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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沈越千被关押于内蒙 家属致信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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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沈越千女士,四十一岁,在北京自营公司从事高尔夫相关业务,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被警察从家中绑架,后非法劳教两年。在北京女子劳教所期间由于不“转化”,被关小号长达四个月。目前沈越千被关押在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的图牧吉劳教所,日夜被奴役和迫害

沈越千
沈越千

以下为沈越千家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诉信: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晚七点多钟,我的家人沈越千正在家中给她的女儿辅导功课,突然警察闯入我们家中,把她带走,还在我们家翻箱倒柜,一通乱翻,弄得孩子大哭,直到夜里十二点多钟才离开。原因是沈越千修炼法轮功。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午,我们收到信封署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沈越千劳教两年的通知书。上面的所谓罪名是“窝藏法轮功宣传品”。

稍懂法律的人们都知道,对法轮功的打压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信仰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就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有信仰是好事,信仰就是对人们对某种道理虔诚相信和尊敬,或对某个人及其教导虔诚相信和尊敬的思想活动。法轮功(又叫法轮大法)不仅教人炼功拥有健康的身体,他的法理更是教人修心向善,赋予法轮功学员全新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每个法轮功学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从而拥有美好幸福的人生,并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信仰是人的思想活动,人的思想本身也不会对别人产生危害,世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更不存在因为有什么思想而违反了法律或是犯罪。因此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最基本人权。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做好人,同时修炼心性,使人达到身心健康,家庭和睦,而且不执著于世间得失,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只求达到先他后我的无私境界,这样的群体和个人对社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们接到沈越千的劳教裁定书上的所谓罪证是“窝藏法轮功宣传品”,我们家中的光盘根本谈不上窝藏,是正大光明放在电视机旁边CD盒中,里面是中华五千年的传统的古典舞蹈演出,大人、小孩都特别喜欢观看,还有预言与人生以及健康之路等光碟,请问:中国公民在家中看了这些光碟,犯了哪条法律呢?这构成犯罪了吗?

至于第二、三条罪状:“抗拒国家法律事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真是荒唐至极,根本不成立。沈越千自修炼法轮功以来,性格变得比以前更加温和了,孝敬公婆,是典型的贤妻良母。她还自己经营了公司,公司的效益非常好,她遵纪守法,按时纳税,善待每一位员工。她在家相夫教子,每天给自己的孩子辅导功课。对这样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却被定罪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些执法部门拿着沈越千经商纳税人的钱,反过来迫害她这个好人,请问:天理何在?!

当今社会世风日下、道德败坏,贪官腐败比比皆是,偷、盗、抢、骗、贪、毒、黄、赌,这种人应该严惩,而给沈越千这样的好人定罪,简直是黑白颠倒、混淆是非。她本人要求复议,我们家属也不服,我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我的家人沈越千。

为此,我们写申诉信给上级有关部门,希望重新审理,我们要求无罪释放沈越千。

沈越千的家属
2012年3月1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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