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法轮功学员吴有清、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轮功学员李俏三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信宜市旺沙镇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镇二零七国道旁);八月十日上午九点半,三人被转为非法刑事拘留,送往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竹山路旁)关押一个月。
十一月四日吴有清家属被告知,将于八日开庭;对于胡秀慧家属却没有通知,胡秀慧丈夫通过吴有清家属告知才获知,他打电话到法院确认时,法院推说还在讨论,未确定。吴有清家属请了律师,法院连律师也不通知,吴有清家属通知律师,律师五日匆忙到信宜市法院调阅案卷。
八日开庭时,吴有清、李俏、胡秀慧三方家属均到场旁听。吴有清、李俏、胡秀慧三人都被非法施刑,戴着手铐脚镣出庭。
公诉人宣读所谓的证据:车上有真相资料多少份,光碟有多少张,并放言以此资料的份数可能将她们判刑七至九年。三人被绑架时,被抢走现金几千元,但公诉人却说只搜到几百元。律师为吴有清作无罪辩护。
希望海内外有条件的同修,整体配合营救这三位同修,向信宜市各相关单位讲清真相,避免他们再犯罪。
附1:广东省信宜市相关单位电话(区号:0668)
1、广东省信宜市旺沙镇旺沙派出所电话:0668-8738444,参与人员有:陈荣奇、杨荣贵、李晟昉等
2、公安局
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参与人员有;杨剑泉、欧乙才
手机:13929761422、高翠云、毛玲、罗子京、周德健
地址:信宜市人民北路183号
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局办公电话:
8899141
总机:8410141
局长室:8872233
办公室:8884524
值班室:8410296
户政股电脑室:8873600
签证股:8884623
秘书股:8410290
政保股:8410231
政工股:8410223
二 股:8883814
五 股:8410237
预审科:8882115
行政拘留所:8883112
总机1:8410141
总机3:8884746
刑警大队:
一中队:8410271
二中队:8410272
三中队:8410273
四中队:8410274
技术中队(五队):8410275
大队长:8410277
教导员室:8410278
两扫一打办公室:8410279
秘书股:8884284
巡逻警察大队:
队长室:8410297
一中队:8410291
三中队:8873701
3、政法委员会:8875780,8882442
4、信宜市人民政府:
市长专线电话:8886323
办公室:8884686
5、信宜市市委机关、人民政府:
秘书长办公室:8818308
第一办公室:8814769
传真室:8819033
6、常委办公室:
103室:8810863
105室:8810869,8812898
主任办公室:8814276
7、信宜市第二看守所(竹山路):8875109
8、广东省信宜市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检察院公诉人:杨良帮
邮寄地址:广东省信宜市检察院
人民路26号,
检察院电话:0668-8884601、8873458、8873459、
检察长助理办:8875277
纪检监察科:8887980
监检科:8873685
批捕科8886003、8873461
检察院反贪局电话:0668-8873462、8873463
反贪预防综合科:8875390
值班室8873460
文行科:8881480
行政科:8873655
9、法院
广东省信宜市法院刑庭审判长:许月文手机:13580031891
刑庭办公电话:0668-8882580
邮寄地址:广东省信宜市江堤北路1号
广东省信宜市法院办公电话:东镇法庭:8812842、8817742
文印室:8821542
信宜市法院办公电话
院长室电话:8876261、8885431、8883173、8870261
副院长室电话:8876089
办公室:8882123
经济庭:8884611
立案室:8889644
民事庭:8874563
法警大队:8874181
审判监督庭:8886400…江堤北路1号:8887531
研究室;8882583
政工纪检室;8880231
执行庭:8883106
值班室:8883127
附2:证人名单
所谓的证人有:
1、梁丽,手机:13929769188
工作单位:广东省信宜市旺沙镇加油站
住址:广东信宜市人民北路38号
2、吴清芬,住宅电话;8739105
工作单位:广东省信宜市旺沙镇加油站
住址:广东信宜市朱砂镇古泮松塘村6号
3、吴福成,手机:13542360083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朱砂镇旺涉老鸦塘村574号
4、李延东(村干部还有陈德宝)
手机:13432374781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朱砂镇盘龙盘龙寨村1号
5、陈远周,手机:13543390035
广东信宜市朱砂镇大院宿舍
6、见证人1:郭伟明,信宜市朱砂镇文华庙背村
7、见证人2:郭伟玲
8、当事人:李成海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12/27/143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