他在被非法关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一百四十二天后,遭到鞍山市千山区法院非法庭审。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有律师到庭为他辩护。

李文忠的妻子秦素波就此向鞍山市检察院控告参与迫害李文忠的主要责任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局长吴刚壮、铁东分局国保大队长郑永英、站前派出所警察曹振宇、崔华中、于振富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归还所有被其抢劫的私人物品,并要求无罪释放李文忠。

以下是秦素波控告状的主要内容:

我是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长岭子村村民。我丈夫李文忠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休息时,被一群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不明身份的人绑架,这伙人连推带拖,把李文忠塞进车里,还给戴上手铐,临走时,我一再追问他们是哪的,他们才说是铁东区公安分局的。后来他们在我不在家的情况下,再次闯到我家非法抄家,抢走电脑、书等私人财产,还乱翻东西,连柴禾垛也推倒了,临走留下站前派出所电话。当我去要人时,他们非但不解释,还派人绑架我,把我拽进值班室,一群人把我按倒,铐上手铐,狠抽我嘴巴子,派出所所长还大骂说:“妈的,你又来了,你就是犯贱。”而后又把我押入铁东分局非法审问,最后问不出来,只好把我放了,临走还威胁说:“你再(敢)来的!”

我丈夫李文忠被绑架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了一百四十二天后,被鞍山市千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他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没通知我们亲属,连我丈夫李文忠的上诉权利也给 剥夺了。并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把我丈夫劫到沈阳监狱城迫害。

传播法轮功和讲清真相完全合法

信仰是受宪法保护的。李文忠信仰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宁愿自己吃苦遭罪,善待他人,想做更高境界的好人,重德修善这有错吗?

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这是完全合法的,传播法轮功无罪。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轮功学员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警察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触犯了刑法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警察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进行搜查和抢劫,触犯了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而且作为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守法公民实施绑架、非法抄家、抢劫财物等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身心受到长期的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公民家庭生活,特别是有的法轮功学员家中的生活无人照料,生病的亲人没法照顾等。这显然是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警察涉嫌犯下了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我国,《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东公安分局借用《刑法》第300条来构陷、迫害善良的李文忠,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开脱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非法抓捕,就是有罪。

鉴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已触犯刑法,给李文忠及其家人造成严重人身和心理伤害, 我们要求鞍山市检察院依法对此严重犯罪行为予以直接立案侦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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