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7月23日晚10点半左右,大约30名警察冲进某法轮功学员家里,非法抓捕了在此学法的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并且非法抄家;随后将三人送进洗脑班,二人在“胜采培校”洗脑班、一人送往“集输培校”洗脑班。
据悉,此次参与绑架犯罪的单位是,胜利油田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国保大队、治安大队、科通派出所和物华物业公司治保队等。
胜利油田的“集输培校”、“胜采培校”,很容易被人误认为这是油田二级单位的法制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实它是专门用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洗脑的黑监狱,人们通称它为“洗脑班”。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非法怪物,在其上级油田“610”非法组织的直接操控下干着违法犯罪的罪恶勾当:抓人没有手续,关人没有时限,没有任何审理、辩解的机会,肆意折磨摧残法轮功学员,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酷刑罪、故意伤害罪,有的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等。
洗脑班还勒索钱财,所有被关进洗脑班的法轮功学员都被强迫交罚款或保证金,已知最高的被迫交了三万元,至今还被非法扣押着。洗脑班的犯罪人员就拿着这些敲诈勒索来的钱充发奖金、任意挥霍吃喝嫖赌等。
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文化大革命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各地“610”不法人员打着“法制教育”的幌子非法私设洗脑班,劫持当地法轮功学员和在劳教所、监狱被非法关押期满的法轮功学员,企图强迫他们违心表态放弃信仰,也就是所谓的“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遍及各省、市、区、县,甚至是乡和部份单位。洗脑班人员无法无天,违法犯罪,却美其名曰“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法制教育学习班”。这一切罪恶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在法制的招牌下进行的。
胜利油田仅仅是这样一个企业,为了权力和利益就紧追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团,拿着油田职工的血汗钱非法开设这种伤天害理的洗脑班,十几年来提供大量资金用于维持犯罪活动,无偿提供参与犯罪活动的所有人员的开销费用,教唆犯罪,迫害良善。犯罪程序:通常是由“610”非法组织指使警察、保安等各类人员直接实施绑架,不走任何法律程序(邪党可笑的遮羞布),将法轮功学员直接送进洗脑班(又称“转化班”),专门以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2013年1月至11月,至少有9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
据不完全统计,十四年来,东营市胜利油田先后有六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近二百人被非法判刑、劳教;(在劳教所许多人遭受过电刑、拷打、吊铐、绑死人床、野蛮灌食、吊大挂等五十多种酷刑折磨)。上千人被非法抄家、罚款、拘留;数千人被绑架到洗脑班即所谓的“集输培校”、“ 胜采培校”、“教育学院”(已解散)和“供应处培校”(大概在2007年解散)遭强制洗脑迫害;数十人被单位开除。据不完全案例统计,仅二零一二年东营市胜利油田至少有二十八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其中二十四人遭到绑架、非法关押洗脑班遭受迫害。
洗脑迫害不只是针对法轮功学员,而是遍及社会各阶层,邪党各级市委干部及职员,政府各级领导及职员,公、检、法、司的各级领导及职工,各单位、各企业、基层居委会、各村镇任职人员,包括社会普通百姓都被以各种方式洗脑。因为,这场迫害是完全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完全违背人性、理性、道义的。
迫害的具体方式:
一、强迫看洗脑录像
洗脑班设电教室,里面有电视,用来放洗脑录像。法轮功学员白天每天被强迫到电教室,反复看诽谤法轮功的谎言录像。这些录像包括:CCTV在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炮制的诽谤法轮功的邪恶电视片,还包括各省犹大胡言乱语的录像。西方有谚语说: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脑子里装进去、灌输进去散布仇恨、歪曲事实的谎言、邪恶歪理,时间长了思想里全是邪恶歪理。中共就是这样进行思想灌输、精神洗脑、精神控制。
二、编写书册宣传侮辱
洗脑班把在劳教所、洗脑班被酷刑凌辱洗脑后的法轮功学员,在精神崩溃后、被逼写的悔过书等文字,编辑成类似小册子的书。一是利用所谓现身说法、名人效应,迷惑其他法轮功学员,达到洗脑目的;二是羞辱写悔过书的法轮功学员,打击其信心、使其精神崩溃,从而达到使其再次妥协的目的。
三、邪恶洗脑人员谎言洗脑
(一)欺骗的方式:
洗脑班豢养着多名专职的洗脑人员(有的是在六一零编制里的在编公务员),经常是好几个人围着一个法轮功学员,进行欺骗洗脑,表情邪里邪气地,对着法轮功的耳朵,片刻不停地、口沫四溅地喋喋不休,散布谎言歪理,长时间听这种在耳边叨叨的噪音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折磨,使人头嗡嗡的痛、心烦、头晕。
1.采取有人专唱红脸、有人专唱黑脸的方式,通过对比,使法轮功学员对唱红脸的产生好感,然后受迷惑,而进行洗脑。
2.还采取聊天、询问、套话的方式,掌握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信息,与610、国保大队通消息,替国保大队问那些国保大队想问的消息。洗脑班恶警套话的方式,通常采取在法轮功学员面前装成不经意的说起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名字,然后看法轮功学员是否搭腔,一旦搭腔,就算替被提起的那学员辩解、说好话,洗脑班恶人也会断定法轮功学员认识那个学员,然后,再从法轮功学员口中套出那学员的信息,再迫害那学员。
