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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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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共一直诬陷法轮功学员构成“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恰好是中共。其中领导破坏法律实施的层层头目都隐藏在幕后,不以真面目示人,尤其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而具体执行迫害任务的一线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等被推到最前面,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执行人。

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

自从1999年以来,针对迫害法轮功的行为,法轮功学员就一直请求国家法律保护。就合法性而言,修炼法轮功并不侵害任何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与权利,而且是自我强身健体、提高心性与境界,按照“真、善、忍”指导自己,所以不会违法。但是在1999年以前就出现过,尤其在1999年以后更甚,公安机关大量抓捕法轮功学员,“610”黑社会组织带着不明身份的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新闻媒体宣传污蔑法轮功的不实之词,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就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所以法轮功学员不断上访。上访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发挥其功用,制止违法行为,甚至惩治犯罪。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上访,就是在行使这一项权利。

但是在这个时候,国家法律瘫痪了,国家机关失去了保护法轮功学员合法修炼权利的功能。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信访办、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法轮功学员的上访充耳不闻,既不调查核实、负责处理,也不做出任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相反,公安机关大量抓捕法轮功学员,尤其是上访的法轮功学员,通过拘留、劳教等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甚至通过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这实质就是利用国家机关系统地予以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相反,国家机关都成了打击报复的工具,法律都反过来被当成打击报复的手段。

那么这些国家机关拒绝查明事实、拒绝处理,以及对法轮功学员予以打击报复,就是因为它们听从中共的命令。并不是这些机关自身拒绝履行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或者滥用法律,而是中共不允许它们依法行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中共。

一线人员和幕后人员都是破坏法律实施的人

法轮功学员有无数人、无数次向执行迫害任务的警察、一线人员说明真相,说明法轮功修炼不危害任何人、是合法的,说明镇压是违法的。由于中共主导的镇压政策十分残忍、凶狠,所以面对无辜的人受迫害,一些警察也于心不忍,一半是歉意、一半是麻木的告诉法轮功学员:“不是我要抓你,这是江泽民要抓,这个事你找江泽民吧!我没办法。”

江泽民是这一场大规模破坏法律实施的最高领导,可是江泽民躲在幕后,它没有在任何抓捕法轮功的文书上签字。即使说这句话的警察也找不到具体的证据说明江泽民参与了此事。而且从江泽民到具体的警察,中间经过了多少层级,有谁在镇压法轮功的文件、文书上签字了呢?从上到下层层的人员,大部份都隐藏在幕后,而只有具体执行的一线警察制作签发了相应法律文书。

检察院、法院、各级劳教委员会等很多也参与了迫害法轮功的判刑、劳教,而真正的领导者也在幕后。即使中共自己的法律都没有条文说法轮功是邪教,但却以邪教之名假法律之幌打压法轮功。那么自上而下层层的人员,谁给一线人员提供了把法轮功定为“×教”的书面依据呢?谁也没有,只有口口相传,从上到下层层人员大部份隐藏在幕后,他们是破坏法律实施的领导者。只有具体执行的一线检察官、法官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执行人,他们亲手制作了把法轮功当成“×教”的司法文书。

在这一场法律部份瘫痪和被滥用,大规模、长时期破坏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一线人员和幕后的人都是破坏法律实施者。但一线人员大部份是在被欺骗、被逼迫中负责执行,而幕后的人是领导者、主使者。执行者与领导者都属于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情节不同,甚至性质也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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