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的体悟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在改字过程中修去人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同修由于忙,叫我帮忙把字改一改。里面大部份是改好的了,只是有一些贴错了。我从明慧网从新下载更新的《转法轮》,从第一页开始,一边读一边一个字一个字的对照,发现了许多漏洞,比如:“照像”的“像”,里面贴的字是“象”,还没改过来,“练”与“炼”,有些地方贴错了,“好象”的“象”贴成了“像”等等。在改的过程中,感到自己学法很入心,从而悟到了一些法理,比如:怕执著也是一种怕心,怕显示心,怕欢喜心,怕色欲,怕自己修的不好,等等。凡是人心一冒出来,自己就怕,或者担心,或者消沉:修了这么久了,怎么还这样啊?执著心还这么多啊?怎么我修的这么差?其实这是对法认识不足所致。师父在《无漏》中告诫我们:“可是修炼就是为了提高,你已经能舍此执著了,那么为什么不把怕执著本身也舍掉呢?舍它个无漏其不是更高的舍吗?”我悟到:一个王不会为这些所谓的执著心烦恼的,它们冒出来,就将它们解体,如果它们不冒出来,还不知它们躲在哪儿呢!转变了观念,一下子豁然开朗,也感到自己空间场一下子天清体透。

修炼环境

丈夫不修炼,从他开始反对我修炼大法到支持我修炼,也是我提高的过程,特别是转变观念的过程。如果心里把他当作是丈夫,那么自己就是妻子,在家从夫,他说了算,这是人的理;如果心里把他当作是自己的众生,那么我就是他的王,我用王对众生的慈悲去对待他。转变了这个观念,我对他渐渐的也就没有了情,取而代之的是慈悲,他的干扰也就越来越少了。

我的孩子是我亲手带大的,婆婆从来没有帮忙,不但没有帮忙,还指手画脚,丈夫的姐姐更是这样。我与丈夫争吵,多次就是这个原因引起的。有时也知道可能是上辈子欠的,该还的就还,互不相欠最好。丈夫的姐姐是在我结婚三年后才结婚的,所以孩子比我的小。她有固定工作,暑假就想让我帮她带孩子。我的怨恨心一下子就上来了,七年谷八年糠都往上翻,我想带孩子也会影响我做三件事啊。这件事折腾了我好久:带嘛,太便宜她了,而且又浪费时间;不带嘛,觉的自己的怨恨心没去,不象真修弟子。师父啊,弟子该怎么办呢?弟子无怨无执,一切由师父安排。最后在一次集体学法中,师父点醒了我:证实“一人炼功,别人要受益的”(《转法轮》),她是你的众生,你不应该让她受益吗?于是我答应了,丈夫很高兴。小孩在我家的那几天,很乖,不会影响到我。通过这件事,家里人在我身上看到了大法的美好,我感受到她们的心中充满欢愉、喜悦,我悟到:师父真的就在我们身边,大法弟子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要发自内心的请师父开示,师父就会通过某种形式点化,有时借身边人的嘴,有时会一句法反映到你的大脑中,有时在睡梦中。知道怎样去修炼了,我们才不会走弯路,不会轻易被人的观念所带动。

在救人中转变人的观念

去年我开始用手机讲真相,以发彩信为主。因为是手动的,所以比较慢。几个月前听同修说智能手机可以自动发,而且效率高,我就请协调人安排一部给我。过了几天,协调人拿来手机说:“这部手机是山寨的,比较便宜,原装的已经没有了,你去试一试,看看质量怎样,如果太差,再托人买一部原装的。”我试了几天,发送失败的次数很多。

于是我就向内找:山寨机真的这么差还是我的心态不纯净?我到底是在救人还是在试机?我把试机摆在了第一位,而且在做的过程中没有发正念!于是我从新调整心态,出门之前先发正念:让我的手机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让彩信畅通无阻,以一当十,以一当百的发挥救度众生的作用。结果,发送失败的次数越来越少了,而且一张卡至少能发五、六百条彩信。有一次上天地行技术论坛,无意间看到一条消息,说这牌子的手机不能自行改串号,而且发彩信的效果不是那么好,但它的山寨机却能自行改串号,发彩信的效率也很高。我的心一下子亮堂了:我们不能看它山寨不山寨的,得看它的实效,“要是有一部原装的该多好!”这个心“唰”一下子就没了。我想起了《转法轮》中的一句法:“我们不能看表面的工具,得看它的实效。”感谢师父的点化!我悟到:其实师父早就安排最好的给我们了,就看我们这个观念怎么转,用一颗什么心去对待。

修了十几年,我觉的转变人的观念特别重要。师父在《论语》中已经告诉我们:“如果开辟这一领域,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常人的观念,否则,宇宙的真相永远是人类的神话,常人永远在自己愚见所划的框框里爬行。”在《精進要旨》〈警言〉中也有告诫:“你们不改变常人那千百年来骨子里形成的人的理,你们就退不掉人的表面这层壳,就无法圆满。”那么,哪个才是真我呢?师父在《为谁而存在》一文中已有点化:“其实人除了先天的纯真之外,一切观念都是后天形成的,并非是自己。”由此我悟到:先天的纯真就是真正的我,其它的都不是我。大法弟子要守住这个“纯真”。平时头脑里冒出来的一思一念纯真吗,善吗?如果不纯真,不善,那一定不是我的,我不要它, 解体它。

以上只是我个人所悟,层次有限,请同修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