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曾遭冤狱九年 史文卓再被绑架 老父讨公道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九台市法轮功学员史文卓于2012年5月30日因为向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董平赠送神韵光盘,被董平等警察绑架抄家,目前仍被关押在看守所,警察构陷他的材料已经送到预审科。

近十年前,史文卓曾于2002年11月27日被董平等绑架,遭刑讯逼供,之后被非法判刑九年,遭受九年冤狱的史文卓如今再次被绑架。

史文卓的八旬老父近日致信当地官员,要求立即释放史文卓。


致九台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九台市各阶层领导:

我叫史书元,是史文卓的父亲,现年83岁。虽已到耄耋之年,但我的头脑思维意识还是比较清醒。

今天,我代表我们全家人给你们写信,记述十年来,我儿子史文卓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所遭到的非法拘留、关押、劳教判刑和所遭受的非人折磨,同时要求无条件释放史文卓!停止对他再次迫害

古人云:强权之下无公理。由于我儿子坚信“真、善、忍”, 做好人,被诬判冤狱九年,这悲剧是在强权压顶、谎言蔽日的岁月里,九台市公检法不法人员参与造成的。九年的冤狱,我儿子为了真理,为了唤醒世人心中的善念,在迫害中大义凛然,宁死不屈,顽强理性地坚守着自己至真至善的信仰。这九年的冤狱,我儿子可以说是在九死一生中走过来的。

就在我儿子回来半年的时间,九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董平等人再次绑架了他。2012年5月30日早晨,我儿子在行路中碰见董平,没有计较曾经对自己的伤害,给了董平一张2012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神韵晚会”),希望他也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可董平却把我儿子史文卓绑架,并搜去身上带的家门钥匙,不知过多长时间,才打电话告诉我儿媳妇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你们家。”还没等我儿媳妇到家呢,他们就私自把房门打开,非法抄家。抢走我儿子家一台手提电脑,两个MP5,两个MP3、两部手机等贵重物品和法轮功书籍。然后,他们威胁迫使我儿媳在他们非法抢去的物品单上签字。当天晚上六点把我儿子刑事拘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坚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达宣传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和资料都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对我家的搜查抄家是非法的!

九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是这样写的:字[2012]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与2012年5月30日将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史文卓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2012年5月30日。办案人:孙凤尧,李大海。2012年5月30日18时。

这张拘留通知书,我是根本就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与家属与亲友以及所有知道这件事情的人不能容忍与接受的。这完全是黑白颠倒,莫须有的罪名。捏造强加的罪名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的。

我儿子就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一向以“真、善、忍”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何谈犯罪?而且法轮功讲“真、善、忍”,注定与邪教无缘,那么“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法轮功信仰的“真、善、忍”有关系吗?能对上号吗?是不是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不符合共产党信仰的“假、恶、暴”就得说他是犯罪吗?此拘留通知书的办案人用《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做根据,把我儿子刑事拘留,这种办案方式完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下面我用事实说明,九年前,董平等一些人所谓的执法人对我儿子都干了些什么?

2002年11月27日下午三点,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一个姓陈的副科长和董平、李大海等六、七个人把我女儿家门打开,进去就把我儿子的手背后面,四个人把他固定住,就这样把我儿子绑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的一楼收发室里,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曲春森,长春市公安局一处魏处等三人把我儿子固定在椅子上,头套上塑料袋,并且把他的手铐到铁椅子上,胸前有三根铁棒,用绳子挂在两手中间,也就是扣子前后绕绳,椅子两边一边站一个人绕绳,就和五马分尸的形状没有什么区别,一边绕绳子,一边打脑袋,人一会就窒息了,然后再把塑料袋放开,就这样来回重复的折磨,肚子被杠子压的就像肠子都要出来了,前后大回环的绕绳,等到绕到头,两边的人就使劲的拽绳子。魏处长和曲春森还说:“弄死你(我儿子史文卓),就是心脏病突发,你身上没伤,胳膊的肿能消,你要是死了你家什么办法都没有”。政保科姓陈的,王浩宏等五、六个人还在旁边加油喊号,晚上魏处长和曲春森对我儿子说,今天在九台我们让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要不然就给你送到长春,那个刑可比九台不知厉害多少倍。曲春森还给我儿子灌酒,让他骂他的师父。2002年11月27日,那天我儿子被折磨了近十个小时(从下午三点到后半夜一点)九 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国顺进去看我儿子时还说:“好好交待何必受这个罪!”