3.胜利油田洗脑班更独出心裁雇佣所谓的心理学专家,专门针对特定学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所谓的方案,把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对待。有的还被送往当地精神病医院去迫害,强迫输不明药液。两名年轻法轮功学员就曾经在胜利油田精神病院遭受迫害。
4.洗脑班说教甚至伴随着非法审讯、不让睡觉、对于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野蛮灌食的酷刑。在集输培校洗脑班就曾发生过对大法弟子野蛮灌食的罪行。
(二)谎言的内容
谎言的内容,不但包括诽谤法轮功的谎言,还包括灌输无神论假说。无神论的说教,本身就像宗教的布道,强迫对无神论教主——马列毛的崇拜,统一思想,不许有别的思想,具备邪教的强迫教主崇拜的特征。
四、精神洗脑是怎样奏效的
洗脑班的精神洗脑、精神控制得以奏效,是因为它在暴力强迫、封闭关押的环境下发生,在武力绑架、武力无限期关押、武力掠夺财产、武力勒索赎金、武力施压株连亲朋下,才使洗脑得以实现。这种武力施加的精神压力是一种精神暴力,远比打一顿还使人痛苦。
五、洗脑的目标是改变人的思想、控制人的思想
洗脑要达到的标准(所谓“转化”后的标准),不是仅写“三书”(即悔过书、揭批书、保证书)就算了,而是要达到从思想上改变人的思想,从思想上改变人的精神世界,从思想上控制人的思想,从思想上操纵人的精神世界。所有被迫写过“三书”的,出来后都感到不配做人,悔恨、内疚、自责交织着,让人痛苦不堪生不如死。
洗脑班不允许人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思考、自己的思索,而是扼杀人的思想,让人成为一个没有自己的思想的行尸走肉,达到从精神上控制的目的。精神控制不光控制人的精神,而是首先控制精神,再得寸进尺地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控制你的生活。例如:从洗脑班出来的法轮功学员,会继续受到610(主要是单位610)恶警、的不时骚扰,继续受610的控制,如果想摆脱610的控制,就会重新被划为坚定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如果配合了610的这种控制,就会一步步地面临610得寸进尺地要不时骚扰一下,掌握你的行踪,甚至你走亲访友、社会交往、出门旅游都会受限制,你的家庭生活会受干扰,你在单位不能静心上班,你的亲戚同事不时地会被骚扰惊吓,你的生意被迫关门,你的人身自由、整个生活、家庭安宁全被毁了。
中共恶警、610开迫害法轮功的会时,不止一次地提到“控制”、“失控”、“防控”、“布控”、“监控”,可见中共多么热衷于“控”。而中共恶警、610每一次的“控”,又使人们认清中共邪教牢牢控制人的本质。精神控制是邪教的一大特征。中共洗脑班的精神控制,是如此严密、赤裸裸,只许接受控制,不许摆脱控制,凸显了中共的邪教本质。精神洗脑的过程,就是一个使人放弃信正法真理、强迫信中共邪教的过程。
附: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款如下:
一、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五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三十三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法制教育中心”是暴力洗脑班,严重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没有任何手续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有的长达数年,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对法轮功学员任意羞辱、诽谤、酷刑折磨、精神折磨等。
二、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四川资阳市的“法制教育中心”已将一些法轮功学员关了三年,而且还在继续关押,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而“法制教育中心”是无法无天的没有任何规定。
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教育中心”(洗脑班)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相关单位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将法轮功学员送“法制教育中心”往往由“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或者某党委、某单位组织人实行黑社会式的绑架来执行。
四、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表达权等等。很多法轮功学员在“法制教育中心”被迫害致死,没有死亡的法轮功学员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难以想象。
五、违反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作了细化。中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国加入了联合国,便自然的要认同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及内容。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法制教育中心”还犯有三项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六、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定义、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