28日上午,曲春森等三人又去审问我儿子,绳子就放在他旁边进行恐吓,让我儿子按着他们写的去承认,不然就上绳,就像27日晚上那样的折磨,强行让我儿子按手印,其实第二天我儿子的脑袋像木头一样,精神已经到达崩溃的边缘,后关押在看守所里二十多天,我儿子的手和胳膊都无知觉。两个多月手逐渐恢复感觉,拿东西才不往下掉,在九台看守所关押一年。这就是九台公安局所谓的执法人员所干的事!“执的法!”

我儿子就是在这样的迫害背景下,被九台法院冤判九年。九年的冤狱和酷刑非人折磨,都没有动摇史文卓对“真、善、忍”的正信!这也见证了正信的不可动摇和威力。

无论怎样,迫害好人不会长久,历史会很快翻过这一页。谁干了坏事都得偿还!今天的拘留通知书就是明天行恶者的罪证。善恶到头终有报!人在做,天在看!我要求无条件放回我儿子史文卓。多关押一天,多一天罪证。我们保留对行恶者追查和控告的权利!

从法律方面讲,“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本就不成立。(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一、 从法律依据和决策层讲,“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也就是说法律从未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是有法律效力,因此将广大法轮功学员按“邪教组织”罪名处置是严重违法的。

2.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法律”是“解释”的根本依据和前提,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如前所述,“法律”从来未给法轮功认定为邪教,那么基层法院如果把它当作“司法解释”执行的话,就是完全违法的。

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群体是先定罪,再立法、立案。这完全违反法律程序的处罚和判决,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是不公的。公检法部门知法犯法,严重触犯了《宪法》和诸多法律:

(1)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和《刑法》第四条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法院、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
(4)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迫害法轮功已经是严重的违法,抵制这些违法行为是合法的!何谈把这种抵制迫害的行为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许造谣诬陷别人,不许别人澄清事实,这合理吗?难道面对打劫的强盗非但不将强盗绳之以法,反倒要追究受害人的自卫行为,天理何在?!

二、“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

1.民政部、公安部属国务院部门,代表不了国家和政府,所发布的“事项”属“规章”性质,不是法律和法规。查阅所有的法律书,针对法轮功处罚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至今没有一条说法轮功违法。

1999年7月22日为无理镇压法轮功,民政部公布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据《宪法》第三节“国务院”第九十条“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属国务院下属部门,所发“通告”属规章性质,按《宪法》规定,规章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制定,那么公安部“通告”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和法规呢?而且已明显触犯了《宪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规章权限范围。

民政部的“通告”虽然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但适用不当,因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个“炼功团体”非“社会团体”,没有章程、固定资产、办公地点,根本不符合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这算个啥“组织”?即使这样,民政部依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结社”自由权的规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来迫害广大法轮功学员,就严重触犯了《宪法》的诸多法律条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和炼功的人身自由权;第四条剥夺了公民上访权和政治申诉发言权;第五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权;第六条剥夺了学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人身自由权,连学员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视为“串联”而问罪。

至今一些法官警察仍将“通告”当成对付广大学员的尚方宝剑,任意抄家、抄书,任意处置、任意抓捕、任意劳教、判刑或送精神病医院迫害,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给亿万家庭带来莫大伤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多少年幼孩子,无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轮功学员讲真善忍,做个好人的话,恐怕这个“六禁令”早就造成社会动乱了。如果我儿子的行为违反和破坏了公安部这个“通告”实施的话,正说明我儿子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我儿子没有触犯法律,办案人员怎么能利用《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说我儿子“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其刑事拘留呢!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滥用,他们的行为才是违法的!这也是我们家属不能允许和接受的,所以我们家属要求立即无罪无条件释放史文卓。

关于史文卓被迫害一事相关人员信息:
公安局长 李金 电话、13304334477
丁树柏 电话 13304394496
李双印 电话 13904394478
孙俊清 电话 13604394298
常贵 电话 13844960369
预审科办公室 电话 82312833
办案办公室 李大海 82324701
检察院 夏文晶 电话 13353190888
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董平 电话 15904414657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